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国企出入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出国(境)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出国(境)工作的透明度;(三)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提高出国(境)活动的效益;(四)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出国(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八条出国(境)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派出的赴国(境)外开展经贸业务、境外项目、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4 职责4.1 办公室负责公司系统因公出国(境)任务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签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4.2 人资部负责公司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归口管理工作。
4.3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提交组团(派员)因公出国(境)书面申请并附带详实资料,报公司办公室。
5 管理内容和程序5.1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5.1.1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
5.1.1.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
5.1.1.2 根据企业科研、基建、生产及经营管理年度计划的需要。
5.1.1.3 根据公司“走出去”发展战略,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境外融资等的需要。
5.1.1.4 企业为履行经批准的对外技术合作的协议、协定、合同中规定的出国(境)任务。
5.1.1.5 根据企业的其他需要。
5.1.2 申请因公出国(境)考察任务应当结合公司总体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确保能取得明显成效。
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考察任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5.1.3 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5.1.4 除执行境外项目相关任务的团组外,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应事先以便于本单位全体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团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应以同样的形式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非涉密)。
5.1.5 因公出国(境)任务属请示事项,应一事一请示。
5.1.6 出国(境)任务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出国(境)依据、邀请单位、总人数、派出单位、建议派出的人员及团长姓名、启程日期、在外拟停留时间、承担出访费用的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情况表、出访任务公示情况等。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2020年4月19日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公司因公出国境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对于这种活动,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确保出国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管理原则1、出国活动应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顺应市场需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章程和规定。
2、出国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核和行政审批,实行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3、出国活动应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预算和出行方式,确保出国活动的安全和效益。
4、出国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出国对象和范围1、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重要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因公出国。
2、对于普通员工,出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的员工才可出国,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和时间。
3、出国范围包括参加国际性会议、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和出差等。
三、程序与要求1、出国前,必须进行规范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出国协议和拟定出国计划等。
2、出国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3、出国后,必须注重信息报告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4、出国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5、员工出国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出国必需的文件。
6、出国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超过出国的天数和任务范围。
7、出国人员必须注意保管出国所需资料、护照和机票等物品。
四、经费与保险1、因公出国经费应根据出国任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合理核算,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保险是出国旅行中必备的项目,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等保险,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国企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规范出国(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因公出国(境)的所有人员,包括员工、管理人员及专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性;(二)效率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出国(境)工作效率;(三)节约原则:合理控制出国(境)经费,降低成本;(四)责任原则:明确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因公出国(境)活动:(一)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培训等活动;(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三)进行技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四)执行国家任务、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权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二)对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性;(三)负责组织出国(境)人员的行前培训和归国后的总结汇报。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出国(境)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出国(境)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出国(境)人员的申请,并报请单位领导审批;(四)负责组织出国(境)人员的行前培训和归国后的总结汇报;(五)负责出国(境)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财务部职责:(一)负责出国(境)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二)负责审核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报销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章出国(境)审批程序第八条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一)各部门提出出国(境)申请,填写《出国(境)申请表》;(二)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请单位领导审批;(三)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四)申请人员按规定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出国(境)费用管理第九条出国(境)费用管理如下:(一)出国(境)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二)出国(境)人员需提前制定详细的预算,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三)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并附相关票据。
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出国流程、责任与义务,确保出国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
