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加工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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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植物类药物生产质量控制点
1.4.1 栽培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 1.4.3 根据不同药用植物物种生长发育的需要有限度地使用化学肥料。
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 及医院垃圾和粪便。
变种或品种,记录其中文名及学名。 1.4.2 确定栽培适宜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种植规程。
☺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不得从事直 接接触药材的工作。

1.7.3 文件管理 § 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 ; § 全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附照片或图象;



§ 收集所有相关的原始文件,如:与协作单位的 协议、购销合同,生产资料的说明书、合格证、 购销凭证,调运凭证,产品检验报告,等等;

1.5.4 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
中药材。
1.7.2 人员管理
☺ 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有药学或农学、畜牧学
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生产实践 经验。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
材质量管理经验 。
☺从事中药材生产的人员均应具有基本的中药学、
农学或畜牧学常识,并应进行生产技术、安全及 卫生学知识定期培训与考核 。
2.1.3刮皮:分级清洗后的中药材根茎,需要去皮的,应趁鲜及时 刮去外皮,然后晾干,使颜色洁白,防止变色。 2.1.4切片:对于质坚不易干燥的粗大根茎,应在采收后洗净,除 去残茎和毛须,趁鲜切成薄片晒干,如大黄、玄参、葛根等。
2.1根茎类中药材
2.1.5.烫:对一些肉质、含水量大的块根、鳞茎类药材,如太子参等采收 后应放入沸水中浸烫片刻,然后再捞出晒干。通过沸水烫,可使细胞 内蛋白质凝固,淀粉糊化,破坏酶的活性,促进水分蒸发,利于干燥, 并可增加透明度,但要注意水温和时间,可根据块茎大小,灵活掌握 浸烫温度和时间,千万不能烫得太熟,以免影响质量和折干率。 2.1.6.蒸:有些中药材采收后须进行蒸煮,然后再晒干或烘干,如玉竹、 天麻、何首乌等。 2.1.7.熏:对于一些粉性程度较高而需要久存储藏保鲜的中药材品种,为 了防止虫蛀、变质,在干燥前可用硫磺熏蒸,以加速干燥、防止霉烂。 简易的硫磺熏蒸,可在室内外将药材堆积,中间放盛硫磺容器,点燃 硫磺后密闭,一般须熏蒸24~48小时,以熏透、熏匀为度。适宜熏 硫的中药材品种有山药、泽泻、白芷等。
中药材加工基础知识
前言


中药材生产的经济意义 广西中药材生产的优势 国家对药材生产的管理 本课程的目的意义
一、理解国家对中药材生产的法规
二、中药材加工(饮片加工)基础的基础知 识 三、中药材储藏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GAP对中药材生产的基本要求

1.1 GAP释义:
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英文名称: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 简称 中药材GAP) 与GAP配套的中药材行业的的认证还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这两个认证强制推行。 GAP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生产中药材 (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包括植物类、菌类药的种植,采收, 加工、储运,动物类、海洋类药的养殖、捕捉、加工、储运,矿物类 药物的开采、加工、储运。 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属自愿采用。
2.2 皮类中药材
以皮入药的中药材品种一般采收后按规格趁鲜切成 一定大小的块或片,然后直接晒干。也有些皮类药 材采收后趁鲜立即刮去外皮再晒干,如牡丹皮、黄 柏等。还有些皮类药材采收后要经浸烫处理,如杜 仲、厚朴等,要先放入沸水中稍烫一下,取出叠放, 让其发汗,待内皮层变为紫褐色时,再蒸软刮去外 皮,然后切成丝、片或卷成筒状,最后晒干或烘干。
§所有文件均应存档,至少保存5年。档案资料应 有专人保管。

第二节:中药材加工的基本工艺
2.1根茎类中药材 2.1.1分级:将药材的地下部分采收后,按不同大小进行分级,以 便于加工,如地黄、元胡、贝母等。 2.1.2清洗:将药材按大小分级后,洗净泥沙,除去残留枝叶、芦 头和须根。也可不水洗,只除去不能药用的杂物和劣质部分, 待其干后泥土自行脱落或在干燥过程中通过搓、撞除去泥沙。
2.3 以花入药的中药材
花类药材采收后一般可放置在通风处摊开 阴干或放在阳光下直接晒干,也可在低温条 件下快速烘干。但应保持其颜色鲜艳,花朵 完整,并注意防止有效成分的散失,要保持 浓厚的香气,如金银花、西红花、旋覆花等。 植物的花,一般含有糖和其他活性物质,较难 干燥,原来都采用硫磺熏蒸干燥,容易造成 成品的硫含量超标。可采用蒸汽杀青百度文库术。

1.4.4 采取综合措施防治病虫害,
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施用农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
1.4.5 采用适当的农艺措施,创造适合药用植物生长的条
件。
1.5 动物类药物生产质量控制点 1.5.1 确定相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养 殖规程和管理制度。 1.5.2 定时定量投喂。适时适量地补充精料、维生 素、矿物质及其它必要的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 类激素等添加剂。饲料及添加剂应无污染。 1.5.3 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的生活场所、设备等 进行定期消毒。药用动物的疫病防治,应以预防 为主,定期接种苗 。

1.2 业务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 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 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 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 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 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 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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