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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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视阈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之完善

宽严相济视阈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之完善

有 关措 施 以期 有效 地实 现惩 罚 和预 防 犯罪 则 ” 并 且通 过 《 成 年 人保 护 法 》 《 防 。 未 和 预
目 的 的方 略①。 事 政 策是 刑 事 立法 与刑 未 成 年 人犯 罪法 》 此 项 刑 事 政 策 上 升 到 刑 将
事 司法 的灵 魂 , 它对 于 一 个 国 家 的刑 事法 治 建设 具有 重 要意 义②。因此 , 有确 定 了 只 了法 律 层 面③。 在 新 时期 , 何更 好地 以 但 如 “ 宽严 相 济 ” 刑事 政 策 为指 导 确定 未成 年 人
以 此来 更好 地指 导 我 国未成 年人 司法 实践 , 实现 我 国对 未 成年人 犯 罪 的综合 治理 。
【 键 词 ]刑 事政 策 ; 关 宽严相 济 ; 成年 人犯 罪 ; 事 立法 。 未 刑 [ 作者 简 介 ]盂 穗, 河北 师 范 大学 法政 学院 法律 系讲 师 , 讼 法学硕 士 , 诉 主要 从 事 刑事 诉讼 法 学研 究 。 郭 晖 , 河北 师 范大 学 法政 学 院法律 系助教 , 学硕 士 , 法 主要 从 事 经 济

政 法 ・ 会 社
为 辅 ”宽 严 有 度 , 分 体 现 “ 轻 重 重 ” , 充 轻 的 1月实施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审理 未成 年 关
刑 事政 策 理念 , 立 两极 化 的刑 事政 策 。 确 既 人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未 成 年人 犯 罪 的刑 事 政 策 . 能更 好 地 指 刑 事 立 法 的 价 值取 向 , 为 摆 在 我 们 面 前 才 成
导 未成 年 人 的刑事 立 法与 司法 。 我 国刑 事政 策 历来 坚持 “ 严结 合 ” 宽 的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怎样正确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一批保护未成年人和查办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总的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查处有了宽缓的依据,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是,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认识检察机关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存在一些问题1、思想上重视不够。

没能正确地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细致的,不能很好地运用政策解决,没有把刑事政策很好运用到执法中去。

二是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从社会和谐和关注长远的角度来特殊对待,只是简单地处理案件而不重视关心犯罪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没能把眼前的法律效果和长远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观念更新不够,对未成年犯罪处理上,一些先进有效的司法理念没能充分运用。

“该重而轻”的理念、“非犯罪化”理念、“非监禁化”理念和“非司法化”理念等等没能充分运用到办案中去。

2、组织上明确不够。

多数法院有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也没能建立一套专门的批捕、公诉未成年犯罪人的机制。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办理成年人犯罪混合在一起,一样处理,一样的打击,一样的程序,一样的关押。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各地虽然开展了“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但由于活动开展的不平衡,再加上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不统一、不一致,出现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不平衡、不一样的情况。

3、方法上创新不够。

有些办案人员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不擅长做未成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问话简单粗暴,甚至威吓吓唬;有些不懂有关的法律政策,不掌握司法的“度”,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照搬法条,致使一些可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被关押、被起诉、被重判;有些执法中片面强调数量指标,够罪即捕,够罪即诉,造成可不捕的捕了,可不诉的诉了,没能体现对青少年犯罪应当体现的“从宽处理”政策,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作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摘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体现了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以惩罚为辅,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趋势。

本文指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较分散,不利于操作,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先进的经验,有利于合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立法比较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12-03案例:2010年2月7日17时许,广东省韶关市一名“90后”少年将一名9岁女童奸杀。

