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皮带秤定期维护与校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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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皮带秤定期维护与检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皮带秤的定期维护、校验工作,使其处于完好、准确、可靠的状态,确保入炉煤计量准确,为公司经济分析提供可靠、准确的原始计量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定期校验时间要求
第二条入炉煤计量电子皮带秤仪表、分炉计量仪表定于每月5日、20日进行实煤校验。
电子皮带秤运行不正常或计量数据有疑问时,按安全生产技术部要求进行复核校验。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三条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现场组织和协调,检修部负责校验工作,燃运部、燃检部派人参加校验,并在校验报告单上认证签字。
第四条燃运部负责校验的准备与配合工作,合理安排煤仓、装载车、皮带的运行方式,燃运检修维护单位、煤场管理单位现场配合校验。
校验前一天,燃运检修维护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具备定期校验现场条件,燃运部应提前汇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并通知检修部,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确定校验变动时间。
第四章定期巡视与维护
第六条为保证皮带秤可靠工作,检修部门(检修部热控专业、燃运检修维护单位)每周对设备应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定期巡视;燃运部每班应对计量系统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检修部门进行处理。
定期巡视与故障处理应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校验报告要求
第七条检修部热控校验人员应及时记录校验原始数据,并留底备查。
第八条皮带秤校验报告单应在校验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
第九条校验报告由检修部在三个工作日内分送发电部、燃检部、燃运部、安全生产技术部。
第十条检修部对校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一条没有按规定日期进行校验或未按安全生产技术部要求进行复核校验,扣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十二条没有定期进行设备巡视或没有巡视记录可查,扣责任单位100元/次。
故障处理不及时,扣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十三条按时进行校验并出具合格的校验报告,奖励检修部300元/月,燃运部150元/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