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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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元代的重要制度

(甲)中央政制:

(一)由来:

(1)两府:

一、北宋立国,以中书省主政,枢密院主军,文武对峙,号称「两府」。到南

宋孝宗时,更裁三省长官,以左右丞相代之,三省权力由是尽并於中书。

二、蒙古虽起自漠北,对汉制无所可否,但入主中原後,欲在某程度上以汉制

治汉地。因此在立制上,多人以汉臣意见为依归。汉族士大夫多视宋为文

化正统,故建议元仿宋制,而不效金夏之制。

三、蒙古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立中书省。及忽必烈称帝,建国曰元,

又依宋两府之制,立枢密院主军。

(2)尚书省:

一、元起自北方,其制不少仿自北方的金。金朝亦行三省合一之制,以尚

书省为宰相机关,直辖六部。元代由中书省直统六部之制,大体源於此,

只是易尚书为中书。

二、故在不少大臣心中,仍以中书省不过主出令,以之为唯一宰相机关实

为不当。因此自世祖至武宗之世,尚书省三立三废。可见,元制亦有源於

金制部分。

(3)宣政院:

一、蒙古起於漠北,元制亦有不少因应游牧民族的习尚而建,为中原政制所

无。蒙古崇尚喇嘛教,延八思巴为国师,对宗教极为重视。

二、又以边疆民族入主中原,对帝国内不同种族间问题亦极重视。故在灭宋

前,即设宣政院主宗教及民族事务,不受中书省管辖。

(二)特色:

(1)三省权力合而为一:

一、元以中书省为唯一宰相机关,直辖六部,裁尚书、门下二省。其後,更规

定「自今除枢密院、御史台、其余诸司及左右近侍,敢有隔越中书奏请政

务者,以违制论。」元代虽尚书省曾三立三废,但存在时间仅有八年。

二、宰相职衔迭有变化,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定制为八府宰相,依

次为右左丞相(正一品)、平章政事二员(从一品)、右左丞(正二品)、

参知政事二员(从二品),但可依情况虚置某些职位。

三、元代六部每部有尚书三员,正三品,均直接听命於中书省。元人尚右,故

右丞相为中书省的首席。元代经常以其中一员丞相总理省务,或虚置一丞

相位,或令其中一人主省政,故相权较宋代更集中。

四、元以枢密院主军事及宿卫,以知院(从一品)六人主之。枢密院法定地位

比中书省低,移文中书时用「呈」字。又八府宰中例有二、三人兼知院,

使宰相可过问军事。可见,元代军政大权大体集於中书,其法定权力比宋

重。

五、元代二府的正式首长为中书令及枢密使,秩皆正一品,例由皇太子出任。

但皇太子大体不大理事,等同虚置。

(2)监察权力一元化:

一、宋代分置御史台及谏院掌监察百官及议论朝政得失,元则省谏院,其职权

并归御史台。可见,监察权到元代由二元变为一元。元置御史大夫(从一

品)二员主理台政,下辖本台、殿中司、察院及各道肃政廉访司四部分,

其组织比宋庞大。

二、一般御史皆由御史大夫推荐,与宋多取中旨任命不同。宋代一般御史劾

人,章疏直达御前。元制,凡御史劾人,要先呈御史大夫过目,如御史大

夫不许,不得上奏,以台印封置架阁库。可见元代不但监察权较集中,御

史大夫权力亦较大。

(3)中央地方官制一体化:

一、元朝国都(大都)僻处东北,背靠大漠为根据地,故特重对地方的控制,

大力加强地方政府的权力。元代分中国为十二个大行政区,大都所在的一

区称腹里,故都和林所在一省称岭北,其他分为十区。

二、大都所在一区地方政务由中书省兼理,其他政区则设「行中书省」掌之。

所谓行中书省,即把中书省权力在某一地区行使之义。行省地位与中书省

同,彼此文移用「咨」,只是人手较精简。

三、同时,又有行枢密院之设,情况与行省相类。元代除大都所在一区监察由

御史台兼理外,另有东、西两行台御史台,情况与行省相似。可见元代有

很多不同的小型中央政府分驻各地,中央地方官制一体化,为元代一大特

色。

(4)浓厚种族色彩:

