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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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 (二)法国大革命后,制定法典的启蒙思 潮在瑞士萌发。
•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 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 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 各州的法律。 •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 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当时宪法规定,无法实现。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 (三)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在债法中大量规 定了公司、票据、证券等属于商法的内容
• 瑞士没有独立的商法典,有关公司、票据、商业登 记等传统商法的内容被置于《债务法》中作出规 定。 • 因此,《瑞士民法典》同时包含了商法内容,形 成民商合一体例。 • 自瑞士创立该体例,各国纷纷仿效,如意大利民 法典和荷兰新民法典。 • 民商分立体例,亦或瑞士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体 例,“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 于其间”。——谢怀栻
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 b.动物:
• 德国民法典:90a Tiere sind keine Sachen.Sie werden durch besondere Gesetze geschuetzt.Auf sie entsprechend anzuwenden,soweit nicht etwas anderes bestimmt ist.(动物不 是物。它们通过特别立法得到保护。只要不存在其 他的规定,有关物的规范对于它们也相应适用。)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 (三)19世纪,几乎瑞士各州都制定了自 己的民法典。主要分为三类:
• 1.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
• 瑞士西部和南部的各州(如日内瓦、伏特、伐累等州)。
• 2.伯尔尼模式:
• 伯尔尼州法典(1826—1831),以原伯尔尼法为基础,结构、 体系等方面追随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 卢塞恩、沙鲁敦和阿尔高各州都追随着伯尔尼模式。
瑞士民法典
主讲人:方凯鑫 张娜 组员:李慧 李文琦 谭嘉颖
瑞士民法典简介
瑞士民法典 (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
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 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 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 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 里程碑。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瑞士民法典第二条:“每个人都应该依照诚实信用 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合同的解释, 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 第二百四十二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 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总则: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第一编:人法 第二编:亲属法 第三编:继承法 第四编:物权法
(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权利能 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及法人的 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
(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
(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及不动产登记)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举例: • 夫“决定配偶双方的住所,并且必须以适当的方 式扶养妻子和儿女”(第160条第2款); • 妻子“在言行上都站在丈夫一边”(第161条第2 款); • “为他人的特殊使用,例如打靶、或者步行或乘 车通过”,可以在土地上设立役权(第781条); • “结婚使人成年”(第14条第2款); • “每个人都有权利能力”.(第11条)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 (三)瑞士民法典的通过
• 1898年,经过修改的联邦宪法授予联邦立法机构 制定全部私法的权限时,胡伯已将草案第一稿完 成。 • 1900年,将民法典草案提供公众讨论,并由一个 委员会研究,小委员会提加导论一章。 • 1904年5月28日“联邦委员会草案”(瑞士民法典 二草)。 • 1907年12与10日联邦议会通全体一致通过。 • 19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8.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
• 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初曾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 种主张,最后考虑到其法律传统和瑞士债务法典 已经涵盖商法内容,将其归为民法典的第五编。 • 此后遂成民商合一之势,对各国民法立法产生重 大影响,成为各国民商立法的范式、范本。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 3.苏黎世模式:
• 苏黎世私法典(1853—1855年),是包含反映德国的历史 法学派和罗马法继受学派的新理论的第一部法典。 • 瑞士北部和东部很多州都追随该模式。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 (四)19世纪后半叶,瑞士对法律统一的 需求愈来愈迫切。人们展开对应否授予联 邦立法机构在私法方面的立法权的宪法问 题的讨论。
• 4.瑞士民法典要实现一个联邦国家里开创 法制的统一,因此需要在许多问题上为州 的法律留下余地
• 如与发生地密切有关的问题(如在相邻法律关系) 或者与州的当局密切有关的问题(如监护问题)方 面。 • 有些问题明文规定按照地方习惯或按“地方上一 般的形式”(参看瑞士民法典第642、6“条)去处 理 • “物的组成部分系一切依地方通常习惯组成该物 的、非经破坏、损害或变更不能分离的部分。”
• (一)《瑞士民法典》没有设总则编
• 《瑞士民法典》既未在形式上安排称之为“总则” 的一编,也无实质性的总则一编。
• 不能称之为实质上的总则编原因如下: • 1.如前所述,在《瑞士民法典》的篇首部位是“引 言”。 • 2.篇幅过短,难当总则编的重任 • 3.内容是关于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 州法律的关系和证据规则等,也不符德国民法典 所形成的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要求。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 (二)债法部分相对独立,加上独立的“尾 章”,似有汇编法典的感觉,内在逻辑性不强