那日下午,9岁的陈某到邻居吴某家找吴某的妹妹玩。

吴某趁其妹妹不在,企图猥亵陈某,遭到陈某的强烈反对后一气之下将陈某强制按倒在地,对陈某实施了奸淫行为。

为了掩藏自己的罪行,吴某用火钳夹挤压陈某颈部,令陈某窒息而亡。

在国外,此类案件也不鲜见。

2000年2月29日,美国密歇根州一所小学里,一名6岁男童在众人面前,用偷来的手枪射穿了一名女童的脖子,该女童当场死亡。

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2010年3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顺在接受采访时称,我国目前的立法已滞后于实践。

他建议要单独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以充分满足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种轻缓的刑事政策,其实质是刑罚的轻缓化,实现途径就是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犯罪化的实现途径。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刑事,制度,政策]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适用

[刑事,制度,政策]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适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犯罪行为呈现出高发性、易发性的特点,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的态势,未成年犯罪总数持续攀高。

未成年人因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处于正在形成的时期,具有不稳定性,易因冲动、被诱导而走上犯罪之路,也易被感化、教育而改过自新。

正因如此,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直是司法实践过程中被不断探讨的课题,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诉讼,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制定贯彻此政策的制度规程,对于发挥刑法惩罚和教育并举的作用举足轻重。

结合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前提当前,为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各国制定了不同的刑事政策,采用的体例大致有两种。

其一是从宽主义,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严格区分,主张主要以非刑罚化的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种政策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未能全面有效的保障社会利益,也未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其二是从严主义,将未成年人犯罪等同于成年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诉讼过程中,从采取强制措施到定罪量刑,均与成年人犯罪同等对待,这种政策在实施初期的确起到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但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出现了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罪犯共审共押,未成年罪犯出狱后报复社会案件频发的新情况。

可见,两种政策体例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障社会利益方面的取舍,均未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必须体现出宽严相济,宽严结合的特点,以此有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要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做到宽严结合,把握宽与严的界限,宽严有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重案件处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论宽严相济在未成年犯罪中的运用

论宽严相济在未成年犯罪中的运用

论宽严相济在未成年犯罪中的运用【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栋梁,在经济飞速开展的今天,未成年人正遭受外界不良文化的侵蚀和污染而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率直线上升,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平安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从而增加了我国的不和谐因素。

保护未成年人已成为当前我国一项紧迫的重要政治任务。

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根本原那么,通过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通过运用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那么严,当宽那么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原那么保护和引导未成年人XX的成长,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犯罪;和谐社会【正文】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那么严,当宽那么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表达,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表达宽严相济的精神。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打击犯罪的主战场之一,在立案、起诉和审判环节,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缩小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和谐社会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现在呈上升趋势的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重要意义。

培养未成年人XX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XX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很大的创伤,还影响未成年人的XX成长。

近几年来,从国家司法部门的统计资料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加,目前仍呈上升趋势,在有的案件中在校生所占比重较大。

因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将是整个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

那么,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将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问题。

浅谈未成年犯罪中的宽严相济2号

浅谈未成年犯罪中的宽严相济2号

浅析未成年犯罪中的“宽严相济”未成年犯管教所程郑铭【摘要】“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是国家对刑事政策所作的重大调整。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践证明,监狱机关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思考、学习、研究,加之深入贯彻执行“宽严相济”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行刑工作的开展具有维护、安抚、警示、分化、激励、惩戒、完善和提高等作用,尤其是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适时实行,有着深远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监狱行刑;未成年犯;维护;安抚;警示;分化;完善.中央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是国家对刑事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

这种调整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策主张,是刑事司法工作的灵魂。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得到全面的贯彻,并且应当以宽缓刑事政策为基调一、对“宽严相济”基本蕴含,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分析。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