一、元代把中国人民分成四类:一是国人,即蒙古人。二为色目人,包括

西域、中东至欧洲各部族,又称诸国人。三是汉人,大体以前受金朝统治

各种族,如汉人、女真人、高丽人、契丹人等。四是南人,即以前受南统

治的人民。

二、四等之中,以南人最受歧视。自灭宋後,省台例不用南人,至元未才

稍为放宽。省台院长官专取蒙古人,次长才参用色目人,汉人拜相终元之

世只有两人,一在元初(史天泽),一在元未(贺惟一)。蒙古人迷信武力,

枢密院主兵,故几乎是国人、色目人禁脔。

(5)重视宗教:

一、元代首创宣政院,与省台院平行,直隶天子,专理释教僧众及吐蕃诸族事

务。设院使十人主之,秩从一品。

二、又元皇室笃信自吐蕃传入的喇嘛教,其教长兼为元国师。故院使居第二位

者,例由国师推荐喇嘛一人充任。宗教事务重要性之高,为史上仅见,为

元制另一大特徵。

(三)对当时的影响:

(1)优点:

一、事权集中:唐代三省制发展至元代,由多元变为一元,中书省成了唯一的

宰相机关。就立制本意而言,实欲专其权势,责其成效,矫正宋代相权散

弱之弊,故元亡後为明代因袭。

二、平衡中央地方权力:元监於唐代节度使权重,尾大不掉,宋则地方权轻,

外患倾国,故中央立中书省主行政,枢密院掌军事,御史台司监察,地方

则立行省、行院、行台,使内外均其轻重。就立法本意而言,诚如<新元

史,百官志>云:「立法之善,为唐宋所不及。」

三、杜绝宦官之祸:元承宋制,不重用宦官,以亲贵主持的宣徽院管理宦官。

又特重宿卫,宦官不得常侍君主左右,人数较少,故元代并无宦官之祸。

四、重视对外关系:元以边疆民族入主中夏,故特重与外族关系。加以蒙古人

对宗教持开放态度,尤其奖励外来宗教传入。元代首创宣政院,与中书省

平行,处理宗教及外族事务,以示重视,为其他皇朝所不及。

(2)流弊:

一、重视门荫:元室未脱游牧民族习尚,封建色彩极为浓厚,用人首重门荫,

更时有世袭情形。例如元代丞相之中,竟有二十岁的耶律铸,十八岁的安

童,三十岁以下为相更不少,就算起用开国元勳之裔,亦绝不宜儿戏国政,

且有不少家族累世贵显,势力坐大,故元代时有强臣欺主情形。

二、种族歧视:元室立国中原後,一直以征服者自视,一面摒汉人、南人於权

力中心之外。一面又拒绝汉化,蒙古人十九不习汉文。因此,以对汉族文

化茫然无知的国人、色目人掌政,又专以掠夺民财为目的,故有元一代政

治始终未上轨道,亦加深了民族间的对立。

三、僧侣横行:元室笃信喇嘛教,专置宣政院掌之,造成僧侣在各地犯法,其

他衙门不得追究。僧侣横行无忌,肆意虐民,为元代一大弊政。

四、官僚架构过大:元代君主挥霍无度,因事设官,故业务机关甚多。论所掌,

其事不重,论其秩,阶高禄厚,主官又多,不悉主其事者谁。且分枝繁杂,

指挥亦欠灵活。其中专为君主制物营建的机构,如都水监,组织庞大,费

财而不恤民。

五、职权混淆:君主多不尊重法制,常因一己之私恣意破坏制度,元室君主尤

甚。元代君主为方便聚敛,三度立尚书省,以计臣主之,指挥六部,使百

官不知所从。又不时宠任平章政事等官,凡省政皆委之,侵夺左右丞相之

权,致使权责不明。

(乙)地方政制:

(一)特色:

(1)中央地方政府一体化:

一、元代最高级的地方行政区域称「行省」,下辖路、府、州等。「行省」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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