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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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第4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 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 2.比例原则(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 适当性、比例性)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6条):实施行政强 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 强制;目的达,不强制)
(3)在强制过程中私分 、变相私分、侵 占、谋取私利责任(第63-64条)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 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 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第1条):
1.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 “软”,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 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2.行政强制的“乱”、“滥”、 “软” ,严重影响了 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
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 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 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第
29—33条 )。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
事先书面摧告(第35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36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第37--38条)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第39--40条) 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第42条) 一般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 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第43条) 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 (第44条)
(2)被申请人(被告)应当按照规定提 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 装订成册。 (3)被申请人(被告)提高行政复议 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的质量,在证 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 时,还要针对申请人(原告)特定 的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3.举证责任倒置。 4.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 (被告)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原告)和证 人收集证据。 5.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建议书和意见 书)、行政诉讼裁判书(司法建议书和意 见书)。 6.规范档案管理。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 义务数额(第45条) (2)执行罚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没有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
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
封、扣押的财物(第46条)
3.代履行
(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
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
(二)适用范围(第2条、第3条):行 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1.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 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 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解读
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 张金青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 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与基本原则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 序 六、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 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 5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第7条、第8条):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 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 陈述、申辩。
6.救济原则(第8条):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 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工作: (1) 被申请人(被告)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 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 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答辩,逾期未提交答复、 答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 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 条(四)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20条) 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 ) 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 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 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 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等(第22—28 条)。
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交提出答辩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 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 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 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 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 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 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准手续。
1.违法、野蛮强制责任(第61条)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 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 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案例解读
1、廖明耀诉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案情】 2011年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 廖明耀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3年2月27日,县国 土及规划部门将其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 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县政府未按照行政强 制法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其违建房屋,同时 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 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明耀针对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 讼,法院立案后向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 书,但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只提供了行政处罚相关证据 ,没有提供拆除行为相关证据和依据。
(2)在强制过程中违法责任( 第62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或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 定或 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第 11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第12条 —第15条)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
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 行(第52条)
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 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53条); (二)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 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 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 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代履行(第50条) ; (2)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 催告当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51条);
(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 方式(第51条); (4)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第51 条);
(六)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
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第59条 )
(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 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
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 ,不得
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60条 )
六、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一)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第 61-—64条)
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3.行政强制的“乱”和 “滥”,导致了严 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 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需要制定 《行政强制法》。 4.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 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 制定《行政强制法》。
(第54条);
(三)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 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 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6条); (四)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 执行裁定(第57条); (五)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 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 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 法院申请复议(第58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 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因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的,有 权申请国家赔偿(第8条、68条以及《行政 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法》的相应规定)。
一、该法为什么经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
(一)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 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 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掌 握,必须慎之又慎; (二)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 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 断; (三)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 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 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 的阻力。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的,可不实施强制(第16条)。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实施,不得委托(第17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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