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

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

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摈弃厉而不严。

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

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分别 占全 国省 、 、 市 县建制 的 7 . 3 . 1 . 由此 81 69 %、 %、 8 %。 1 最 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 察院 、 最 公安部 、 司法部 于 2 0 年 县 展开 , 03
7 月共 同发 布 了 《 关于 开展 社区矫 正试 点 工作 的通知》 。通知 里 可 以看 出, 区矫正 工作 在我 国的起 步虽然 较 晚 , 社 但其 发展速 度 也有 相 当乐观 的发 展前景 。 目前 , 国的社 区矫 正工 作 已 我 明确指 出:社 区矫 正是 与监禁 矫正相对 的行 刑方式 , “ 是指将符 合 极 快 , 从 各级机 关都 在积 极努 力地 推进这 项 社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置 于社区 内, 由专 门的 国家机 关在相关社 会 经 全面铺 开 , 中央 到地方 , 团体和 民间 组织 以及 社会 志愿 者 的协助 下 , 在判 决 、 裁定 或决 定 工作 。有 些试 点地 区 , 在经 过 了几年 的实践探 索 之后 , 已经 开始 确 定 的期限 内, 正 其犯罪心 理 和行 为恶 习, 矫 并促 使其顺 利回 归 建立起 符 合 自己地 方特色 的社 区矫 正的具 体规 定与 措施 。 社会 的非监 禁刑 罚执行活动 。现代 刑罚 的实施 , ” 不仅考 虑因果报 应 , 时也考虑 大多 数犯罪 者终 将重 新进入 社会 的现 实 问题 。 同 基
于正确 教育 改造犯 罪者 , 而且有 利于 合理 配置 行刑 资源 、 降低 行 要 表现 在 :
在 我 国, 由于受传 统重 刑主 义思 想的影 响 , 以及在我 国社 区 确 的法律规 定 , 就使得相 关 司法 和执法 活动都 因缺 少明确 的法 这 缓慢 发展 的背景下 , 实质意 义上 的社区矫 正是近 几年 在借鉴 国外 律依 据而 受到 制约 。 虽然 两 高两部 联合 发出 了《 于开展 社区 矫 关

宽严相济视角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宽严相济视角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宽严相济视角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罚设置相较于成年人显著宽大,刑罚的后果对未成年人仍过于严厉。

应当建立曾被定罪的人具备法定条件后,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罪、刑记录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宽严相济一、我国未成年人刑罚设置与实践的宽与严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条第三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主体,现对其简单评价如下:1.我国未成年人刑罚设置相较于成年人显著宽大。

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从整体来看,趋近于国际立法潮流。

较好地体现了非罪化、非刑罚化和轻缓化。

因此与我国一般刑罚的设置反差较大,尤其体现在刑种刑量的设置上。

专家指出,我国刑法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刑罚的威慑力大量依靠死刑来维持,而在未成年人,不仅不适用死刑,连无期徒刑一般都不宜适用。

其次,我国刑法的附加刑比较单一且主要是针对成年人设置的,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读的未成年人效果p首先,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样的累犯制度。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就提出“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国外立法也大多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而在我国,不仅成年后犯罪会因为未成年时的前科成为累犯,即使尚在未成年时期,也有可能被适用累犯条款。

其次,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样的减刑、假释制度。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减刑、假释问题在原则上做出了可以放宽掌握的规定,但其具体幅度、程序甚至法律效力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第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样的污点制度。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与此相应,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等都对有刑事污点者作出了禁止从业的规定,禁止或限制有刑事污点者从业的规章、内部规定更是无法统计。

试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试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9年03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试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刘嘉雯澳门科技大学,澳门999078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频发,犯罪年龄低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对青少年合理适用刑罚。

本文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内涵,并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年龄;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7-0198-02作者简介:刘嘉雯(1995-),女,汉族,广东河源人,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前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导我国长治久安坚守的准则,是应对犯罪策略的理性选择,符合客观公正、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在处理这类刑事案件中,更要准确把握、突出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一)犯罪低龄化显著。

由于物质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成长速度加快,从青少年这一阶段的心理特征上看,普遍生理发育有所提前,但是心理的成熟度往往没有跟上生理的成熟度的步伐,从而引发生理“相对早熟”和心理“相对晚熟”的冲突,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容易跟风作案,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

