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法规汇编-2011年最新最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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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提高信托业务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完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正常经营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均应执行新会计准则,原《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信托公司应在总结固有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有关公允价值确认、贷款减值评估、金融工具分类等方面的要求,做好信托业务新、老会计制度转换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等项工作。
二、为便于会计报表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信息的对比分析,并尽量减少监管信息报送压力,在会计学会信托分会协助下,银监会设计制订了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接轨的《信托项目资产负债及利润汇总统计表》(表样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各信托公司可参照报表格式设定符合本公司核算需求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
三、由于信托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核算主体,在信托权益、存续期间等方面和企业法人核算主体相比存在差异,导致核算处理的一些特殊事项。
为坚持《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尽可能兼顾信托业务核算的特殊需求,银监会将采取多渠道持续收集核算中遇到的问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定期沟通研究、定期出台指导意见、以会计学会和信托业协会为平台定期公布的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地指导信托行业各类特殊事项的会计核算问题(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三)。
信托法15条

信托法15条信托法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以下是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之前,既1992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暂行条例》的主要15条规定。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已经过时,且实际执行中可能发生了变化。
建议查阅最新法规或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1. **第一条:**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所有或者部分财产,指定信托财产管理人,依照法定或者约定的用途,用于实现受益人的权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2. **第二条:** 信托财产应当是财产权利、债务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未来的。
3.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得追溯设立。
4. **第四条:** 信托的设立应当以书面形式,设有财产保全措施的信托应当以公证书形式设立。
5. **第五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6. **第六条:** 受托人应当为信托财产制定和保管财产清单。
7. **第七条:** 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8. **第八条:** 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一定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 **第九条:** 信托的用途应当合法。
10. **第十条:** 信托的期限可以是一定期限,也可以是不定期限。
11. **第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12.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可以进行托管。
13. **第十三条:** 受托人不得侵占信托财产。
14.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在信托财产归集之前,不得就其份额进行处分。
15. **第十五条:** 信托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查验。
信托基础考点整理

信托基础考点整理1.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P6.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信托关系,而产生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信托行为。
)2.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包含了四个方面:P6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和前提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P9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4)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4.5.信托的有限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财产责任(包括对受益人和第三人),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优先清偿责任。
P106.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内容:(信托法37条规定)P11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还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如果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就不能使用信托财产偿还债务,而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4)受托人自己所受到得损失,也不能要求以信托财产赔偿损失,只能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7.信托要素说明:P131)信托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2)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将信托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名下,并使收益人享有收益权;3)受托人以所有权人身份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并与相对人发生处分行为;4)受益人从受托人处获得信托利益。
8.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P131)信托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统称2)信托合同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统称。
9.受益人的范围:P17 原则上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十章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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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事信托富于组织结构性 • 对于商事信托委托人来说,为节省交 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经营风 险,他们往往选择信托投资机构作为 受托人,因为这些机构对投资行为更 具专业性、更能预见风险、更能提高 效率。
•(三)商事信托投资方式相当广泛 分业经营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 务: 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 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 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 中介业务,发起、管理投资基金,国债、 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 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四)信托财产呈现规模化、流通性的 特点
•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是指在信托管理过程中, 受托人必须忠实于信托目的,不能将自己 置于与信托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或者利用 信托财产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 2.谨慎管理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 过程中必须具有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 是信托投资公司,那么就应该尽到专家的 注意义务 3.分别管理义务:为了确保信托财产的独 立性,充分保护手艺人的利益,受托人应 该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不 同的信托财产之间也必须单独合算,分账 管理
• 案例: • 华宸金诚(1106)号—呼和佳地商业地 产租金收益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是由华宸信托发行的一款集合信托计划。 该计划推介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1 年12月20日,信托期限为1年,资金门槛 为50万元,发行规模为6200万元,资金 运用方式为权益投资,资金投向房地产, 不保本。 信托资金用于购买呼和浩特市 佳地房地产公司(简称“佳地公司”)持 有的商业地产的未来10年的总价值为两 亿元的租金收益权。信托利益的来源为融 资期间的租金收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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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 人以上,其中至少2 名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
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