所有因公出国活动应坚持必要性原则,确保出国任务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因公出国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三、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员工需填写《因公出国申请表》,详细说明出国目的、时间、地点、预算等信息。
2. 审批流程:申请表须经直接上级审核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最终由公司高层批准。
3. 办理手续:获批后,员工需按公司规定办理签证、机票、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费用管理1. 费用预算:出国费用应事先预算,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培训等费用。
2. 费用报销:员工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费用报销单据,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报销。
五、出国期间管理1. 通讯联络:员工出国期间应保持与公司的定期联系,确保工作连续性。
2. 工作报告:员工需在出国结束后提交详细的工作报告,包括访问单位、工作内容、成果等。
六、纪律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在国外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2. 保守机密:员工应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七、违规处理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按照公司相关程序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旨在建立一个高效、规范的因公出国管理体系,以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权益,同时促进公司的国际化发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外交部授权,我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可自行审批本公司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外交部和大连市外事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临时出国审批程序1.1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十五天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商定出访时间、人员、路线等事项,并告办公室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1.2 由拟出国人员所在部门填写《出国(境)人员申请表》1份(附邀请函及译文),部门专办人员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
1.3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1.4 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1.5 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1.6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1.7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持有关手续到市外事办公室出国审批处登记确认。
2. 特殊情况审批程序如派遣公司人员赴香港澳门进行商务活动、赴国外长期工作以及跨单位组团,需要报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并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2.1 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十五天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商定出国(境)时间、人员、路线等事项,并告办公室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2 根据出访国别,由拟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上报《关于派员赴XX国家(地区)考察的请示》,说明邀请单位名称、出访人员单位、人数、出访日期、国别及停留的城市、具体的出访目的及任务、在外停留时间、出访费用来源等内容,并同时提供:(1)出国人员名单2份;(2)邀请函及译文1份;(3)洽谈内容及日程1份;(4)如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函1份;(5)如有55周岁以上出访人员,应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复印件1份。
部门专办员、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
2.3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4 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2.5 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2.6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报市外事办公室出国管理处审批并下达批件。
如出国(境)团组中含市管干部,需提前报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按照以上程序填报有关资料,报市外事办公室,经市外办主任、市长、市委领导审批后由外办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1 总体要求1.1 本细则所称公司包括异地设置企业。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机关各处室、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1.3 本细则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派遣公司员工赴国(境)外执行公务,根据在外停留时间(按离开、抵达中国境内之日计算,下同),又可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境)(90天以内,不含90天)和因公长期出国(境)(90天及以上),其中,因公长期出国(境)在365天以上的为常驻。
1.4 因公出国(境)管理包括: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审批;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统称因公证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证(签注)办理;外事纪律;以及因公出国(境)综合事务管理等。
1.5 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规范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2 职责2.1 外事办公室是公司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综合事务,以及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2.2 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
2.3 财务资产处负责因公出国(境)团组费用报销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3.1 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3.1.1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出访,由集团公司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外事领导并报董事长审批;公司高知密人员出访,由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外事领导审批;其他负责人出访,由集团公司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3.1.2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公司负责人赴国(境)外执行常驻任务,由集团公司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外事领导审批,其中,派遣党政主要负责人还须报董事长审批。
其他人员执行常驻任务,由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3.1.3 非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员工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3.2 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审批3.2.1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执行任务须以《任务请示》报外事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因公 出国(境)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明确相关职责与程序,确保因公出国(境)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公出国(境)相关事宜。
二、出国(境)任务审批权限与程序1.出国(境)任务审批权限: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其中,部门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需经总经理审批。
2.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人员审查1.出国(境)人员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有效的护照和签证。
2.出国(境)人员需接受政治审查和背景调查,确保政治可靠、品行端正。
3.出国(境)人员需具备完成出国(境)任务所需的语言和专业知识。
四、出国(境)培训1.出国(境)人员需参加外事培训,了解相关外事纪律和注意事项。
2.出国(境)人员需参加语言和专业培训,提高语言交流和业务能力。
五、财务报销规范1.出国(境) 费用需按照公司财务规定报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2.出国 (境)人员需妥善保管相关发票和证明材料,确保报销凭证齐全。
