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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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一套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必须包括3个部分: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和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其中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是汽车产品管理体系的基础,是检测机构对汽车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两大类:(1)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公告等,(2)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等。目前国际上汽车技术法规主要分三大体系:欧洲体系(EEC/EC指令和UN/ECE法规)、美国体系(FMVSS&EPA)和全球技术法规体系(GTR)。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也是参照UN/ECE法规和欧盟EEC/EC指令建立的。

1 欧美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盟和美国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并由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1.1 欧洲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欧盟实施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并对生产厂家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欧盟对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的整车产品形式批准制度(WVTA)。经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测试确认产品满足有关的EEC/EC指令要求,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则批准该型式的产品。由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向生产厂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和标志,又称e标志,并通知其他欧盟成员国。

1.2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分为安全节能和环保两部分,分别由联邦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DOT/NHTSA)和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实施。

安全技术法规的实施采取制造厂自我认证,政府事后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制造厂自行进行认证试验,符合联邦汽车法规要求的,在每一辆新车上贴符合法规要求的标签,即可上市销售,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检验。自我认证试验的频率取决于厂家本身的质量控制水平和产

品性能与法规要求之间的差距。

美国汽车环保实施EPA认证,与安全技术法规实施的自我认证不同,类似政府的强制性形式认证。制造厂首先向联邦环境保护署提出EPA认证的申请,同时附上车辆相关的说明书、技术参数、试验规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资料,并提交车辆排放控制装置8.045万km或1500 h耐久试验的结果。EPA审查有关资料后,按发动机种类选择EPA试验室或认可的厂家试验室进行EPA法规要求的试验,符合法规要求则可以发放EPA认证并给与官方公布。

2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

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包括欧盟指令(EEC/EC指令)和联合国《1958年协定书》(UN/ECE 法规)两大体系。

EEC/EC指令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实施的强制性指令,是对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进行认证测试的标准依据。

截至2008年7月,欧盟EEC/EC汽车及挂车(M、N、O类)指令共61项,另外还有100多项修订指令。其中,1970年2月6 13颁布实施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是EEC/EC汽车法规体系的最基础指令,最近的一次修订是2001年11月20日实施的2001/116/EC指令。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EEC/EC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如德国e1、法国e2、意大利e3、荷兰e4、英国e11等。

195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为了促进欧洲汽车工业和贸易的发展,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互相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1958年协定书》,由UN/ECE/WP29(车辆结构工作组)具体运作,制定全欧洲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一EcE法规。

截至目前{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国共45个,包括25个欧盟国家和其他13个欧洲国家以及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亚洲的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美国、中国不是该协定的缔约国。每个缔约国有一个形式批准代号又称E标志,如:德国El、法国E2、意大

利E3、荷兰E4、英国E11、俄罗斯E22、13本E43、韩国E51等。

到目前为止,ECE法规有126项,可分为安全和环保与节能两大类。安全方面法规包括一般安全性法规(视野、车身结构、操纵指示、车速表、安全玻璃、防盗等)、主动安全性法规(灯光及信号、转向、制动、轮胎等)、被动安全性法规(碰撞防护、座椅及头枕、安全带等)。环保与节能方面法规可分为污染控制法规(排放、噪声、无线电干扰)、节能法规、新能源法规。

UN/ECE法规体系,是目前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汽车法规体系。欧盟2005年12月公布CARS21(2l世纪更具竞争力的汽车法规体系),将有38项EEC/EC指令直接由UN/ECE法规替代。最终由UN/ECE法规体系替代EEC/EC指令体系,是欧盟未来汽车法规发展的趋势。

3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

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由两部分组成,汽车安全及节能技术法规,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依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授权制定并实施,联邦汽车环保法规,由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属(EPA)依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授权制定并实施。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都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FR)中。

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分5大系列,共计57项,其中主动安全27项,被动安全23项,其他7项。

汽车节能技术法规,主要规定制造商在各车型年内必须遵守的车辆平均燃油经济性指标,即CAFE指标,单位是英里每加仑。联邦环境保护署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的汽车技术法规,主要规定了燃料经济性的试验规程、计算规程、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联邦汽车环保法规由EPA制定,按照不同的车型及不同车型年的车辆分为不同的法规部分。美国加州实施汽车环保地方法规,由加州空气资源局制定并实施,该法规对汽车排放的控制严于联邦法规。

4全球技术法规体系

全球技术法规体系(GTR),即联合国《1998年协定书》。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由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牵头,开始进行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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