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票据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对票据的定义、种类、发行、背书、支付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票据的流通和交易的安全。

而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规定了对无法证明票据出处的持票人的保护,确保票据的交易具有便利性。

然而,票据无因性原则与票据法第十条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协调难题,需要得到更加深入的探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是一种以约定付款人或付款行负有支付责任的文字记录,其种类为汇票、本票、支票、转让证券、信用证和旅行支票等。

其中,汇票、本票、支票称为常见票据。

票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票人的名称;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期限或无条件支付的表述;收款人的名称;票据的种类;签名。

2.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含义票据无因性原则源于商法,在票据法中也得到了保障。

它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经过合法流通的票据,其所有权和支票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持票人(无论法定持票人或不法定持票人)应当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因为票据是为了达到流转和支付的目的而设计的,票据应当是自由流转的。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核心是“信用原则”,即信任权。

票据无因性原则主要通过背书形式实现,背书可以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之后不受原始债权人自己或其他手段的约束,因此无因票据具有相对独立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在具体操作中,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票据法第十条规定出票人的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的名称等信息是票据的必要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票据需要载明将款项交付给谁,这便对持票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持票人必须要证明自己是原始持票人或其经过合法转移。

另一方面,票据无因性原则保障了持票人的信任权。

即使该持票人不是原始债权人,但持有该票据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票据的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议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议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议案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颁布于1995年,此后仅在2004年为适应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而做了简单修订。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我国票据业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业务处理趋向电子化。

然而,我国《票据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一些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完全一致。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票据流通中的一些问题,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票据业务实践逐渐出现了一些突破现有规范的情况。

同时,电子票据的应用以及企业票据融资需求的客观存在,也迫切需要对《票据法》进行修改。

案据:现行《票据法》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未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票据法》立法之初,立法者鉴于当时市场经济及票据市场尚不发达,为防范银行风险,对融资性票据采取了“一刀切”的态度,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绝对禁止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

随着经济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这一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由于企业通过票据贴现方式获取资金较一般贷款等融资方式成本低、更快捷,近年来,部分企业为缓解一时资金之困难,通过虚构交易,签发并向银行申请贴现了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票据。

另一方面,禁止融资性票据的规定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规模,使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而市场上客观存在的融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票据市场的发展。

民间票据市场鱼龙混杂,业务操作水平不一,容易出现“假票欺骗”、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从发展趋势看,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有着广阔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繁荣票据市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

在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在立法上均得到承认,且一直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贸易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主席令第2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主席令第2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结束——。

票据业务法66条最新规定

票据业务法66条最新规定

票据业务法66条最新规定
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整个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和信用基础之上的。

2004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汇票第六节追索权第六十
六条》。

第十章 票据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结算作用。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 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
4.
5. 6.
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 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 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信用作用。指票据是商业信用的工具。
1.
2. 3.
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票据资金关系。或称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 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票据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 和支票三种: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 和商业汇票两种。
1.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银 行本票。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的作用
1. 2. 3.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票据法第一章

票据法第一章
16
各类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 相互关系简述: 相互关系简述:
17
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D(付款人)
(承兑后为承兑人)
E(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本票当事人
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 )
称为货币证券,区别于资本证券、投资证券等) 称为货币证券,区别于资本证券、投资证券等)
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3、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4、必须依票据法而发行
7
三、票据的分类
1、法律上的分类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到期日或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人)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1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与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票据关系——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与票据有关,但不属于票据 固有的法律关系。
12
一、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权利人即为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
(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债务人;
是第三人也可以是汇票上原有的付款人,目的是为阻止持票人期前 行使追索权。)
24
二、各种票据行为
5、保证 保证人为担保某一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而为的行为。保证人须为债务人外的第三人。 6、保付 支票付款人以负担付款义务为目的而为的行为。 相似于汇票的承兑。 7、付款 票据债务人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向持票人支 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人只是按照委托或指令而行为,

