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的角度浅析罪犯的改造 (自动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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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的角度浅析罪犯的改造
内容提要: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是一种客观现实,客观现实是人的心理源泉和内容即人的心理活动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所以通过对罪犯心理活动的研究,在有利于对罪犯的管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利于罪犯的改造。

(引言)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迫于生活等各种压力,心理上渐渐的出现了各种问题。

对于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问题更是值得我们的关注,更多的了解罪犯的心理活动有助于我们对于他们的管理和提升他们改造的效率。

这就要求我们管教干警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

一、罪犯心理特征分析
罪犯被判刑入狱后环境的突变会使得罪犯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从而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刑罚心理是指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

比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

(1)我们要深入的了解罪犯首先要从罪犯的心理开始入手,但是不同的罪犯有着不同的心理特征,这就要求我们用不同的眼光和视角来看待和分析,我就根据罪犯的特殊性对青少年和女性犯罪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一)青少年罪犯
1、青少年罪犯定义: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

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

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②
2、青少年犯罪的特点:青少年罪犯主要具有六大主要犯罪特点③
(1)纠合性
当前青少年犯罪中,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以相同地域为基础,纠合在一起,共同作案。

在纠合过程中,为了争强好胜而在团伙中争当霸主,常常象滚雪球一样结合成更大的团伙,以壮大势力。

这样,可以互相壮胆,在“人多势众”的心理支配下,犯罪过程中反映出胆大妄为,不顾一切,理智无法控制行为,其犯罪一旦得逞,便紧接着再干
(2)偶发性
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相比,他们的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有时甚至表示出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某种奇特的变态心理。

他们的犯罪,一般来说,较少预谋、策划,常常是在外界的影响下,或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3)野蛮性
野蛮性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表现特征。

青少年由于自身特点遇事好冲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顾一切的去行动。

如果这种特点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表扬,则是一种上进的动力,但如果用在违法犯罪上,则又成为一种破坏力。

有一些青少年年龄虽小,但作恶犯罪却肆无忌惮,气焰嚣张,动不动就以“是不是给你放放血”,“不要喊,否则就要你一只耳朵”等相恐吓,以拳打脚踢、刀戳、捆绑等手段,侵犯人权,抢劫钱财。

(4)反复性
由于青少年思想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即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一方面,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经过帮助教育,痛哭流涕,表示要改邪归正,表现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面;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反复性,有些青少年改了又犯,犯了又改,成了多次“进宫”的老手。

因为他们多次作案得手后强化了犯罪心理,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特别是在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难以改造的累犯和再犯。

因此,我们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综合治理,必须坚持反复抓,只有持之以恒,才能抓出实效。

(5)报复性
青少年虽尚年轻,但却渴望自立、自尊,获得别人的平等相待,不愿受管束,希望无拘无束的生活。

这种心理特点,随着年龄的成熟而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品行时,谁如果管教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所以在青少年犯罪活动中,尤其是暴力犯罪中,报复性犯罪比较突出。

(6)模仿性
青少年好胜猎奇,对外界事物具有强烈的模仿性。

他们年龄幼小,辨别是非能力低下,往往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种镜头和情节,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伎俩,进行犯罪活动。

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青少年喜好猎奇,善于模仿这个特点,注意研究,加强防范,尽量避免由模仿而导致青少年犯罪。

3、青少年罪犯心理分析
青少年这个特殊的群体,从它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可是看出,青少年的心智不够成熟,往往是由于一时的疏忽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然而正是因为这个青少年罪犯的特殊性,我们需要从心理的角度来对他们的心理进行分析,然后制定出一套适合青少年的改造方案。

青少年的改造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劝导和引导。

教育的作用是巨大的,我们需要通过教育片的播放等方式进行教育。

(二)女性犯罪
在这个男女平等的社会中,女权越来越明显的社会,女性的优越性突出的同时,不少问题也同时出现,下面是北京市一中院公布了一份女性犯罪调研报告:连续3年来,女性犯罪增长率均超过男性,其犯罪类型新增了10多种,包括间谍、强奸(帮助犯)等。

