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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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定级是土地质量与土地价值之间差异的反映。

土地定级评价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经过调查和计算,确定土地的质量和价值的评价活动。

土地等级的科学评定和定级,可以为制定相关规划、规划和有偿使用土地提供依据。

土地等级评定和定级的结果,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土地定级可分为城市土地定级和农用地定级,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土地规划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分为“等级”和“等级”两个层次。

城市土地分等定级主要反映城市土地区域、区位和利用效益的差异。

它以每个城镇为一个点,从整体上分析每个城镇的土地差异。

2001年,国家颁布了2014年修订的《城市土地定级规则》(gb/t 18507-2001) ,并重新颁布了《城市土地定级规则》(gb/t 18507-2014)。

城镇土地定级是通过对影响城镇土地质量的经济、社会、自然资源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揭示城镇土地质量的区域差异,并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城镇土地质量进行分类排序和其他活动的评价。

城镇土地定级是对城镇土地使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揭示城镇土地质量的区域差异,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资源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评价城镇土地等级的活动。

城镇土地的“等级”反映了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城镇内部的“等级”顺序排列较为统一。

农用地“等级”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耕作制度、自然质量状况、平均土地利用状况和平均土地经济状况,对农用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农用地等级,是指根据自然属性、社会经济条件和构成土地质量的区位条件、当地土地经营管理和实际情况,以及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原则,划分的农用地等级,1999年,国土资源部通过国土资源专项调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试点工作。

200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农用地分等条例》(td/t 1004-2003)和《农用地分等条例》(td/t 1005-2003)两个行业标准。

2012年,上述两项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农用地分等条例》更名为《农用地质量分等条例》(gb/t 28407-2012) ,《农用地分等条例》(td/t 1005-2003)修订为《农用地分等条例》(gb/t 284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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