• 1898年胡贝尔受命起草民法典,只涉及人法、亲属、 继承、物权四编,并未规定债法。 • 为保持债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瑞士将《瑞士债 务关系法》(1881年)略作修改,整体置于民法典 中作为第五编。 • 另外,《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 列,61条)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 (一)帝国民法立法权的逐步取得
• 1874年宪法改革使联邦就私法的某些领域特别是 债法和商法获得立法权。 • 1881年统一瑞士债务法施行。(其主要根据1861 年的德国普通商法典和1865年的德累斯顿草案制 定的。) • 1884年瑞士法学家协会决议对瑞士各州私法进行 全面的和比较的研究以为瑞士的法律统一铺平道 路。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2.同德国民法典不同,瑞士民法典有意地 不求条款的完备
• 其只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纲要规定,对该纲 要的具体落实则需由法官进行裁量。
• 3.广泛地使用了一般条款
• 法官必须根据一般条款建立规则、准则和标准, 区别各种案件,把有关的理论观点具体化,才能 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 而德国民法典则注重于法律的确定性和预先为法 院判决定下调子,最大限度缩小法官的裁量范围。
瑞士民法典
• • • • •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五、瑞士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 (一)瑞士并没有完全继受罗马法,直到 18世纪末,以一种大众化的、以当地习惯 法为基础的、由选任的陪审员适用的法律 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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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 a.权利: • 德国民法典: Die Rechtsfaehigkeit der M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人的权利 能力从出生是开始。)
• 瑞士民法典:Rechtsfaehig ist jedermann.(人是 权利能力者/人有权利能力)
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 c.行为能力: • 德国民法典: Die Handlungsfahingkeit besitzt,wer mundig und urteilsfahig ist(成年并具 有判断能力的人具有行为能力。)
• 瑞士民法典:Mundig ist wer das 18. Lebensjahr vollendet hat.(满18岁为成年。)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7.赋予了法官以造法的权力
• 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 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时,应 依据其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之 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 这一规定赋予法官在没有法律和习惯可供适用的 情况下,可依据学理和惯例创制审判规则的先例, 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可谓前无古人的创举。
• 瑞士民法典:641a 1.Tiere sind keine Sachen. • 2.Soweit fuer Tiere keine besonderen Regelungen bestehen,gelten fuer sie die auf Sachen anwendbaren Vorschrift.(动物不是物。 只要不存在特别规范,关于物的规范对他们也适 用。)
• 第一编至第二编为同一序号,而第五编则单独排 列
• 原因在于1881年制定的瑞士债务法已在社会上得 到良好施行,为尊重该事实,瑞士对此灵活做出 安排。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6.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 的创新。
• 内容和编纂风格受德国民法典影响较大(如以专 章规定了法人制度,施行土地登记制度,运用善 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等抽象弹性条款较多,使法典 具较大灵活性) • 创新:更高程度上运用一般条款,立法史上首次 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人 法也独立成编,是对德国民法典的超越。 • 同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没有总则,且具法国 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规定具体。
第五编:原债务法典 (单独编号,另行刊载) 另:《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列,61条)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二)瑞Leabharlann Baidu民法典的特点
• 1.语言方面:民主、通俗、简洁
• • • • • (1)胡贝尔最初就打算起草一部易读、易懂的法典 (2)使用日常语言及语句表达,易于理解 (3)回避了抽象概念及条文间的相互援引 (4)条文短小而简洁 (一般条文基本都在三款以下,一般由一句短句 组成。前四编全文共977条,相比德国民法典的 1533条,可说创下条文简洁之记录) • 资料(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一)瑞士民法典的体例
• 瑞士民法典反映了德国罗马法继受学派提出的五 例体制。 • 由引言和五编构成。债务法位于最后。 • 前四编共977条。 • 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权 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4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 债法总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 (第7条)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上述特色的成因:
• a.瑞士民法典的起草者认识到国家立法的有限性 和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性 • b.这是由瑞士民法典制定之时面临的在一个联邦 制国家中实现法律统一的任务决定的。 • c.这是由瑞士的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5.法典序号不统一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 (二)胡贝尔个人的努力工作
• 瑞士民法典实际上是个人的创作。 • 瑞士联邦司法部长任命胡贝尔(Eugen Huber)教 授草拟民法典草案。 • 《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 • (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 “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及《解释》 • 后世称尤金•胡伯为瑞士民法典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