(二)犯罪形式多为团体犯罪。

以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没那么明目张胆,从小偷小摸开始,大多数还是单独作案,逐渐的胆子越来越大,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丝毫不逊色。

或许是出于犯罪的功能性需要,也或许是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寻求一种安全感与心理认同感,虽然犯罪团伙具有临时结合性,不具有组织性,对比以前注重团伙合作有了明显提升。

(三)犯罪手段极其暴力残忍。

媒介传播不负责任肆意渲染血腥暴力文化,许多青少年沉迷无法自拔,刻意模仿,动不动就拳打脚踢,更严重的携带作案工具,不计后果,胡作非为,极具有攻击性,未成年人犯罪结构现以暴力犯罪为主,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基本是过于逞强型犯罪和贪图享乐型为主,极具攻击性的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再诠释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再诠释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再诠释
何显兵
【期刊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32)3
【摘要】宽严相济不仅是指导刑事司法的政策,也应当是指导整个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政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要讲究“宽”,主要是指惩罚的量应当相对轻;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要追求“严”,应当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严密防范的策略,而非严厉打击.为此,警察应当提前介入学校欺凌现象、家庭暴力现象、不良少年群体,同时改革收容教养制度,大力发展工读学校教育,并将收容教育制度重塑为工读学校的强制入学教育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恢复性司法的运用.
【总页数】5页(P24-28)
【作者】何显兵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9.6
【相关文献】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 [J], 刘伟丽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J], 郭莉娟
3.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我见 [J], 郭建民
4.刍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J], 杨清惠
5.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J], 侯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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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重新解读

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重新解读

就是 将未 成 年人犯 罪 的范 围界定 于刑 法规 定应 当追 究刑 事 责 任 的 行 为 之 列 。 例 如 有 学 者 认 为 , “ 在 我
成年 人 ” 年 龄范 围或 内涵 之 界定 问题 。世界 各 国 由
于 国情各 异 , 对未 成 年 人 所 规 定 的 年 龄 范 围各 不相
法 学硕 士 研 究 生 。 基金项 目: 本题 受 国 家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现 代 风 险 的 治理 与 非 传 统 安 全 的 刑 法保 障 ” 的资助 , 项 目批 准 号 为
1 3 AF X 01 1 。
两 阶层体系, 他主张 , 一方面 ,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联合 国大会通过 的《 联合 国保护被剥夺 自由少年规 则》 第1 1 条 规定 : “ 对‘ 少年 ’ 的年龄 做 出了 ‘ 未 满
1 8周 岁者 ’ 的解 释 ” 。因而 , 基 于 以上 国 内法 以及 国
际法层 面有 关未 成 年 人 之规 定 , 笔者 主张 , 所谓 “ 未
未满 1 8 周岁的人实施 的违反 《 刑法》 的行为 、 违反 《 治 安 管理处 罚 法》 的行 为 以及违 反 由《 预 防未 成 年
同。据 1 9 9 4年 9月 4 日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第 3条 之 规 定 :
“ 未 成年 人 是 指 未 满 1 8周 岁 的 公 民 ” 。而 1 9 9 0年
治 安管 理法 规 的违法 行为 以及 违反道 德 规范 的不 良 行 为 。如有 学者认 为 , “ 广 义 的未 成 年 人犯 罪 , 是指
人 犯罪 法》 所 规定 的不 良行 为 ” 。 笔者认为 , 对 于未 成 年 人犯 罪 的 定义 应 基 于犯 罪 构成 本 身 而 言 , 但 是不需充足所 有的构成要件 。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以比较研究为视点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以比较研究为视点

