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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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一)

内容摘要:对轻微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手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是轻缓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加以改进。

关键词:轻缓刑事政策和谐社会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一、引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轻轻重重,轻重结合”,具体而言,“轻轻就是对于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的非犯罪化处理或进行开放性的处遇政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和犯罪人作为刑事规制的重点并更多地使用长期的监禁刑”(1),“轻轻”与“重重”两方面相结合,轻重合宜,良性互动。如何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庞大的课题。有学者在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时谈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当代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这些目标的实现主要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立法层面,一个是司法层面,司法层面又分为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2)。本文旨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内,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轻轻”方面(轻缓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的具体应用,兼议检察机关可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二、轻缓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律制度的灵魂”,以刑法谦抑为其理念基础,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刑事诉讼法问题(3)。刑事诉讼程序从广义上来讲,不仅包括由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步骤、方式,也包括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遵循的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确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构成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对轻微犯罪采取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为指导方向的轻缓刑事政策,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轻罪者,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缓和负面情绪和社会冲突,这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手段,同时也符合世界范围内“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发展的趋势。

三、轻缓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

轻缓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可有多种形式,并于近年呈现不断增加和扩大的趋势。许多学者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结合中国国情以及司法实践,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包括严格控制逮捕的法定条件、刑事和解、辩诉交易、暂缓起诉、扩大缓刑、罚金刑、管制刑的适用、提高财产型未遂犯的起刑数额、对公职人员适用资格刑、建立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制度、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等等。限于水平和篇幅,本文仅就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三项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案件范围

在前文中一再提到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来说,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因此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至关重要(4)。我国的法律条款中虽然出现若干次轻微刑事案件的用语,但并未加以明确的定义,学界对此也无定论。笔者以为,对轻微刑事案件范围的掌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首先,在案件类型上可以参照但不限于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5);其次,在案件的证据上,应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另外,在犯罪形态上,主要是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犯罪,一时冲动犯罪等;最后,在犯罪的主体上,一般应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聋哑人、无再犯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

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犯罪嫌疑人(6)。

(二)、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具体方式

1、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调解(通常是司法工作者),受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商谈后,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刑事和解在检察环节,也有司法实践者提出,可表述为“犯罪发生后,在检察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地和解,以解决刑事纠纷,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7)。刑事和解有利于避免犯罪的标签效应,防止被告人在判处监禁刑后“交叉感染”,同时提高了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提升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满意度,使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犯罪前的正常状态,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好结案方式。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需同时具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和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客观要件则指案件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要求。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几个实质条件: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答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得到切实地履行;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目前在检察实践中,经常采取以下做法:轻微刑事案件经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条件的,委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被害人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与之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8)。

2、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或称裁量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只是由于具备法定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既赋予了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也是对轻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体现。相对不起诉作为对轻微犯罪宽大处理的有效途径,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应当实行“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但在过去的长期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并未引起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有学者指出,“在实际运行中,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权是受到严格制约的,尤其是在追求起诉率的严打态势下,裁量不起诉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9)。

3、社区矫正

随着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发展,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的位置也愈加重要。非监禁刑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使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总和(10)。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主体内容,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3年7月(11),矫正对象的范围比较狭窄,即只适用于判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从理论上来看,社区矫正不仅完善我国刑罚结构、体现了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而且有利于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顺应行刑社会化的发展,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轻轻”精神。另外,根据有关部门对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计,“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12),实践表明这项工作在降低再犯率、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切实的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各地检察院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实践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涌现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来源于相应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不明确和滞后,有些则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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