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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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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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查办案件要在各级党委、行政组织领导下进行,实行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第四条查办案件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
一、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受理的范围:
1.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正副职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
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3.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处,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4.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管理的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受理。
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范围:
1.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2.本单位党员和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4.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同级党政领导交办的党员、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1.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1、2、3项的问题,经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同意,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办理;
2.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的问题,经集团公司纪委领导同意,采用下列方式办理:
①自办: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
②协办: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协助办理。
③交办:转交所属单位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办理,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督促按要求上报结果。
④转办:转与有关单位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阅处。
3.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的问题,各单位纪委经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后,直接办理;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2、3、4项的问题,原则上由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办理。
第六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受理部门要认真分析,提出处理建议,需初步核实的,填写《纪检监察组织初步核实呈批表》(附表五),报同级党政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进行初步核实,并列为案件线索。
第七条对列为案件线索的,要由二人以上组成初步核实小组,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收集证据,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八条初步核实时限自初核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检查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计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
须由办案人员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九条初步核实后,初步核实人员要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线索来源及领导批示、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初核小组成员须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上签名。
第十条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经批准初核的领导同意,予以了结,并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作好工作;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批准初核的领导同意,予以了结,并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予立案。涉嫌犯罪的,适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1.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正副职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后,由集团公司纪委会议或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立案。如因人数不够法定要求的,可由二名以上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立案,但事后立即向其他委员或部长办公会成员通报;
2.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发现应由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立案的违纪违法问题,可责成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予以立案。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可直接决定立案;
3.本条第1项规定人员以外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和所属单位其他党员、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由各单位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按规定程序决定立案; 4.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委或各单位纪委会议提出建议,呈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第十二条凡需立案的,须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其内容是:
1.案件线索来源;
2.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3.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
4.呈报立案的依据;
5.呈报单位(部门)的处理建议。另附反映、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类别将《纪检监察组织立案决定书》(附表六)抄送同级党委组织、干部或劳人部门。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应实行三定一包责任制,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由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包案。
第十四条实施案件调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调查组。调查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并指定负责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 2.研究制定调查立案。立案的内容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调查取证。①依法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查看现场,作现场调查笔录,收集证据;②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取证;③向有关司法机关获取证据;④向被调查人取证;⑤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