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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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为了顺利实施学分制教学方案,必须加强学生选课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务科的统一协调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选课任务。
一、选课原则。
1、一年级新生的必修课由各专业部安排教师上课,不选课。学生只对任意选修课进行选课。
2、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按一定的选修顺序,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
3、学生可根据教学进程安排,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各类课程(语、数、外除外),可提前或滞后毕业,至少完成二年学业,一般可延长四年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延长至五年完成学业。
4、必修课学分约为总学分的60%,限定选修课学分应为总学分的30%,任意选修课学分应为总学分的10%。
5、每学期选修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计划学分4学分,多选不限。
6、如在一学期内同一六课程有不同教师分别上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人数有限制)。未经教务科同意,不提擅自作变动,否则不记学分。
7、一门专业选修课程,报名学生人数少于30人,公共选修课学生人数少于40人,该课程停开,由教务科会同有关科室调整教学安排,并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8、学生对选课必须持严肃的态度,所选课程在学期中一般不能任意退选、加选、重选。选课贯彻时间优先的原则。
二、选课的时间和顺序。
1、专业部于每学期的14周向教务科上报新学期各专业各类课程的开课目录(课程、学分、开课教师、课程类别等),由教务科汇总后于每学期的15周向学生公布,学生第一学期在军训时组织选择任意选修课,其余在每学期的16周选课,具体时间由教务科确定。
2、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开课目录并听取导师的指导,首先要保证选好必修课。
3、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班主任、导师负责组织学生进入指定选课场所,组织学生选课。
4、教务科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在最后一批学生选课三天内,打印出学生个人课程表,一周内安排一次重选和补选,二周后调整部分教学场地和人员。
5、学生个人课程表由导师负责发给学生本人,如有变动,需由导师解释变动原因;每个学生的课程表为校园公共信息,以供查阅。
6、教务科负责通过校园网传送各课程学生名册和成绩单表式至有关科室,授课教师根据学生名册对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记载成绩。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负责将学生成绩输入校园网所包含的成绩管理相应模块中,同时将书面成绩单经教师本人和教研组长签字后交教务科备查。
7、教务科应及时根据选课结果,组织教材,并发给学生,任意
选修课就在第一次上课时发放到教室。
三、选课计算机管理。
1、建立学生学籍号,作为学生入学后学业身份确认的标识。学籍号共8位,前2位为入学年代,第3、4位为专业代号,后4位为当年学生的流水编号。
2、建立课程编号,以便科学管理和实施计算机管理。课程编号共十位,第1、2位为科归属号,第
3、4位为专业代号,第7位为课程性质号(公共必修课1;专业必修课2,限定选修课3,任意选修课4),后3位为课程流水号。
3、学校建立由学生自行操作的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对照教学计划和开课目录,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好所修课程,先在选课意向表上作好预选,然后在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
四、本办法自2002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