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清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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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名称
二、排污口名称
– 经许可的,按行政部门提供的名称填写。 – 未经许可的, 由普查机构按《入河排污口管理 技术导则》(SL532-2011)命名规则确定。分 下列几种情况:
填报说明—名称
1、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排污口为工业废水排污 口。(1)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 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 冠以“企业(工厂)排污口” 的名称,例如: “××县××印染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 (2)接纳多个企业生产废水的排污口,以排水 量最大的企业来命名;(3)工业园区设置的接 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海)排污 口也视为工业废水排污口,可以以工业园区来 命名,例如:“××县××工业园区企业(工污口是否由行政部门许可(备案) 来判断。在建成区内,只要是许可(备 案)过的,必须纳入普查清查。 3、在建成区内,没有经过许可(备案)过 的,必须直接排入(前面定义的)“环 境水体”排污口,才纳入普查清查
排污口定义的解释
4、在建成区内,没有经过许可(备案)过 的,也不直接排入(前面定义的)“环 境水体”排污口,做如下处理:以其受 纳水体在进入最低一级有编码的环境水 体前,作为一个整体的排污口,予以清 查(1、此时是否规上,由原来的排污口 确定;2、定义为综合排放口)
填报说明—收纳水体
九、收纳水体名称
1、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 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 2、以水利和海洋有编码的水体名称为准
填报说明—其他
十、其他说明
普查员在排污口清查时,如有其他情况说明(例 如详细位置、规模难以判断等情况),需要及 时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机构说明。
1、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企业废水 2、排污口普查在工业废水方面跟工业源普 查有交叉,但是普查目的完全不同,各 归各的,按各自技术规范普查 3、不包括雨水、冷却水和农田退水排放口
排污口定义的解释
五、排污口是否纳入清查的判断
1、以排污口的位置是否位于建成区来判断。 大概有三种情况:一、废水来自建成区, 排污口也在建成区;二、废水不是来自 建成区,排污口在建成区;三、废水来 自建成区,排污口不在建成区。注意: 第一、二两种情况才可以纳入普查清查, 第三种情况无需纳入普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 填报说明
排污口定义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范围内,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设置 的、或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 案)的,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 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 排污口。
排污口定义的解释 一、“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范 围内”
1、设区市的市区、县成以及镇区的建成区 2、建成区的范围由城建部门确定 3、镇以下的乡、村不在排污口普查范围 4、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 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 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 区
填报说明—类型
填报说明—入河方式
八、入河(海)方式
1、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 其他。在前面的方框内勾选。如果勾选了其他, 需在后面横线说明是什么方式。 2、明渠,地表可见的渠道;暗管,地下管道或 渠道;泵站,最后一级用泵输送;涵闸,利用 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 3、在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交接断面,所采用的排 放废水的方式
填报说明—规模
六、排污口规模
1、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前面的 方框内勾选 2、“规模以上”指日排废污水300 立方米或年排 废污水10 万立方米以上,“规模以下”指日排 废污水量小于300 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量小于 10 万立方米。枯水期达不到,但是丰水期达到 这个规模的,按规模以上排污口填写 3、尽可能利用水利、环保等行政部门的现有资 料判断。
填报说明—名称
2、接纳生活污水的排污口为生活污水排污口。 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或混合废污水排污口, 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街道名)、具有显 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 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 名称 。例如:“××县望江门市政生活污水排 污口”
填报说明—名称
3、接纳市政(综合)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 理厂尾水的排污口为混合废污水排污口。(1) 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 (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 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 “混合废污水排污口” 或“综合排污口”的名 称,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 口” ;(2)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 称的确定方法。例如:“××县城南污水厂综 合排污口”
填报说明—编码
一、排污口编码
– 经许可的,按行政部门提供的编码填写。
– 未经许可的,普查机构按下列规则编制:由行 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个字节,1-2个字节 表示的是省名称(我省是33);3-4个字节表示 的是设区市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 区)名称;7-9个字节表示的是序号,如果不够, 可用字母代替。示例:入河(海)排污口编码: 330102B01代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第B01号 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定义的解释
排污口定义的解释
5、沿环境水体居民分散排污的排污口,可 根据住户所属居委会对分散排污口进行 概化,即将同属于一个居委会住户的分 散排污口概化为一个“生活污水排污口” 进行填报,其地理坐标按照沿线中心位 置填报
排污口清查表
填报范围
1、定义: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所有实际存在的入河(海)排污口 2、解释:(1)2017年12月31日那天还存在的, 之前封堵的不纳入普查;(2)在清查开始前, 已经封堵,没有资料留存的,可以视情况不纳 入普查
填报说明—地理坐标
四、地理坐标
– 以排污口进入水体所在的点的经纬度为准,精 确到度、分、秒
– 地理坐标可以参考行政部门现有资料,或现场 定位 – 填写的经纬度不要超出本县的范围
填报说明—设置单位
五、设置单位
1、经许可的,按许可批复或备案文件确定 2、未经许可的:(1)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 口填写设置单位全称;(2)多个固定源共用一 个排污口时,填写为主设置单位或排污量最大 的单位全称;(3)确实无明确设置单位的,排 污口填写“无” 3、设置单位可以是行政管理部门
排污口定义的解释
排污口定义的解释 三、“环境水体”
1、定义: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 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 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 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以水利部门和海洋部门提供的功能区名 称和代码为准。没有代码的,建议不视 为环境水体。
排污口定义的解释
四、“排放污水”
填报说明—名称
4、如果同一区域出现多个排污口(经纬度不易 区分),或者同一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污口,在 各种名称中加序号区分。例如:“××县×× 化工厂1 号企业(工业)排污口” ;“××县 ××化工厂2 号企业(工业)排污口” 。
填报说明—类别
三、排污口类别
– 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的区别在于受纳水体, 由水利部门编码的水体(河流、湖泊、水库…) 属于“入河排污口” ,由海洋部门编码的海洋 水体属于“入海排污口” – 在前面的方框内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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