少 年将 一名 9岁 女童 奸杀 。 日下 午 , 的陈某 到邻居 吴某 家 8%; 那 9岁 0 强奸犯 罪嫌疑 人 2 0名 , 为未成 年人 : 全 未成 年人抢 劫犯罪
找 吴某 的妹妹 玩 。吴 某趁 其妹 妹不在 , 图猥 亵陈 某 , 到陈 某 嫌 疑人 I7名 , 企 遭 l 占同类犯 罪的 6 . 43 。 %。£ 在美 国 , 使是在 总犯罪 即
关键 词 未成年 人犯 罪 宽严相 济 立法 比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 (0 00 .1 .3 1 0 .5 22 1 )81 2 0 中图分类 号 : 9 0 D 2. 5
案例 : 0 0 2月 7日 l 21 年 7时许 , 东省 韶关市 一名 “ O后” 年 前七个 月 ,海 口市 抓获 8名未成 年人 杀人犯 ,占同类犯 罪 的 广 9
和刑 罚执行 的全 过程 ,是 惩 办与宽 大相 结合政策 在 新时 期的继 人、 故意伤 害致人 重伤或死 亡 、 强奸 、 抢劫 、 贩卖毒 品、 放火 、 爆炸 、
承、 发展 和完善 , 是司法 机关 惩罚犯罪 , 预防犯罪 , 保护 人民 , 保障 投 放危 险物质 罪的 , 当负刑事 责任 。 应 有些 国家规 定较 低的最 低 人权 , 正确 实施 国家法律 的指 南 。 宽严 相济 的刑事政 策是 一种轻 刑 事责 任年龄 。《 拿大 刑事法 典》 l 加 第 3条规 定“ 2岁 以下儿 童 l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未 成年人犯罪 问题 的处理
以 比较 研 究 为 视 点
赵子 莹
摘 要 以宽严相 济 的刑事政 策来 处理未成 年人犯 罪 问题 , 体现 了我 国处理 未成年人犯 罪以 惩罚为辅 , 以教 育为主 的原 则 , 符合 刑罚 轻缓化 的趋 势 。本 文指 出我 国法律 对 未成年人 犯 罪规 定 的较 分散 , 不利于操 作 , 比较研 究 国 内外 的相 关规 定 , 可 以借 鉴先 进 的经验 , 有利 于合理 解决 未成年 人犯 罪 问题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开题报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开题报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开
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牵涉到个体责任和社
会影响等问题,还与刑事政策的制定紧密相关。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视野下,如何合理调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是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
刑事政策问题。

二、文献综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角,既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也是全面人
权保障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

在维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双重利益和
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制定上,积极
实施“从宽原则”,弱化刑讯逼供,重视社会化教育、康复教育以及社
区管制等手段。

同时也在犯罪预防、保护和教育方面采取了多种政策措施。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分析我
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所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和其影响。

主要内容将包括:
(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刑法政策的研究和分析;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特点分析;
(4)探讨犯罪预防、保护和教育等多种政策手段下的应对措施
四、预期成果
本文将能够深入分析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问题和其影响,为未成年人治安管理和犯罪预防提供相关建议和措施,并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思路和借鉴。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
“ ” 一 面 严 的
电影和暴力游 戏等对 未成年人存在潜在 的不 良导向;家庭 经济 的偏
差, 导致对物质欲 的膨胀等等 , 都能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的形成 。 () 2 学校 、 家庭 、 社会教育 的缺失 , 对未成年人未能足够 负责地 正 面引导 、 教育 、 沟通、 疏导和保护。
产 的 案 件 居 多 , 劫 、 窃案 件 居 高不 下 。 三 , 成 年 人 犯 罪 结 伙 作 抢 盗 第 未
实践中取得 了良好的效果, 较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 但同时也存在一
案较多。第四, 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突发性和多发性。未成年人相对莽 些 不 足 以及 缺 憾 。 撞冲动 , 缺乏冷静 的处事能力, 逞能斗气, 易出现为小事出气而酿成大 祸 的情形 。 第五 , 未成年人犯罪有手段老练化的趋 势。 未成年人处于 易于学习的阶段 , 加上社会信 息的广泛, 未成年人学习较快, 作案手段
节 轻 微 的 未 成年 人 初 犯 、 犯 和 过 失 犯 , 彻教 育 、 化 、 偶 贯 感 挽救 方 针 。 在
会减少将来的不安定因素, 预防犯罪。 ( )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现阶段, 未成 年人犯 罪的特 点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力犯罪较为突出, 暴 数量 虽 小 , 影 响极 大 。第 二 , 犯 财 却 侵
回归 社 会 , 方 面 , 利 于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健 康 成长 ; 一 方面 , 为 社 一 有 另 也
三、 宽严相济在 未成年 人犯 罪案件适用 中的一些不 足 宽严 相济” 的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 的适用 , 当从有利 于 应 未成人 的立场 出发, 在司法倾 向上突出“ , 可捕可不捕 的不捕” 宽” 即“ “ 可诉可不诉 的不诉 ‘ 可判可不判的不判” 对主观恶性较小、 , 犯罪情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已经超过了十万人。

