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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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摘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家庭暴力不仅侵犯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妨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本文拟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实践,对其救济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法律救济
一、家庭暴力概念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通说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切侵害行为,即以辱骂、殴打、捆绑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折磨、摧残、压迫的行为,包括对肉体的伤害和对精神的伤害两类。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发生在家庭内部
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2.隐蔽性
这是其最显著的特征,暴力行为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隐忍求全,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向外界寻求帮助,这导致了其不易为外界所知的特点。
3.连续性
施暴者往往因不同事由连续、多次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形成不定期但具连续性的侵犯行为。
4.形式多样性
家庭暴力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身体暴力,包括一切针对身体的攻击行为;二是语言暴力,指使用刺激性语言造成对方心理痛苦;三是冷暴力,这是新
近提出的暴力形式,特指采取疏远、漠视的方式达到使对方痛苦的目的。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与法律救济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调查表明:我国近三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家庭暴力达40%以上,已超过强奸和抢劫成为妇女权益的最大威胁。①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也极为严重。英国学者在一项研究中就家庭暴力的经历采访了500名儿童,得到的结论是孩子不仅在身体上受到侵害,心理上也受到“持续的、普遍的虐待行为”的影响。②家庭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情况亦时有发生,此外家庭暴力还是引发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二)关于法律救济的思考
基于我国长期的历史传统,与家庭有关的问题都被视为私事,外人往往难以干涉。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又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在暴力行为未构成伤害罪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此种不健全的防范体系变相纵容了暴力行为和施暴者,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家庭暴力亦得不到有效根治。本文认为应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出发,给受害者以充分的法律救济。
1.完善立法
(1)制定法典。立法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专门立法改善我国家庭暴力救济滞后的局面,充分发挥法律在保护受害者,制裁施暴者方面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20 多个省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为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2)完善现有法制体系。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针对现行法律的缺陷,如条文分散,对受害对象伤害程度和范围界定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程序不明确等现象,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制定相关临时条款等形式弥补不足。
(3)引入英美国家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力保护受害人。
2.改善司法
防治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作基础,同时也需要健全的司法保障。
(1)加强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必须确保受害者投诉有门;人民检察院对施暴者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的离婚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裁断。司法、警务机构应密切配合,赋予警务机构相应的职责以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
予以拘留。
(2)变通举证制度。家暴案件中受害对象伤害程度取证难、认定难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方面与受害人证据意识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由于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家暴案件的证据采信应当予以适当变通,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以便更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设立救济机构。针对受害者遭受暴力行为后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援助工作,设立专门的家暴受理点和家暴伤害鉴定中心,
在各级地方政府构建机构网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家庭暴力必将得到有效合理的规制,受害者也必将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注释]
①杨学明、曲直著《婚姻法》热点聚焦2001 年6 月第1 版。
②张嵩:《制止家庭暴力呼唤国家立法》[N].法制日报,2006.4.25(第3 版)。
[参考文献]
[1]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张红艳.婚姻家庭暴力[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刘淑敏.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5.(3).
[4]刘武俊.遏制家庭暴力法律大有作为[N].法制日报,2005.8.8,(5).
[5]张嵩.制止家庭暴力呼唤国家立法[N].法制日报,2006.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