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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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铅中毒的诊断率显著低于诊断|生驱铅试验。综上所述,我
们认为,技术规范规定的这条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建议调整 为明确复查1次或2次(与诊断标准相一致),试验指标仍在 上述范围者,体检机构应建议劳动者到有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诊断I生驱铅试验,由诊断机构结合劳动
者现场监测结果、临床症状、体征,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化验检 查结果,给出最后结论: 3.技术规范中某些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与其相对应的 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发生抵触:技术规范规定氯气、二氧化 硫、氮氧化合物、氨、甲醛化学物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 检查为强制性,其目标疾病为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 阻塞性肺疾病;而规定光气、一甲胺、五氧化二磷在岗期间 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且没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而在
GBZ
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中包括了慢性镉
中毒和急性镉中毒。慢性镉中毒主要表现是。肾脏损伤,急性 镉中毒主要是呼吸系统损伤。而规范中的目标疾病是职业性 慢性镉中毒,职业禁忌证是慢性肾脏疾病和骨质疏松症:我 们认为此问题属于技术规范规定的目标疾病和检查项目的 设定不相符。 2.技术规范中检查项目设置欠妥,无法实际操作实施: 技术规范对三氯乙烯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为上 岗后前3个月,每周皮肤科常规检查1次。这个规定执行起 来组织实施困难。不仅企业每周组织在岗人员到医院去做皮 肤科检查,从时间安排到组织实施都不好做到,而且劳动者 自己未发现任何不适,也不愿意每周都到医院去检查: 我们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2种 方式具体实施:一是,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培训,告知其采取有 效措施。每天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全身皮肤尤其直接接触 或暴露部位(如手、前臂、颜面部、颈或胸部等处)出现红斑、 皮疹、水疱等表现,伴或不伴发热和皮肤瘙痒者要及时就医。 二是,企业请皮肤科医生每周到现场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这样执行起来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提高了管理者和 劳动者对接触的有害物质毒性的认识,强化了劳动者防护和 自我保护意识,进而切实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2]周锦英,段志,陈梅榕,等.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临床应 用的探讨【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8。26(1):49.50. (收稿A期:2015—10.21)
(本文编辑:孙淑苍)・源自讯・第二届中美职业卫生国际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6年7月12日至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美国工业卫生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美职业卫生 国际研讨会”在广州成功举办,主题为“共享职业卫生创新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副局长杨元元、美国工业卫生协会主席 史蒂芬・莱西等出席了开幕式并致辞。 杨元元在致辞时指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国宪法的明确要求。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经过多 年努力,中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立了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确立了“防、治、保”相 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形成了五级监督执法网络和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但是,当前中国的职业卫生工 作面临着许多严峻和复杂的问题。同时,新的职业卫生问题不断出现,职业病预防科学、技术研发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等问 题普遍存在。提升中国的职业卫生工作水平,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杨元元强调,希望与会代表利用研讨 会这个平台,推进中国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缩短与发达国家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差距,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赶 上发达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本届研讨会由2个主议题、7个分议题组成。会议围绕中美职业卫生现状、政策及发展规划,全球职业卫生管理实践,工作 场所新兴职业危害与工效学问题,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性职业危害、物理性职业危害防控,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和工伤保 险,职业卫生标准的理论与实践,大数据在职业卫生领域中的应用等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在研讨会举办的同时, 职业卫生检测检验与鉴定认证机构、个体防护装备研发生产企业、检验仪器设备研发生产企业等在展览区进行了现场展示活 动,大量职业卫生新技术与新装备吸引了与会者前来观摩和体验。 本届研讨会得到了中美两国有关政府部门、协会、机构和企业的大力支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来自中国、美国、德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50余名职业卫生专 家、学者在大会上发表了演讲。