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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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1)国际争端
①国际争端是当事方之间对国际法或事实的意见分歧、国际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
a .争端的国际性既不取决于跨界,也不限于国家之间。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概述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新发展
一般政治方法:谈判、调查、调停与斡旋、和解 政治解决方法 大会和秘书长
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安全理事会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联合国、美洲、非洲、东南亚、欧洲 一般制度
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仲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 争端当事方同意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属人管辖 属事管辖 法律解决方法 法院的组成 诉讼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与适用的法律 诉讼程序与咨询程序
国际司法 法院判决及其效力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法
b.国际争端必须是当事一方的主张为另一方所积极反对,一方针仅仅声称存在争端不能证明这种争端真正存在。
c.国际争端必须是一方具有法律或事实根据的竞争性主张。
②分类。
国际争端可分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和事实争端。
a.政治争端是指因国家重大利益、独立或尊严等政治利益冲突引起的争端,又称不可裁判的争端;
b.法律争端是指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为依据的权利冲突,又称可裁判的争端;
c.事实争端是指有关某项事实是否存在和如何看待该项事实的争端。
(2)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①分类。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两种: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
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解决争端。
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果。
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
②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和战争。
a.反报是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反击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b.报复是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措施,最常见的如相互驱逐外交官。
在现代国际法的某些领域,报复要受制度性机制的约束,如WT0。
c.制裁包括经济的或政治的,现代常见的是经济制裁,如限制或禁止某类商品进出口,终止贸易或贷款,等等。
d.平时封锁包括陆、海、空封锁或单项封锁。
制裁与封锁往往并举,没有封锁难以实现制裁。
而封锁即使是冠以“平时”也离不开使用武力。
③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但是,现代国际法没有、也不可能完
全禁止使用武力。
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包括国家集团的自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9条和第42条决定使用武力。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与非和平方法同时存在,二者相伴适用和发展。
但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一项义务始于19世纪末。
《联合国宪章》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上升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和平解决争端不仅是首选的争端解决方法,而且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丰富并活跃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及其程序构成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或者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分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政治方法指外交方法和以联合国为主的途径,法律方法指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构裁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中国一贯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协商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争端,致力于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和地区争端,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新发展
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在《联合国宪章》之后有两项重要发展,即强制解决程序和可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
(1)强制解决程序
强制解决程序,尤其是法律程序是指某项争端通过谈判或磋商未能获得解决时,争端方单方面提起某种具有管辖权的争端解决程序。
这种程序可分为两类:基于当事方同意选择权的程序和当事方没有选择权的程序。
前者仍然属于传统的范畴,在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基于争端方另外同意的程序,比如国际法院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有关条约允许保留而国家没有保留的程序。
当事方没有选择权的程序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发展,其基础是设立这种程序的有关条约禁止保留。
这种强制程序在实践中有三种表现形式:
①自动的强制解决程序,也就是成为一个公约的缔约方即意味着接受法定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
②剩余的强制解决程序,也就是缔约方对一个公约提供的几种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没有选择或者选择不一致时,则被视为已经接受某种强制程序。
③衍生的强制解决程序,也就是一种强制解决程序附带引起另一种强制解决程序。
(2)可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ADR)是指可以替代法律方法的调停和调解方法的总称。
这类方法得到推崇是因为它们更具灵活性和建设性,可以避开典型的“赢家通吃”司法方法。
二、政治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又称外交方法。
1.一般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政治方法是指谈判、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当事方之间对话协商解决争端。
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也是第三者介入当事方之间以促成争端解决的方法和途径。
外交方法适合于解决任何性质的争端,能保障争端方的自主性与灵活性。
而且,政治性的争端只能通过外交方法才能求得最终解决。
①概念。
谈判是指争端当事方为达成一项共同决定进行直接交涉,而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它与协商或磋商是同义词,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
②重要性。
争端当事方能够交换意见,评估彼此主张的优、缺点,缩小争端的范围,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方法。
③谈判是一项义务,这项义务不仅指争端方有义务进行谈判,而且更重要的是谈判应该尽可能地以实现争端解决的方式进行。
但是,谈判义务不意味着争端方必须解决争端。
在实践中,谈判义务有实质性和程序性两种。
实质性谈判义务意指争端当事方只能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某类争端,因而谈判方式排斥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特别是法律解决方法,除非当事方另有同意。
程序性谈判义务意指谈判只是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一个基本步骤,它本身不妨碍其他程序特别是法律程序的启动,只要存在这种程序。
(2)调查
①概念。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临时设立或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以解决争端的制度。
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的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始于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的规定。
②调查制度的新发展是有些国际条约设立强制性事实调查制度。
一项国际争端往往有着复杂的历史和政治背景,专事调查是难以解决的。
所以,调查一般只能作为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
(3)调停与斡旋
调停是指争端当事方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方介入而协助当事方解决争端的方法。
它多用于争端各方十分对立的情况,其直接目的是缓和局势。
调停与斡旋(good offices)属于相同的程序,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往往被同时提出来。
②调停或斡旋可以按争端方的同意或请求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主动进行。
与争端无关的调停人提供调停或斡旋不应被视为不友好行为。
③调停或斡旋只具有劝告的性质,无论如何不具有拘束力。
(4)和解
①概念。
和解或调解(conciliation)是指由具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的个人组成的委员会,听取争端各方的陈述,审查其权利主张和反对意见,并向争端各方提出建议,以促进争端的和睦解决。
它包括国家之间调解和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之间调解两种。
②和解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特设的。
它经争端各方的同意而设立,可以由1名委员、3名委员或5名委员组成。
除争端方另有协议外,调解委员会有权自行确定其程序规则。
调解委员会的报告不具有拘束力。
③强制调解。
调解制度的新发展是有些国际条约引入强制调解。
强制调解是指有关当事方不能通过淡判或它们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时,其中一方可单方面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提起调解程序。
争端一方或数方对提起程序的通知不予答复或不接受此种程序,不阻碍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