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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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金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娄底市金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促进娄底的经济发展。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娄底市金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娄星区湘阳路方石村段。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配件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人民币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和评估符合法律、法规。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二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王勇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楠木山村新屋组

刘忠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十二组

刘丽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六组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六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依照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其他权利;

(七)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

(三)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第十八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增加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公司减少资本后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底限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壹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推举王勇为法定代表人,刘忠于为执行董事。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和更换。推举王勇为监事,监事负责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向股东负责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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