未成年人前科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削弱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未来的发展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宽严相济的视角出发,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一、宽严相济策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既要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又要关爱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在制定前科制度时,必须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

宽可以依法给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一个宽容的机会,鼓励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及时进行自我教育和改正。

可以采用社区矫正、家庭辅导等方式,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如果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可以考虑清除前科记录。

这种宽容政策有利于化解未成年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

同样重要的是严。

对于重犯,不应采取宽容的方式,而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加以惩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也应保证其公正性和透明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前科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其对未成年人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二、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建立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清除前科记录机制是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处理方式是: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过户、注销等处理。

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在职场和社会交往中的自由和机会,因此需要深化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清除前科记录机制。

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1、“自动清零”机制。

在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应自动清除前科记录。

2、“有条件清零”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比较严重,或者累犯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有条件清除前科记录的方式。

例如,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反思、进行社区矫正或者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贯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贯彻
等 犯罪类 型 同属 于宽严 相济 所要 求 的内容 中轻 刑
化 的 方 面 引。
到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政 策 中“ 宽” 的一 面 , 而基 于 后 者 又会 联 系到其 “ 严” 的一 面 。
针 对宽 严相 济 的刑事政 策 在未成 年人 犯罪 中
的贯彻 这一 问题 , 我 国学 界 和 实务 界有 着 不 同 的 认 识 。总体 而 言 , 这 些 观 点可 以分 为 两 类 。第 一
贯 彻 的 争 论
在相 当长 的 一段 时 间里 , 我 国针 对 未成 年 人
严 厉刑 事政 策 , 是宽严 相济 刑 事政策 的应 有 之义 。 “ 宽严 相济 , 最 为 重要 的还 是 在 于 ‘ 济’ 。 ” 对 于 未 成 年人 犯罪 来 说 , 贯彻宽号严两方面 的“ 相济 ” , 主要 体现 的是 “ 宽” 中也 应 有 合 理 的 “ 严” , 也 就 是 在 整体上 以适 用 宽 缓 刑 事 政 策 为基 调 时 , 要 注 意特别 情况 下 严 厉 刑 事 政 策 的 正 确 适 用 。此
第3 3卷 第 5期 南都 学坛 ( 人 文社会 科 学学报 ) V o 1 . 3 3 N o . 5 2 0 1 3年 9 月 A c a d e mi c F o r u m o f N a n d u (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H 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S e p .2 0 1 3
上述 争 论 事 实 上 并 不 是 处 于 同 一 层 面 的 交
类 观点 主张 对 于未成 年人犯 罪 也应 当体 现宽严 相 济, 既不 能 失 之 于严 , 又 不 能失 之 于 宽 , 不 能一 味 从 宽 。其 主要 理 由是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理 应体

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二)(一)

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二)(一)

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二)(一)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多以贪财为目的侵犯财产罪。

据某市人民法院截止2000年5月的统计,前28个月中,在该院依法判处的66名未成年犯罪人中,其中犯抢劫、盗窃、诈骗罪的共计42名。

②而如前文所述,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产型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的此类犯罪能否适用罚金刑则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纵观国外刑法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罚金刑存在三种立法模式:1、明文禁止型。

