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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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等级管理制度
首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个“体系”,从这个体系中可以看出:一、文物分可移动和不可移动两大类。

可移动的文物当中又视珍贵程度分一至三级,不可移动的分国家、省、市县和镇四级。

二、有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分。

这是视历史文化遗产数量多少、成片规模大小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第七条规定:“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
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为全国文化保护单位,报国
务院备案。

第八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
名城。


作为一个城市,好可能是国家级或省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可能有“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成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可能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可能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的文物保护单位,都应该作认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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