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名、简称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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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称及简称的法律保护
一、大学校名、校徽通过商标保护的好处及可保护的类别
对于大学校名和校徽是否需要进行商标注册肯定有很多种看法,有观
点认为,大学并非商业盈利机构,并不需要商标注册。

对于大学校名的保护,通过法人姓名权来保护即可。

笔者作为商标行业的从业者,对此有着
完全不同的看法。

本文认为,虽为高校,主要职能为教学育人,但是,处
于现今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面对极其复杂的侵权维权环境,通过商标申
请注册来进行确权和维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如公众所熟知的,大学校名、校徽是高校的重要标志,代表学校,承载着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也必然
有着极高的潜在商誉。

但是,不得不注意到的是,在如今的现实市场环境中,存在众多大学校名、校徽被某些商业主体随意使用的现象。

这些使用
行为非常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业主体与大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对其天然报以信任,从而,这些企业获得高额获利。

比如,某些培训机构
冒充大学名义进行培训和教材的出版,冒充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大学科
研成果下的产品等,这些行为都极有可能日渐破坏大学信誉,并使大学的
无形资产蒙受损失。

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将大学校名、以及象征大学形象的校徽进行商
标注册就显得极为必要了,防患于未然是其最重要的功能;第二、确权之
后的经济价值也必须深刻认识。

商标的经济价值考量,可以从无形资产增
值的角度进行看待,包括:品牌化运作、建立许可制度、作为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证券化甚至针对侵权维权的赔偿要求等等。

至于大学校名和校徽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选择,则需要经济预算以及
长远规划综合考虑。

最为重要的,当然是首先在第41类教育培训、出版服务类、第42类科研研发类、第16类书籍以及第9类科研用仪器、教学仪
器等进行申请注册。

在此基础上,若预算充足或者今后的校办企业、许可
使用等发展也考虑在内,则可以进一步在相关领域或更为广泛的领域进行
申请注册,比如若有电子产品、科研设备的研发和制造,则在第9类申请
注册;若有服装等产品的生产,则在第25类申请注册;若有诸如南大小百合之类的知名论坛等,则可以在相关的第38类、第45类亦申请注册。

二、大学校名简称是否需要法律保护
校名承载了学校的商誉,是一个关于相关高校所有需要向社会传达的综合
信息包。

然而一般学校校名相对较长,相关公众习惯使用简称来称呼该高校,
有些以字号作为简称,有些以浓缩校名作为简称,前者如清华,后者如北大。

而经过长期使用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简称,逐渐承载了学校的商誉、具有了
区分功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任何保护都是有界限、范围的,对于造成学校简称“冲突”的使用主体,可分为三大类:高校官方使用的简称、学生等公众使用的简称、新闻媒体报道
使用的简称。

法律需要介入调整的仅仅是第一类。

第一类属于商业言论范畴,
与第二类、第三类非商业言论的自由表达程度相比,对其言论自由保护最弱。

在商业言论自由程度中,也是分阶梯的,产品或服务 < 说明书 < (比较)广告,言论程度越高,商标法对其约束范围越窄。

而学生、公众的非商业私人言
论自由表达,则完全不能以商标法予以制止。

三、高校简称“冲突”的解决
注册并获得商标证而被锁定的简称,推定具有显著性,以申请日为时间节点,可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它能够阻止在后相同或近似简称的注册、使用,因
为显著性已经被在先注册的简称剥夺。

它还能够对抗对高校简称的在后行政审批,该行政审批不能以形式的合法性,压盖行为人实际的侵权行为。

仅“瞄准”而未被注册“锁定”的简称,经过长时间使用并形成较高知名度,与高校建立
了联系,获得了“实际显著性”,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特有”
的保护,知名度达到驰名的程度的,可获得商标法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于高校简称“冲突”的类型,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两者在全国范围知
名度均不高、仅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二是两者经过了长时间的历史共存,公
众已经能通过上下文语境或其他区分标识可以区分开来;三是两者知名度落差
比较悬殊,共存可能对知名度较大的一方造成其他损害;四是在各自领地范围
内,以通用名称简称,此类型并不是典型、正式的简称,一般仅在当地起到区
分指示作用,如“交大”用在北京一般指“北交大”,用在西安则指“西安交大”,用在上海则指“上海交大”。

关于第一种类型的“冲突”,有些类似美国“远方善意使用”,各方影响
力都不会很大的扩展到另一方的领地,比如河北大学、河南大学、河海大学,
都可简称“河大”,但客观上未造成混淆,主观上也不会借用他方商誉,一方
即使注册为商标的,也只能阻止他人突出、公开的不当使用。

关于第二类长期历史共存的类型,如上海的同济大学和武汉的同济医科大学,即使一方注册了商标,在相关使用环境下,一般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不能阻止他人添加区别标志(地名)的善意使用。

关于知名度落差较大的第三类,不排除存在知名度较小的一方有意搭便车
的可能性,如南京大学与南昌大学的“南大”之争,以及“川医”之争。

对于
和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简称,推定为混淆予以直接制止。

但近似简称在高校招生、就业过程中,因公众的注意力程度较高,家长、考生升学填报志愿肯定比
买车还需付出更多的注意力,往往又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时作为服务商标,高校的简称已经不适用“匿名来源”理论,来源指向的必须是明确的唯一高校。

而学校的下属企业又被禁止使用高校名称、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大可能在诸
如服务上造成“售中”混淆、误认,仅可能在网络、宣传中出现“售前”混淆
误认。

在“混淆”无借力点保护高校近似简称时,如何保护高校简称成了需要
解决的问题。

混淆的终点便是淡化的起点,此时当“混淆”对近似简称的制止无能为力时,可根据“是否造成印象转移”规则,即一方是否利用了他人商标的声誉或
显著性特征,该利用行为使关注声誉商标的公众心目中的印象是否发生了转移。

借助“淡化”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知名度高的学校的合法权益,这种“淡化”对
声誉商标的要求,应该是能够有着充分、足够、直接的联系,促使公众立即想
到该声誉商标,而无需进一步思考、回忆。

这种“淡化”保护,是一种扩大保护,在扩大保护范围内,无专用权但有禁止权,建立了一个空白的隔离带。

对于第四种类型,一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宜法律介入调整。

总之,知识产权的基点是鼓励创新,禁止假冒、剽窃行为。

权利与权利之间有正当性和边界,发生权利冲突时,是否侵权,从权利的限制角度进行抗辩,在理论上就是权利冲突,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还有一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冲突——假性冲突,实质上是被告的侵权。

高校简称的冲突,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处理高校简称“冲突”,要坚持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适度避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同时,当不存在实际混淆时,可依据“淡化”理论处理高校简称之间的冲突问题。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于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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