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AI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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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生成的文章的著作权案件。
下面来谈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被称为著作权上的“作品”,以及在其能够成为作品后著作权人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从这个规定来看,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这个法律主体还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利用人工智能创造的“生成物”属不属于作品还有争议,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基于特定的信息自动生成的,很难讲这个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
从现有的所谓人工智能的“作品”来看,只是局限于几首歪诗之类的,限于特定体裁,有点“蒙混过关”的意思,根本不能像人类一样进行“智力创作”。
虽然人工智能这个话题很火,但是现在人工智能远远达不到可以“独立创作”的程度,就目前的技术条件来看,谈人工智能著作权还为时尚早。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这个所谓“人工智能”的案件,其实不是真正的人工智能,只是借了这个一个概念罢了,实际上还是人通过软件做成的文件的著作权的问题,离“人工智能”还有十万八千里。
从人工智能和法律的发展来看,当人工智能真的可以独立创作的时候,怎么约定著作权呢?目前国内外法律对此争议很大,假如人工智能有著作权,那著作权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还是人工智能的操控者?知识产权领域之前有个著名的案例,一只猴子拿着摄影师的相机给自己拍了张照片,这张照片的归属曾引发争议,是属于猴子、相机拥有者还是生产者?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跟这个案例有类似之处。
我认为如果有一个人工智能可以独立创作出作品了,最好的方案是维持法律的现状,不把人工智能的作品纳入保护的范围,而是把这些作品归类的公共财富。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鼓励创作,人工智能无法接收到这份鼓励,也没有必要保护了。
让公共财富增加,对社会更有利。
AI即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是指,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那么AI能拥有著作权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可知,在我国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为我国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AI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那么,AI写的文章,诗歌,收集的大数据报告等的著作权归属于AI的拥有者吗?笔者认为作品应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独创性”又分为“独”和“创”两个方面。
其中“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而“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很遗憾AI拥有者利用AI写的文章,诗歌,收集的大数据报告等无法突出其“独创性”的工作。
因为AI在进行写文章,诗歌,收集的大数据报告等的时候几乎不需要AI拥有者费什么脑力劳动,要不然AI也就不能称其为AI了。
那么AI写的文章,诗歌,收集的大数据报告等还是作品吗?笔者认为从《著作权》法来讲,很难承认AI写的文章,诗歌,收集的大数据报告等还是作品。
因为作品是著作权人独创性的表达,从上述分析来说AI以及其拥有者都不能算是AI写的文章,诗歌,收集的大数据报告等的著作权人。
既然AI写的文章,诗歌,收集的大数据报告等不是作品那么一般人就可以随便使用了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AI写的文章,诗歌,收集的大数据报告等即使不是作品但至少也应该认定是一种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擅自使用AI成果并进行商业牟利的人很有可能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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