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史上最全的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公司必修教材)如果你准备入职或已在职信托公司,如果你准备认购或已认购信托项目,请认真学习并收藏本文。
全文共7000字,是入职信托公司的必修教材!一、信托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二、信托基本原理(一)信托主体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二)信托客体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信托从业知识点总结

信托从业知识点总结一、信托基础知识1. 信托的概念和特点(1)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以实现特定的目的或使受益人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2)信托的特点:包括受益人、信托财产、信托协议和受托人等要素。
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的个人或团体,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员。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按照信托目的设置的财产,信托协议是确认信托关系的文件。
2. 信托的分类根据信托财产的来源和信托目的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人信托;按照信托财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企业资产信托、家族信托和个人信托等。
3. 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信托业务受《信托法》《民法总则》《证券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其中《信托法》是对信托业务最为重要的立法。
二、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1.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开展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是信托业务的专业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托管和管理信托财产、挂名受益人名义持有信托财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2. 信托委托方/委托人委托方是指将财产交于受托人处理的一方,给予受托人信托的授权和任务。
委托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3. 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的个人或团体,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被确定,受益人享有依法获得收益的权利。
4. 信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是指开展信托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作和投资。
5. 信托监管机构信托监管机构是指对信托业务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对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和信托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三、信托产品1.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特定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情况,制定的具体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包括信托计划的设立、执行和终止等环节。
2.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信托财产的配置、投资标的和投资行为等,主要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基金、房地产等。
银行业务现行国家标准及法规汇编

银行业务现行国家标准及法规汇编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将中国现行的银行业务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汇编,以便于银行从业人员快速了解和查阅相关要求,并做到遵守和执行。
二、国家标准汇编1.《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该标准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风险管理要求,涵盖了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本标准是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内容的规范,确保贷款合同的明确、合法且符合风险控制原则。
3.《商业银行网络支付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该标准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应遵循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支付风险、安全管理、客户身份认证等方面的要求。
4.《人民币现金清分设备技术要求》这一国家标准规定了人民币现金清分设备的技术要求,包括设备的性能、安全、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清分过程的准确、高效和安全。
5.《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评估办法》本标准规定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评估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以便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三、国家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结构、经营行为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法规规定了对银行业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及权力、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规规定了信托投资、信托管理、信托运作、信托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适用于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法规旨在保护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银行业机构在产品营销、服务合同、客户投诉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国家对外汇管理的具体政策,包括外汇市场的开放、外汇管理的权限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四、结论本文档汇编了中国现行的银行业务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供银行从业人员参考和遵守。
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确保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以提高银行业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内部资料注意保管文件目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8(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9(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1(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12(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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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2014年12月10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发布时间:2012-2-23李宪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推动了我国金融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信托制度是法律移植的结果,需要与现行法律制度有个融合、适应的本土化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的矛盾是,一方面,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信托制度的需求日益迫切,另一方面,信托配套制度建设滞后,整个社会对信托制度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够,严重制约了信托制度功能的发挥。
为更好地适用《信托法》,规范信托活动,需要人民法院根据信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信托法的理解和适用作出解释,指导信托实践。
一、制定《解释》的意义及可行性我国《信托法》借鉴了国际上信托制度发展、演进过程形成的有益经验,继受了信托制度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理,同时,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对信托制度作了改进和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但是,在信托制度本土化过程中,也留下了一些误解和歧义。
(一)制定《解释》是使《信托法》具有可操作性的需要《信托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考虑到我国信托实践活动时间短,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及传统法律意识等因素,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一样,《信托法》的制定也存在过于原则性问题,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特点。
首先,制定《解释》能够确认《信托法》立法本意。
在《信托法》实施过程中,这种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容易引起人们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
通过对《信托法》的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依据对信托法立法本意的适当理解,判断、识别、确认信托法的立法本意,能够最大限度保持《信托法》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一致。
另一方面,制定《解释》能够深化《信托法》立法本意。
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在信托立法时没有预见到,通过司法解释能够填补《信托法》的漏洞和空隙,有效协调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不断变化之间的突出矛盾。
信托制度汇编模板

