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课件(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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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 ①行政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为 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
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 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 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 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 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 行政决定是对公民一般义务的处理。 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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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在室内吸烟
上课时间请勿:
上课时间欢迎:
--请将您手机改为“震动”
--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
避免在课室里使用手机
--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
--交谈其他事宜
--随意进出教室
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
•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 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六、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 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 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 行检查。
• 七、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市级质监部门 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省级质监 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 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 数不得少于1次。
• 三、检查分类: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 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 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 项目检查。包括: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 问题的检查;2、专项整治检查;3、节假日检查;4、重 大社会活动检查;5、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6、举报投 诉检查等。
四、对检查人员的要求: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 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 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五、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 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 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 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 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八、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 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 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 九、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 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 加内容记录在案。
• 十、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 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 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 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 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
十二、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 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十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1、出示证件;2、 说明来意;3、现场检查;4、作出记录;5、交换检查意 见;6、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7、采取查封扣押措施;8、 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因此,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另外 一种表现形式,即:行政处理决定中义务惩戒性行政决定 中的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于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说主要是 通过以下手段来实现的:
•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一、检查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 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二〇〇七年十 一月七日执行,同时也是我们被与不被追责的依据之一。
• 二、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 全监督检查。不适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 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单位现场检查。
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
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十一、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 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 照全面检查的项目自行确定。
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
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 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 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 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 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 行政决定是对公民一般义务的处理。 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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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
避免在课室里使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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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谈其他事宜
--随意进出教室
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
•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 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六、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 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 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 行检查。
• 七、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市级质监部门 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省级质监 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 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 数不得少于1次。
• 三、检查分类: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 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 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 项目检查。包括: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 问题的检查;2、专项整治检查;3、节假日检查;4、重 大社会活动检查;5、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6、举报投 诉检查等。
四、对检查人员的要求: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 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 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五、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 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 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 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 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八、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 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 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 九、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 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 加内容记录在案。
• 十、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 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 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 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 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
十二、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 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十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1、出示证件;2、 说明来意;3、现场检查;4、作出记录;5、交换检查意 见;6、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7、采取查封扣押措施;8、 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因此,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另外 一种表现形式,即:行政处理决定中义务惩戒性行政决定 中的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于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说主要是 通过以下手段来实现的:
•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一、检查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 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二〇〇七年十 一月七日执行,同时也是我们被与不被追责的依据之一。
• 二、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 全监督检查。不适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 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单位现场检查。
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
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十一、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 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 照全面检查的项目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