票据法

票据法

追索权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和被追索人的再追索
• 1996年3月1日,上海甲公司以上海乙公司为收款 人,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人 民币,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31日。乙公司在 接到该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 司。此后,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 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 该商业汇票。同年8月1日,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 持该商业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在接到该商 业汇票后经查实,确认上海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不足以支付票据款而将商业汇票退回给上海XX区 自来水公司。之后,上海
• 根据汇票当事人身仹的不同,分为银行汇 票和商业汇票 • 根据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 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出票是单方法律行为
• 出票人的担保责任 • 一经承兑,付款人称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 负绝对的付款责任;出票人是汇票的第二 债务人。
(二)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 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人拒绝 承兑时产生)。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2、追索权 •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前提——票据未获承兑或未获 付款 • 追索权人:票据持有人 • 追索义务人:票据持有人的前手——背书人、出 票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 • 追索义务人的连带责仸——汇票的出票人、背书 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仸。
主要内容
一、票据概述 • 票据(概念、形式、特征) • 票据权利 • 票据行为
二、汇票 三、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 1、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 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 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刑法各论概述
(二)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 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的步骤: 公示催告的步骤: ①失票人申请; 失票人申请; ②法院审查受理; 法院审查受理; ③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60 ④权利申报。 权利申报。
刑法各论概述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持票人遗失票据后采取的向付款人通知票据遗失的 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 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12天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 天。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
。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
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权利或行为。 权利或行为。
刑法各论概述
(七)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依交付或背书的方式自由流通转 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 让,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 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 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 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票据转 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八)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必须 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票据法相关法律规定(3篇)

票据法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票据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类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公平、公正。

2.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票据进行欺诈、逃废债务等违法行为。

3. 公开原则:票据法要求票据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管和查询。

4. 安全原则:票据法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安全性,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的种类与形式1. 种类:根据票据的性质和功能,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1)汇票: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指出票人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形式:票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票据名称:汇票、本票、支票等。

(2)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日期。

(3)出票人名称:签发票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4)收款人名称:持票人可以接受票据付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5)付款人名称:承担支付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6)付款金额:出票人承诺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的一定金额。

(7)付款地点:出票人指定的付款地点。

(8)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字或盖章。

四、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表明其对票据的付款义务。

2. 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支付票款。

4. 付款:付款人按照票据的指示支付票款。

5. 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请求付款、追索等。

五、票据权利与义务1. 持票人权利:(1)请求付款权:持票人有权请求付款人按照票据的指示支付票款。

票 据 法

票 据 法
第十八章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行为 第三节汇票 第四节本票 第五节支票 第六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商业活 动中与权利结合的一切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货运票、提单、 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票据。我 国《票据法》上采取的是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 票。
4.融资功能
这是票据的一项新功能,其基础是票据的信用功能,票据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通过贴现转让给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并由后者扣除未到期的贴现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到期 时再向付款人收款,从而减轻持票人的资金压力。此外,西方国家的一 些大公司也通过发行票据来筹措资金。
二、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 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 程序进行方才有效。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 关票据的规定的总和。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法律行为能力 和代理的规定;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 法》和《企业破产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狭义的票据法是指 单一的《票据法》本身,本书采用狭义的票据法概念,即国 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一页 返回
第二节票据行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票据的流通一般要经过下列票据行 为来完成,即出票、提示、背书、 承兑、付款、拒付与追索。
以汇票为例
出票 保证
出票人
追索 背书 提示 承兑 付款
背书
收款人
背书人
持票人
付款人
保 证 人
二、票据行为
以汇票为例
票据行为 1、汇票的出票 票据的流通一般要经过下列票据行为来完成, 是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制作汇票,并将 即出票、提示、背书、承兑、付款、拒付与追 汇票交付受票人的一种行为。 索。
受款人-
出卖人或其指定007年6月30日见票 支付给安德鲁1000美元。
本票
2008年12月12日 付款人: 巴克斯 请于2008年7月15日见票支付给巴 巴拉1000美元。
支票
第一国立银行 123大街 2006年12月12日 布鲁克威尔, 纽约 见票支付 Carter Sterna$1000 一千 元整美元 出票 提示 付款/承兑
首先,C银行不得以“出票人账户上没有足够款项” 为拒绝理由,因为C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资金预约 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独立与基础 关系而存在,并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其次,C银行的承兑属于附条件承兑,在我国该承 兑属于拒绝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付款人不付 任何付款责任。 最后,C银行电传答复D银行“承兑有效”不构成 任何具有票据法意义上的承兑。票据承兑必须以 法定形式进行;任何票据权利义务以票面记载为 准,票据以外的行为对票据无任何影响。
A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A在背书时注明 “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于追索”字 样有什么不同?
“免于追索”——B仍然可以继续将该汇票转让, 但A对B以及B的后手C、D都不再承担该票据的保 证责任,B、C、D均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但我国A在背书时注明“免于追索”不发生任何 票据法上的效力,因为这可以视为背书附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 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票据法概述1. 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的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付款等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付款等行为;(2)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终止;(3)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使;(4)票据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于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 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无因性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不问其取得的原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即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于票据原因的合法性。