信托制度汇编模板一、前言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我国自20世纪末引入信托制度以来,信托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运用信托制度,我们将信托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汇编,以便于读者参考和借鉴。
二、信托基本概念1. 信托: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服务的财产管理制度。
2.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的财产。
5.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信托类型1. 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为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 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为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益而设立的信托。
3. 生前信托: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在生前设立的信托。
4. 死后信托:死后信托是指委托人在死后设立的信托。
5. 金钱信托:金钱信托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的信托。
6. 物品信托:物品信托是指以物品为标的的信托。
7. 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是指以股权为标的的信托。
8. 债权信托:债权信托是指以债权为标的的信托。
四、信托设立1. 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
2. 委托人应当明确信托的目的、受益人、信托财产管理等事项。
3. 信托公司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确认信托设立的有效性。
4.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情况定期告知受益人。
五、信托管理1.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2. 信托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服务。
3. 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情况。
4.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2018最新、最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8)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5)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49)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49)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6)第三部分部门规章 (65)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65)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72)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84)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89)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96)六、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107)七、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13)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8)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124)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129)十一、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132)十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135)十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139)十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143)第四部分司法解释 (145)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45)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152)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156)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171)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2)第五部分行业规定 (177)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178)第六部分立法草案 (182)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83)第七部分其他 (195)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 (195)第一部分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中国信托业法律法规汇编

中国信托业法律法规汇编投资管理部2017.5目录1、“一法三规” (9)1、信托法 (10)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7)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87)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07年2月】 (147)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3月1日施行】 (155)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168)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76)2、房地产领域法规 (179)1、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 (180)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 (181)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183)4、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 (185)5、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187)6、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193)7、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196)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 (200)9、《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摘要【国办发〔2006〕37号】 (205)3、银信合作领域 (208)1、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209)2、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210)3、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214)4、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16)5、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221)6、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 (224)4、政信合作 (233)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234)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41)3、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 (246)4、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 (248)5、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 (250)6、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 (253)5、股权投资 (255)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 (256)6、证券领域 (263)1、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9]】 (264)2、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会[2009]】 (265)3、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 (273)4、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 (276)7、其他法规 (279)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281)2、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 (285)3、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央行公告〔2008〕第22号】 (293)4、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 (296)5、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 (300)6、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319)7、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06]134号】 (324)8、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7号】 (325)9、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 (328)10、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330)8、金融同业相关规定 (335)(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37)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337)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347)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360)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370)(二)商业银行理财 (375)1、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375)2、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 (380)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 (383)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5年11月】 (388)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2005年11月】 (406)(三)保险相关 (419)1、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19)2、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436)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 (456)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 (461)(四)其他规定 (475)1、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会2007年75号文】 (475)2、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478)9、最近更新 (480)1、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481)2、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483)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492)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98)5、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514)6、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530)7、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53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539)9、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540)1、“一法三规”1、信托法 (10)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7)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87)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07年2月】 (147)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3月1日施行】 (155)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168)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76)1、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托贷款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信托贷款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贷款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信托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信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信托贷款指以信托模式进行的融资活动,包括信托计划、信托产品等。
第四条信托贷款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托贷款的安全管理第五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贷款的安全运营。
第六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掌握信托贷款项目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七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信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九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十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监管部门。
第三章信托贷款的合规管理第十一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严格履行合规管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托贷款管理细则,规范信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四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律管理,避免违规操作和行为。
第十五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预防信托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和损失。
第十六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信托贷款的风控管理第十七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回避等环节。
第十八条信托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信托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融资方的资信状况、融资用途、还款来源等。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本为法律法规汇编,旨在提供最新最全的法律法规信息,并对每个章节内容进行详细细化。
以下为正文内容:第一章:宪法1.1 宪法的概述1.2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1.3 宪法的修正和解释1.4 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法2.1 行政法的概述2.2 行政法的主体2.3 行政法的程序2.4 行政法的内容和效力2.5 行政法的追责和救济第三章:刑法3.1 刑法的概述3.2 刑法的基本原则3.3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3.4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量刑准则3.5 刑法的刑罚执行和刑罚变更第四章:民法4.1 民法的概述4.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4.3 民法的权利和义务4.4 民法的合同和侵权责任4.5 民法的继承和婚姻家庭第五章:商法5.1 商法的概述5.2 商法的主体和客体5.3 商法的市场竞争和商业合作5.4 商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5.5 商法的公司和证券市场第六章:劳动法6.1 劳动法的概述6.2 劳动法的劳动合同6.3 劳动法的劳动报酬和工时6.4 劳动法的劳动保护和福利6.5 劳动法的劳动争议和解决以上仅为模板范本的一部分内容,请根据具体需求进行细化和完善。
扩展内容: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附件二:《行政法实施条例》- 附件三:《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附件六:《劳动合同范本》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行政法: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行为准则,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 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信托法律法规PPT课件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之 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 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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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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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5)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
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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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会公共利益。 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 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 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 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 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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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1986) (2)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1986)(7)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的通知(1988) (8)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治理暂行方法(1994) (9)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1999) (13)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19)七,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2002修订版,2007失效) (28)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 (38)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2002,2007失效)(39)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 (42)十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2004) (45)十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0)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2)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60)十五,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62)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66)十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2005) (73)十八,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 (79)十九,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打算治理方法(2007) (87)二十,信托公司治理方法(2007) (97)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2007) (106) 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舞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18) (117)二十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18) (119)二十四,信托公司净资本治理方法(2018) (124)二十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2018) (128)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1986)颁布时刻:1986-4-2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治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进展,特制订本规定。
202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重点难点整理总结精

