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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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确保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建设工程签证的行为,根据沣东新城管委会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陕西沣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水务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发生签证事件前,要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要严格控制,应遵循“施工前做好预防,施工中据实办理,竣工后补签无效”的原则,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工程签证。
(一)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引起工程量变化和零星工程的增加或减少。
(二)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障碍及工程费用增加,且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要求的。
(三)建设单位因工作或工程建设需要,安排施工单位所进
行的零星工程施工或借用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依据水务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如需转成合同,参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条如“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内容为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应按照设计文件计量,不再办理工程签证。
第六条如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施工单位已按原图完成施工,且不在变更范围内或需要返工处理的,应办理工程签证。
第七条上述范围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在签证之列。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签审权限
第八条工程签证事件发生当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的办理及公司内部传审工作。
第九条对于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工程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以下流程进行签审。签审完成后,送计划经营部备案。
Ⅰ类单笔签证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计划经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查
验。《工程签证单》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生效。
Ⅱ类单笔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在履行现场查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Ⅲ类所涉及的签证工程内容估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计划经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变更会审,会审同意后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审议,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生效。依据具体项目合同办理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工程签证办理程序
第十条工程签证办理由现场工程师全程跟踪。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工作内容确定后7日内,由施工单位按工程签证单规定格式上报监理单位,并同时附送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验收合格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签证单》后应对签证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核查,于7日内提交现场工程师复核。
第十三条现场工程师及部门负责人7日内对经监理审核认可的工程签证单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明确修改意见,退回监理单位,复核通过的签证单提交计划经营部审查;计划经营部
7日内对复核通过的工程签证单内容是否符合合同以及签证涉及的合同金额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签证单完善签字手续后提交公司总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签证办理的总时限不超过28天。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办理完成后,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相关单位并存档。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办理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所列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水务公司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留存影像、视频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本)或现场情况进行计量,计量结果记录需经三方现场签字确认,计量结果复印件须交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单上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事件和现场情况的认可,而非发生金额的确认。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影像和视频),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影像和视频)、数量(影像和视频)、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品牌。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及完成日期。对内容不全、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工程签证单内任何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均将
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编号。工程签证编号以专业区分,标注于每份签证右上角。编号由两个单元组成,自左至右分别代表的含义如下:单项工程名称—编号(自01号按升序排列)
第五章价款计算
第十九条工程签证的计价原则是:
(一)招标文件、中标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价格的,执行已有价格。
(二)招标文件、中标清单或合同中有类似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据实调整。
(三)招标文件、中标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提出组价分析上报签证单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条在施工合同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工程签证办理完成当月,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签证所涉及的价款单,随当月已完工程量月报同时上报,经监理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计划经营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需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时,公司计划经营部将费用申报材料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后进入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参考变更管理办法)
竣工结算时,对工程签证所涉及的价款单履行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程序。
第六章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认真研究领会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对现场签证进行严格审查,凡是施工措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已含的内容、投标文件实质性的承诺等,都不能做签证处理。
第二十三条履行审批手续,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出的工程签证单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办理工程签证程序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单、往来函件以及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等其他资料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工程签证单必须格式统一,签证内容打印或填写整齐,不得随意添加和涂改。填报时,主要内容应包括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详细部位、尺寸、工程量、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工程签证审批过程中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其比重。对有争议的工程签证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相关会议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工程签证审批的过程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