六、行程管理1.出国 (境)人员需严格按照行程计划执行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
2.出国(境)人员需保持与国内联系畅通,及时报告行程进展情况。
七、外事纪律1.出国(境)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不得从事与出国(境)目的不符的活动。
2.出国(境)人员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声誉。
八、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出国(境)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
2.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出国(境)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
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
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2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国有企业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模版
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规范出国(境)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中央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管理第一条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事务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办理除出国政审外其他各项具体手续,集团公司外事业务受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选派因公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中央和关于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规定,年初制定出访计划,严格按计划控制组团数量和频次,任务明确,人员精干。
同一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三条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必须持有外方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中应详细注明出访国家、出访任务、出访行程、邀请人员、费用来源以及邀请方联系方式。
第四条拟出访人员应将邀请函、有关请示等文件上报公司综合办公室,经初审后,按规定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公出国(境)应向市国资委请假。
第五条拟出访人员的政审手续,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按相关要求统一办理。
第六条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须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办理因公出国(境)护照、签证须经集团公司外事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按市外办规定,因公护照上应有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须遵守当地法律,遵守外事纪律。
必须按批件规定的时间(已包含往返路途时间)、路线进行出访活动,不得擅自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的停留时间。
第九条出访费用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护照的申办、收存及保管工作,并根据护照的使用期限办理注销、留存等手续。
第十一条持照人在使用护照时,应妥善保存,不得损毁、涂改、转让和外借,防止遗失和被窃。
因公护照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遗失护照人员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及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XXXX部、XXXX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XXXX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XXXXXXXXXXXXXX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2、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3、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4、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5、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3、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4、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5、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1、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3、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涉密手续及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4、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5、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一)上报团组是否纳入公司《计划》,有无经费预算。
(二)出访任务、在外行程安排及停留天数。
(三)出访人员名单。
(四)邀请函及公务方情况;严禁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事宜。
(五)境外交流培训任务须提供交流培训大纲、公务方出具的详细课程安排以及经签字盖章的培训合同/协议。严禁通过厂商或中介机构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境外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外事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公司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领导公司外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国际部是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编制、团组任务审批、因公证照及团组签证(注)办理,负责公司总部因公证照管理。
(九)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不得横向组织公司系统其他单位人员参团出访。
(十)不参加由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
第二节因公出国(境)团组报批流程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计划》,在团组出访前两个月将《xx公司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单》(附录A)及有关团组材料报公司国际部,启动出国(境)团组报批流程。
(五)国家有关部委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以下简称“双跨”)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九条 《计划》编制流程
(一)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提出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需求,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含费用预算)及本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执行情况报送公司国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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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财务审核制度。
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相关费用进行核销,严禁超标准核销。
第八条团长负责制。
自组团需确定团长,由团长全程负责在境外的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纪律执行及考核工作。
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要服从组团单位团长的指挥与安排,有临时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及我市外事主管部门及时沟通。
第四章组团规定第十条严格根据实际公务安排因公出国。
(一)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及人员安排。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重复性考察出访。
(二)禁止一切以公务为名的各种公款旅游和娱乐活动。
实质性公务活动要占在外全部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取消。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最高限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总量不得超过年度计划。
如遇特殊情况安排计划外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
(二)原则上局级、处级干部两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五年内不超过2次(参加双跨团组出访,计入本人和集团出访批次),企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参考执行。
