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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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四
1.李某(女)与石某(男)是同村村民,1992年2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李某与石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当时李某、石某均是24岁,李某于2001年9月生育一女孩。同居期间,石某和李某盖了5间房子,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石某和李某同居初期感情很好,石某靠跑运输赚到一些钱,家中生活条件比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石某在县城找到一份运输货物的工作,经与李某商量同意,石某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2年,石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业主邵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2年底起,邵某以妻的身份与石某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李某知道后非常气愤,遂于2003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石某与邵某的重婚罪并与石某离婚以及分割共同财产。李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石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
3.对李某要求与石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我认为李某和石某构成事实婚姻。
对于第二问:根据上述规定,石某和邵某也构成事实婚姻,所以我个人认为石某构成重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构成重婚,如果不明,则不构成。
对于第三问:
分割财产应当公共财产共同分割,5间房子,和拖拉机以及电器平均分割。女儿抚养应该给女方,男方付抚养费。
1.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我认为李某和石某构成事实婚姻。
2.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应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石某和邵某也构成事实婚姻,所以我个人认为石某构成重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构成重婚,如果不明,则不构成。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着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对李某要求与石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分割财产应当公共财产共同分割,5间房子,和拖拉机以及电器平均分割。女儿抚养应该女方给,男方付抚养费。
2.张侗与李莉于1996年元月结婚,2005年6月,张侗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李莉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主要问题是:
(1)张侗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李莉要求分割产权。张侗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所有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所权证。
(2)李莉婚前购有进口彩电一台,婚后共同合用,分居期间置于张侗房间,因零件老化而报废,李莉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张侗也予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张侗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李莉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4)张侗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李莉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张侗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
对以上四个争执点,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1)房屋属于张侗个人所有。因为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2)彩电不予抵偿。因为法律规定:在共同生活期间自然消耗、毁损的财产不予补偿。(3)张侗的借款由其个人偿还。因为不属于抚养其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4)预计稿酬应列入共同财产。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中的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本案中属于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刘某(男,28岁)与肖某(女,27岁)原是同一企业职工。双方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2年1月,刘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刘服刑期间,肖曾去看过他,并写信鼓励他好好改造。刘某也听取妻子的意见,表现良好,并减刑半年。2002年3月,肖的父母亲看望肖,劝说肖与刘离婚,并给肖介绍男朋友。恰在此时,肖发现自己已怀上刘的孩子,便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刘得知此事后责怪肖未与自己商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肖思前想后,认为还是应听从父母的劝告,与刘离婚。2003年1月,肖以婚后经常吵架,刘犯罪被判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刘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对肖的离婚请求应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说服原告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
1.判决离婚。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结婚;而对于夫妻离婚,法律设定的限制则更加少,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对与犯人离婚做任何限制。因为,如果仅仅因为对方是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