2. 票据独立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于票据原因关系。

即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终止,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3. 票据文义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以文义为准。

即票据权利义务的确定,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为准。

四、票据行为1. 票据的发行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

出票人应当在其票据上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 票据的转让票据的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票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票据权利的转让应当是合法的;(2)票据转让应当经过背书或注明“转让”字样;(3)票据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票据法

票据法

3.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条件 3.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条件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①出票取得。 ②依背书转让或履行票据债务而取得。 ③因税收、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 人,也可以合法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①债务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行为,即债务人开 出票据或转让票据必须依法进行。 ②债权人取得票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 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2)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 (3)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 务的行为。 (4)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 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
票 据 行 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出票行为是基础票据行 为和各种票据共有行为 背书、 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以 出票为前提的附属票据 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1.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 人作出才有效。 票据法第六条规定,“ 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 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 法才能有效,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作出的,其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极为重要。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
1、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 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 依票据法签发 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无条件支付 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票据法

票据法

汇票 记载 事项
back
绝对 记载 事项 相对记 载事项
不影响 票据效力
缺 一 票 据 无 无记载 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都是依票据上所记载 的内容来确定的,离开了票据所记载的内容,票 据当事人不再具有其他权利义务 。
甲-------------------------------乙 签发一张1000元的汇票 思考:甲乙之间的合同标的为10000元,是否可 以用合同来证明票据金额应当为10000元呢?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析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 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 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 款人的,三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 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 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永固房地 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 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 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 合格,不同意付款。 请问: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关系当事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
若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 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 票上的债务人?
案例分析:
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 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 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因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 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并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 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甲、乙、丁

票据法

票据法
20
案例分析四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 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服装 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 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 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 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 司追索权利。
21
问题:
1,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 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
22
答案
1,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 款。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 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这是有理由的。 汇票是无因证券的一种。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 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 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所以,不 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2,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 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38
案例分析
司徒先生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 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经鉴 定,司徒先生确属属无行为能力人。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 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 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 经济发达的国家,一切重要的交易活 动,特别是国际贸易,基本上都是使用 各种票据进行支付的。 我国于1995年5月1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 实施。
1
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的当事人一般是三个: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 (本票中付款人和出票人合并:本人出票,本人付款,因 此本票只有两方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受票人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 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 关系。
(三)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 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 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四)签发汇票的后果
(1)汇票经签发后,即代表一定的资金数 额; (2)出票人须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签发 (收款人出票则由付款人承兑后才算发), 收款人收取汇票后即享有票据权利; (3)汇票签发后,付款人承担的票据责任 是按时付款,以及为付款作准备的承兑。
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 务时,不能以货物、劳务或其他无形财产权 利来代替支付金钱的义务。
(2)票据权利的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的当 事人中,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 人、保证人、付款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 位均处在持票人之前,即持票人有权向这些 人中的付款人或任何一个人请求实现自己的 票据权利,不受被请求人所处票据活动中的 阶段的限制,但是,持票人不得向处在自己 后面的当事人追索。
二、出票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上记载 “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 款” 等字样的该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 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