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客运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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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客运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客运站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客运站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和行政村建设的、为客运班车停靠及旅客乘车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包括乡(镇)等级客运站和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候车亭。

第四条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客运站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客运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投资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建设的乡(镇)等级客运站,应明确国有资产出资方,由国有资产出资方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明确责、权、利后,可无偿交给经营者使用。

第六条从事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站经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业务操作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证明;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及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苏价服30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同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布进站客车的车辆类别、运营方式、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安排好车辆停放和进出站,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十三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设置旅客购

票、候车等服务设施,保持站场环境整洁卫生,为旅客候车出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可根据客流量,采取流水或定时发班的方式运营。

第十五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实施联网售票。

第十六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站务管理,配备与站务经营相应的人员。

第十七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营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八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售票,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加强对出站客车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车辆出站,杜绝人货混装。

第十九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档案,按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内可以从事为旅客候车、饮食提供便利的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商品批发零售、农村物流等多种经营活动。

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得减少客运站的站务功能,降低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客运站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违者收回国家投资的建站资金。

第二十三条城乡客运一体化候车亭的维护可通过合同方式委托广告商承担。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减免征收农村客运站经营者的规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客运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县政府领导下,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农村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通知》《湖北省村村通客车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客运,是指全县范围内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运行,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的客运班线。本县区域内从事农村客运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镇负责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管理工作。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客运逐步实行实质性规范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管理,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第五条农村客运线路和营运车辆,要按交通运输部城乡客运的`发展要求,统筹考虑,以服务优先、环保节能为原则,有序规范提升,对边远偏僻或客流量少的地区可采用约租、包车、隔日车等方式落实。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农村客运车辆结构和功能通用标准。公路路基宽5.5米,路面宽4.5米的,可允许通行车身长度小于6米,座位少于19座的客运班车;公路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的,可允许通行车身长度小于6米,座位少于10座的客运班车。

第七条新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车辆要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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