来自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全生产科研机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各类企业的健康安全环保部门等40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交流和参观展览活动。 在成功举办首届研讨会的基础上,第二届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成为中美两国积极深化职业卫生合作交流的又一项重要成 果,对于提高中国职业卫生工作水平,促进中国职业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会使工作中接触光气、一甲胺、五氧化二磷的劳动者造 成漏诊。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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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自2007年以来,随着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颁布实 施,对规范刚刚放开且商机广阔的职业健康检查市场,保护 劳动者身体健康,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职业健 康检查有效推行以及市场的蓬勃发展,人们对职业健康监护 的认识更加深刻,技术规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 从上述所发现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在新技术规范制定及审 定过程中,由于主观将主要方向放在规范职业健康检查上, 而对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考虑的不足,使得在职业健康检查项 目的选定等方面,存在与诊断标准出现不同甚至抵触的情 况。同时也让我们进一步认清:职业病的预防(监督、监测、健 康监护)与职业病的诊治并非是简单、孤立、互不联系的独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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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托的有机的整体。因此,在 制定/修订这类综合性规范、办法、标准时,即应注重自己所 表述内容的准确性,还需兼顾职业病防与治的整体性、系统 性、全局性、可操作性。
【1】李子宁,宋蒙.职业性铅中毒早期诊断方法研究【J】吉林医学,
2015.36(6):1136.1137.
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做了许多有益的调整,特别 在总论方面,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基层工作者的问题:但同 时,在具体丁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仍有一些问题未解决,希 望在今后技术规范修订或释义时给予关注。我们对从接触职 业性化学性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举例分析如下。 一、实际运用新规范发现的问题 1.技术规范中目标疾病和检查项目的设定不相符:技术 规范对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禁忌证中 都没有提到呼吸系统疾病,症状询问也没有强调呼吸系统的 相关病史及症状的问诊。但是,在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 目中新增了肺功能的检查。这个规定很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和 医疗纠纷。因为,如果体检机构在检查过程中,检}}{劳动者胸 部x线胸片、肺功能有问题,做出结论无依据。
万方数据
GBZ/237—201
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诊断标准》(附录A)第7条中明确了刺激性化学物主要包括 氯气、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氨、甲醛、光气、一甲胺、五氧 化二磷等:这样的结果不仅将会给诊断机构对接触光气、一 甲胺、五氧化二磷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带来诸多问题,
DOI: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6.07.02l 作者单位:30001 l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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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史军
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
技术规范在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中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 检查周期规定:(1)血铅400~600#.g/L或尿铅70—120
t_Lg/L,
规范)自2014年5月14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 施,通过学习、实践,我们认为新版本规范对原版本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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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个月复查血铅或尿铅1次;复查的次数在规范中没有明 确规定,再有复查怎么下结论?比如复查多次后血铅或尿铅 结果仍在上述范围之内,作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如何处理? 在GBZ37—2002《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中规定: 如果血铅或尿铅在上述范围之内,应该属于观察对象。在诊 断标准处理原则中明确了观察对象可继续原工作,3—6个月 复查1次或进行驱铅试验明确是否为轻度铅中毒。诊断性驱 铅试验主要用于一些长期在超标环境下工作的铅作业工人, 有临床症状而铅实验室检测指标仍低于职业接触限值或属 观察对象者。要想诊断为铅中毒,血铅≥600 i乩g/L或尿铅≥ 120斗异/L,这是诊断前提。李子宁和宋蒙…对32例疑似职业性 铅中毒者进行诊断性驱铅试验和血铅检测,结果显示,32例 疑似职业性铅中毒者经确诊有23例轻度铅中毒,9例中度 铅中毒。提示对于疑似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者,早期根据诊断 性驱铅试验,诊断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早期诊断率明显高于 单纯血铅检查。建议可将其作为早期筛查职业性慢性铅中毒 的常规方法。周锦英等㈦对236例血铅值≥400斗g,L和(或) 尿铅≥70 txg/L者,进行诊断性驱铅试验和驱铅治疗,结果显 示,依据血铅或尿铅测定再加上红细胞锌原卟啉对于慢性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