调研报告显示,3年来,女性犯罪案件的最大特点是犯罪率逐年上升,且超过同期的男性犯罪增长率。

2003年,该院审结的女性犯罪案件20件,占刑案的12.7%;2004年为22件,占13.9%;2005年为22件,占15.4%。

④这表明女性犯罪的问题已经在社会问题中凸显出来了,我们需要关注这个新兴的女性问题,同时也告诉我们需要更多的关注于此此问题。

我同样从两个方面对女性犯罪心理进行分析。

1、女性犯罪定义:
女性犯罪是指由女性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犯罪学领域中的一个较为特殊的类别。

在当今社会中,未成年女性、青年女性及职业女性的犯罪显得较为突出。

2、女心犯罪特点:
女性犯罪中相比男性,非暴力手段为主,在犯罪动机上以侵财型犯罪为主
在目前,以低龄化为趋势。

3、女性的犯罪更多的是受心理因素的影响,心理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动机是远远大于男性。

往往是由于女性攻击性比较弱、虚荣心与自尊心、智力等心理因素的影响。

当我们寻找应对的方法时,就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二、罪犯的心理转换探讨
进入监狱以后,周围的环境和周围的人物的突变,往往会给罪犯带来心理上的巨大影响。

在这期间就会经历一个转换的阶段,这个阶段中罪犯会从新形成一种观念,这对于罪犯的。

改造有着很深的影响,我们往往可以抓住这个阶段对罪犯的心理进行干预,让他个人形成认真改造的观念。

这就需要我们我们认识到罪犯心理转换的规律,认识到自我意识对对犯罪心理转换的影响,以及社会信息对罪犯心理转换的影响。

(一)犯罪心理转换规律⑤
1、犯罪心理转换是多层互动,分级转换:犯罪心理的转换不是单方面的转换,它是涉及人本身的多个层面的互动,心体机制的多层次的互动是心里转换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心理的转换就需要多不同层级间的互相转换和互动,只有实现了多层剪的活动才可能实现心理的转换。

同时心理的转换不是一步的完成,它需要一级一级的完成,要经过从低到高的过程,只有在实现了低一级的转换后才可以进行深一步的转换。

2、犯罪心理转换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建构的过程:我们理解的犯罪心理转换不是一个静止的、即成不变的结构。

而是把它看成是一个不断生成、建构的动态演变过程。

这一特点将贯穿于我们整个犯罪心理结构理论的始终,体现在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分析的各个环节上。

3、犯罪心理结构是个稳固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动态结构:犯罪心理结构作为主体各心理成分相互作用所组成的动态心理系统既是稳定的,又是可变的。

(二) 论罪犯自我意识对罪犯心理转化的影响
1、自我意识概念:自我意识是对自己身心活动的觉察,即自己对自己的认识,具体包括认识自己的生理状况(如身高、体重、体态等)、心理特征(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以及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如自己与周围人们相处的关系,自己在集体中的位置与作用等)。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身心状态及对自己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意识。

自我意识包括三个层次:对自己及其状态的认识;对自己肢体活动状态的认识;对自己思维、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的认识。

自我意识不仅是人脑对主体自身的意识与反映,而且人的发展离不开周围环境,特别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和影响,所以自我意识也反映人与周围现实之间的关系。

自我意识是人类特有的反映形式,是人的心理区别于动物心理的一大特征。

自我意识在个体发展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自我意识是认识外界客观事物的条件。

一个人如果还不知道自己,也无法把自己与周围相区别时,他就不可能认识外界客观事物。

其次,自我意识是人的自觉性、自控力的前提,对自我教育有推动作用。

人只有意识到自己是谁,应该做什么的时候,才会自觉自律地去行动。

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就有助于他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取得自我教育积极的效果。

再次,自我意识是改造自身主观因素的途径,它使人能不断地自我监督、自我修养、自我完善。

可见,自我意识影响着人的道德判断和个性的形成,尤其对个性倾向性的形成更为重要。

[1]
依据不同的标准,自我意识可有多种类型。

从意识活动的形式来看,自我意识表现为具有认知的、情绪的和意志的形式。

属于认知形式的有: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概念、自
我印象、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等,统称“自我认知”。

属于情绪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恃、自卑、自傲、责任感、优越感等,统称为“自我体验”,以体验的形式表现出个人对自己是否悦纳的情绪。

属于意志形式的有:自立、自主、自制、自强、自卫、自信等,可以统称为“自我控制”。

自我意识的这三种形式联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形成了个人对自己自觉的观念系统。

从意识活动的内容来看,自我意识又可以分为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和心理自我。

2、自我意识对于罪犯心理改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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