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分公司(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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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设立认证机构分公司(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书
1.1设立认证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书(样本附后)
2拟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分公司设立登记(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申请的下列材料:(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非公司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2.2公司章程(或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或者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2.5认证机构出具的分公司(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3.1认证机构开展认证的质量手册
3.2认证机构开展认证的程序文件
3.3分公司开展认证的管理制度文件(至少有作业指导书)
3.4认证机构拟签发涵盖分公司信息的认证证书的样本及证书编号规则说明(通过证书编号应能识别是分公司进行的认证审核)
4 分公司人员资料
4.1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简历
4.2 申请书中每个申请领域不少于5人的专职认证人员名单(每个认证领域一份名单,按姓名、性别、出生年、身份证号和审核员注册号列明),专职认证人员的专业、等级等应符合相应认证领域的具体要求。(对于要求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中至少有5名高级审核员的领域,分公司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中高级审核员应不少于2名。参阅认监委网站的“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的附件)
4.2.1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2.2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每个人的CCAA注册证书复印件
4.2.3 专职认证人员为申请者的认证人员的证明
4.2.4 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劳动合同
4.2.5每位专职认证人员是认证机构正式职工的证明(证明为社会保险凭证的,凭证上记载的工作单位应为认证机构。若正式职工关系建立在申请设立的分公司,可暂以认证机构保证完成分公司登记注册后提交符合规定的正式职工证明的保证书代替,保证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认证机构章。对于这种情况,审批中会调查专职审核员是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是否与原工作单位还有社会保险关系)
4.2.6 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专职声明(样本附后)
5 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资料和必要设施
5.1分公司办公场所的内部平面图
6认证机构在分公司所在地的获证组织名单
6.1 分公司所在地获证组织名单(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与分公司的认证活动范围相关的获证组织名单,按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认证证书号列明)
说明:
1、在网上提交申请的,为适应《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要求,应把申请材料制作成PDF格式的电子文件,上述材料目录中每个带点的编号项对应一个PDF格式文件;一个编号项中包含多份资料的,应制作成一个多页的PDF格式文件;证件、证书及证明类资料的PDF格式文件应保持原件的色彩,申请者在等待审批结果期间应备好相关原件以备可能的核对。
2、以书面材料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应按照上述带点的编号建立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3.1和3.2项材料可另行装订或者制作为PDF电子文本的光盘装入光盘袋粘贴在申请材料尾页内侧)。证件、证书及证明类资料应尽可能保持原件的色彩,申请者在等待审批结果期间应备好相关原件以备可能的核对。
认证机构
申请书
网上提交申请编号:
申请事项:设立认证机构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分公司
(或非法人分支机构)
分公司名称:
或
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
认证领域1:
认证领域2:
…………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批准号:
联系人:电话:E-mail:
声明
1、□我们已通过《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申请书相应的所有资料,申请号为:
□此申请以书面方式提交,本申请书附有完整的资料。
2、上述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
3、我们已经知道,若本申请书的资料有任何虚假,将接受《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4、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认证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写日期:年月日
(本申请书双面打印,不接受单面双页。一个分支机构填一份申请书)
专职认证人员声明
(认证机构分公司或非法人分支机构适用)
一、声明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省市:现居住地:身份证号(非中国内地居民填就业证号):
专职从业的认证机构名称:
国家注册认证审核员/检查员证书号:
声明人通信地址(含邮编):
办公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本声明应双面打印,单面双页无效)
四、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应符合下列专职要求:
1.应与其工作所在的认证机构签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是该机构的正式职工,其社会保险事项由该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办理。
2.除由工作所在认证机构以其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外,专职认证人员不得同时以其他方式登记有另一份社会保险。
3.若不是中国内地居民,应具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五、声明:(请以笔划去不适用的内容)
1.本人已经明白专职认证人员应符合的专职要求。
2.本人愿意成为公司(中心)分公司(中心)的专职认证人员。本人已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已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本人别无另外的社保登记。/本人是该单位的出资方派驻人员,社保手续由出资方办理。/本人所在认证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本人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本人愿意成为正在申请设立认证机构分公司的公司(中心)的专职认证人员。本人已和原为本人缴纳社保费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和停止缴纳社保费的凭证见附件)。本人明白断档的社保费将由该公司补交,若该公司未能登记成立,本人将面临失业风险和认证人员注册证书过期失效的风险。
4.本人保证此书面声明所列的基本信息、简历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工作的经历是由本人填写,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本人明白公正和诚信是认证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并且知道审批机关会对本声明的内容进行核查,若有任何虚假,可能面临严肃的行政处罚和(或)从业资格处置。
声明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