如罗马尼亚1968年刑法典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财产刑;③2、广泛适用型。

典型国家为英国。

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不仅适用于有缴付能力的未成年犯罪人,对于估计无力缴纳罚金的未成年犯罪人也科处罚金;④3、限制适用型。

如与英国相反的是,俄罗斯刑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未成年犯罪有缴付能力时,才可以对于判处罚金。

⑤我国刑法典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并没有特别规定,但理论界对此却争论不休。

持肯定说的学者从促进法定代理人履行管教义务角度出发,认为罚金刑的适用能给法定代理人的管教失职带给经济制裁的压力,从而促使家长切实承担起管教子女的义务,有益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利,故不应限制;①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由于“被判刑人的经济能力不同,对罚金刑的感受也会不一样”,②罚金刑的目的难以实现,且对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罚金刑,实质上是由其监护人承担,这样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应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持折中论的学者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有经济能力尤其是凭借个人财产实施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考虑适用罚金刑,对于无个人财产的未成年犯罪基于罚金刑本身的特点应选择其他刑种,否则将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

深入分析,不难发现上述三种观点争论的焦点集中于罚金刑的适用是否违背了罪刑自负原则、是否有悖刑罚的目的、是否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罚金刑的适用不仅有利于贯彻罪刑自负原则,同时其与刑罚目的的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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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论文提要: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

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世界潮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是我国当前唯一的选择。

但我们所谓的轻缓化并不是一味的强调“轻罚”,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轻微的罪行,我们应该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该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以宽缓态度对待。

所谓“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

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对某些规定从严;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必然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较为轻缓化的刑罚,尤其强调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以下正文: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

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

但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适合主体特殊性的刑罚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基础。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而作出了不同的定义。

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罪倾向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又包括有犯罪倾向但未触犯刑事法律、只是违反少年法且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即“身份犯罪”。

如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美国《世界大百科全书》对少年犯罪解释为“一般地说,所谓少年罪错,它包括诸如盗窃汽车和盗窃财物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被认为是犯罪。

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对男女少年来说是非法行为。

少年罪错也包括少年反对社会规范,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义少年犯,根源在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

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排除了英法法系国家主张的违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

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做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

《俄罗斯刑法典》第87条第2款也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对他们适用教育感化性强制措施。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俄都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

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

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

我国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国的影响,其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而言,此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有意实施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即为犯罪。

也就是说香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澳门刑法典》18条关于“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可以看出澳门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

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

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刑罚作为刑法理论的奠基石,与犯罪共同构成刑法的基本范畴,也是刑法之所以较其他法律制裁更为严厉的根本所在。

犯罪论只是规定哪些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为可能如罪。

但如何惩罚与防治犯罪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刑罚的威慑力,即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过程,打击犯罪,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其中,制刑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设置刑种的静态立法过程;求刑是指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之后,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的、较为确定的量刑意见;量刑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行刑,又称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

这四个阶段由于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区别,相互独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体适用时又相互衔接,缺一不可。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

结合上文关于我国内地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律的行为定义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界定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刑律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及执行处罚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并非随着刑事法律的出现而产生,只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才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学界以及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因此而产生、发展,并根据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变化不断丰富。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尤其是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

此后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规则,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关于少年犯的处置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强调“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北京规则》17.1d),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强调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北京规则》19.1),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对监禁作出限制,很好的体现了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关于“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的基本原则。

“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北京规则》17.1C)。

(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规则》17.2)。

“不得对少年施行体罚”(《北京规则》17.3)。

“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规则》17.1B)。

“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

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儿童权利公约》37A.B)。

(3)强调非刑罚处罚。

“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北京规则》18.2),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

“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

”(《北京规则》25.2)。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了国际社会关于矫治未成年犯罪人最为基本的处遇原则和限制规定,指出应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个别化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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