离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公务出国。
(三)同一单位正副职主要负责人不得安排同期、同团出国。
(四)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国家,不出机场除外)(五)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含全部离境时间)。
其中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
(航班衔接不便的拉美、非洲国家1国不超过6天,2国不超过9天,3国不超过12天。
)(六)人员安排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携带配偶及子女及无关随行人员。
第十二条组团不得接收中介机构出具的邀请,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的邀请。
第十三条严禁组织团外团、拆分团。
严禁安排人员打前站,在境外拼团。
第十四条组团应避免在访问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时期往访。
第五章办理流程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因公出国手续(一)收到邀请所在部门或单位提交正式报集团请示文件至集团办公室,需附所有出访国家的中外文邀请函及行程表(含人员名单)。
(二)报请批复1)市管干部:集团科技发展部根据分管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准后草拟形成报国资委请示文件并将经费预算提交财务部审核出具财务审核意见。
再将请示材料(含请示文件、中外文邀请函、行程表、财务审核意见和出访人员情况表等)报国资委(党务领导报国资委党委)批复。
2)正处级(含)以下干部:集团科技发展部根据分管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单位同意函。
3)副处级(含)以下干部需由组织部填写附“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报国资委党委办理审查批件。
注:当出访领导(市管干部)同时兼任党、政职务时,可只填报级别相当的行政职务,如: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不可高职低报。
(三)办理任务批件集团科技发展部取得国资委(党委)的批复件后,根据级别形成报市政府(市委)或市外办办理任务批件的请示文件。
(附中外文邀请函、行程表及财务审核证明,单位同意派出函,批复等)(四)办理政审取得市政府任务批件后,出国人员在集团组织部办理政审。
市管干部、正处级干部填写“备案表”进行备案,副处级(含)以下干部提交“审查批件”进行备案。
(五)办理护照集团科技发展部负责公务普通护照的统一办理。
申办护照或通行证须提交任务件、政审件、中外文的邀请函和行程表、身份证、户口本、照片、护照(如有在有效期内的),填写护照申办表并缴费。
(六)办理签证各往访国家要求申报签证条件与材料各不相同,结合具体情况准备材料或准备面签。
(七)出访。
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六条集团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遵纪守法”的原则。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及本公司对外形象。
第十七条出访必须按批准方案行事,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八条出国执行公务期间,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办事,收授礼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团组成员回国时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十九条厉行节俭,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一)不得乘坐包机,住宿不安排豪华套房。
(二)不得用公款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与酒水。
(三)参加签约仪式等特殊活动不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
第二十条出访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出访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二)不得擅自参加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三)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严禁出入经营赌博、色情等非法场所。
第七章考核与公示第二十二条集团按照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完成任务的情况以出访报告形式进行工作考核。
出访回国后,应在2周内将出访报告交至集团发展部,发展部将出访完成情况与出访报告根据级别上报至各级外事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除了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事项之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行前要通过内网、公告栏等形式对公务出国任务进行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天。
出访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示实际执行情况与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出国(境)团组或人员的资料、手续、公示、考核等材料由集团发展部存档。
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出国(境)期间擅自行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泄露国家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发表损害国家或本公司形象和利益行为的团组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完成总结报告工作的、未交还护照的,且经催办仍不完成上述工作的团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资格。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科技发展部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附录(一)申办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所需材料:(1)邀请函所有往访国的邀请函需由往访国(地区)发出,并用往访国(地区)文字或英文书写,落款需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或邀请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翻译件为打印的中文译文。
邀请函和行程表的原文和翻译件可使用复印件,但需有原件以备核查。
邀请函样本见附件。
(2)行程表行程表需由往访国(地区)发出,出访行程表中须包含整个出访停留期间每日行程时间安排、地点、人员名单及公务内容。
(3)财务审核意见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出访费用预算。
审核意见中要体现出访所需总额和经费来源。
(4)单位同意函处级以下(含)人员单位提交正式请示报告并附中外文邀请函和行程表报集团办公室---集团科技发展部分管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单位同意函。
团组中含有申报单位系统外的人员,需出具该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派出函;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则需所在区县外办或管委会外事办公室出具同意派出函。
(5)国资委请示批复报国资委请示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出访目的、具体任务、邀请单位、出访人员详细名单(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单位、职务或职称、对外身份等)、往访国家(地区)、起程时间、在外停留天数(以由国内出发至返回国内的时间计)经费来源及本次是出访人员本年度的第几次出访等。
文件(函)号、印章齐全,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含手机)。
如人员名单不在正文内,需在人员名单加盖公章。
(6)申办公函取得国资委(党委)批复后,集团行政、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分别向市政府、市委上报申办公函;集团其他出国人员向天津市外办上报申办公函。
集团有多人出访时,请示文件按最高级别领导的申办要求和程序办理,其他随同出访人员名单在集团领导(局级)的请示文件列出,不再另行上报。
申办公函主要内容同请示文件。
一般人员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时限约为7天;需市委审批的党务领导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时限约为15天。
注: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所需材料需单独准备一式二份。
(二)办理因公护照或港澳台行证需材料(1)护照申请表(2)任务批件市政府任务批件一份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如团组中有的人员不能出访或减少原定出访国家,组团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情况说明。
(3)政审件原件(4)身份证及户口本需提供由本市公安局所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本的原件,并将身份证的复印件自行贴在申办表上,原件在审验后退回;外地身份证需提供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在审验后退回,暂住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在发护照时退回。
一份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照片办理护照时需提供申办护照人员近期同一版本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小二寸软光纸彩色照片(照片长度不得小于48mm,宽度不得小于33mm, 头部宽度为20mm-22mm, 头部长度为27mm-31mm)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