201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一、日期对照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
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
见P7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
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
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二、年限的比较: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三、金额的比较:1.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
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四、法律法规处罚:1.见整理资料1,注: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违规的按照第68条处罚,大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的按照第70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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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料汇编Global Law Office目录综合部分 (4)【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4)【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27)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30)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3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38)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2)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50)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2)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79)银信合作 (81)【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81)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6)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8)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90)房地产信托监管部分 (91)【部门规章】 (91)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9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95)信贷资产证券化 (97)【部门规章】 (97)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97)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116)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公告 (118)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119)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122)税收部分 (125)【部门规章】 (125)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125)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26)业务监管部分 (128)【部门规章】 (128)关于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的公告 (128)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38)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4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42)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45)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146)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1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2)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154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56)信托税制 (169)资金信托的税收政策体系亟待建立和健全 (169)信托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以及税负过重现象 (171)浅析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 (173)从台湾经验看我国大陆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 (177)信托收益在日本如何课税:信托税法借鉴 (187)我国台湾地区信托课税之探讨 (189)信托收益所得税法的比较与借鉴 (192)英、日信托税制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203)建立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基础条件及基本原则 (210)论我国信托税制构建的原则和设计 (213)论信托带来的所得税收问题 (221)信托税制改革已迫在眉睫 (227)信托财产课税问题探析 (229)信托业务税收问题研究 (234)避免信托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 (240)离岸信托避税的防范措施 (245)信托业发展与税制建设 (247)我国信托税制的主要问题及应对原则 (257)建立信托流转税的原则 (259)信托税制之研究 (262)信托税制的四个基本原则 (276)我国信托业税收立法改革的原则 (278)试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原则和基本框架 (280)法律法规综合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一节委托人第二节受托人第三节受益人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公益信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5篇实务指南)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5篇)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8篇)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5篇)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第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一节委托人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