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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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探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探亲地点以配偶或者父亲、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为准,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

第四条职工探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其中,**地区最多不超过3天,其他省份最多不超过6天;

五、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分期使用时,可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但探亲假和路程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

六、职工在上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次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或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待遇;职工离异或丧偶且尚未再婚的,自离异或丧偶的次年起可按照本办法对未婚职工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当年、已婚职工在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但需回家料理丧事的,可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的;

三、职工与其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若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另一方即不能再享受;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以到公司来探亲,往返路费由公司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公司探亲的,公司可按规定报销其中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配偶在成都分公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八、配偶系公司辞职人员的职工,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九、探望对象的户籍在川渝范围内的,职工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假。但职工系公司招聘的大学生、研究生或者引进的社会人才,且探望对象户籍在**范围内但不在**市及相邻地级市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统一为10天。

第六条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首次申请探亲假待遇时应向人事部提交以下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探望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配偶现役部队开具的服役证明);

三、未婚职工申请探望父母的需提供父亲和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职工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要服从组织上的安排。经审批享有探亲假待遇的职工,每次申请探亲假时须填写《请假单》,依次经所在班组、工段、部门批准,人事部审查同意并开具《探亲考勤通知单》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责报销;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企业服务年限工资、素质技能工资三项之和,下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的由公司负责报销;

三、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在三地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与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四、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但选择乘坐普通火车的,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

者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报销硬卧票,选择乘坐动车组或高速动车组的可按动车组二等车的标准报销。探亲的其他一切差旅费用(如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职工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五、配偶在**分公司工作的职工,其探望配偶的路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

六、经所在单位同意分期使用探亲假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七、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因工作需要且经批准后两年假期合并使用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八、职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探亲地点和时间,附上相关票据,经人事部签字确认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础工资、企业服务年限工资、素质技能工资、保密津贴等照发,浮动工资(含岗位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按所在单位的考核办法发放,不享受保健津贴。

第十条探亲假顺延规定:

一、未婚职工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父母,以及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探望配偶时,需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顺延申请,经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后报人事部备案。第二年探亲时,两年的假期合并使用,其中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为45天。上述情形均只给一次路程假。如未事先备案,当年的探亲假作废;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为一探亲周期,在探亲周期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当期的探亲周期内开具证明报人事部备案。顺延探亲最迟可延至下一探亲周期的第一年的上半年。所在单位未按时出具证明的,当期的探亲假作废。

第十一条职工退休或内退后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在退休或内退时,符合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条件且在本探亲周期内未探亲者,经本人申请、人事部同意,其探亲假可在本人退休或内退后的一年内有效,并以退休或内退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报销探亲路费的基数。

第十二条职工已婚但其仍以未婚职工名义申请探望父母,或者不再具备探亲条件隐瞒不报且继续申请探亲假待遇,或者伪造资料骗取探亲假待遇的,一经查实,公司除追回所报路费外,将按《劳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已经公司职代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职工申请探亲假待遇均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批。原****组织劳人处*年*月*日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若干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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