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烧褐煤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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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编号:LX-FS-A50555 掺烧褐煤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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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烧褐煤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总则
1.1搞好掺烧工作,既是对国家负责、企业负责,也是我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适应市场形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
掺烧的各电厂必须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以生产厂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认真贯彻有关措施的要求。
1.2处理好褐煤掺烧量和安全的关系,任何情况下,掺烧量都要服从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先试点后推广,积极稳妥地进行在运机组的试烧。
1.3 为保证试烧的安全,根据褐煤试烧工作组的要求,6月底以前仅进行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4号炉,辽宁发电厂13号炉、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MW机组的掺烧,以暴露问题、取得经验。
6月下旬进行总结,某些机组必要时还需进行必要的改造后再全面推广。
1.4 褐煤试烧工作必须确保在褐煤接卸、储存、输送和制粉安全的前提下才允许进行,严防在试烧中发生炉膛爆破、制粉系统爆破、煤粉仓着火、输煤皮带着火、煤厂自然的事故发生。
为加快试烧进度,锅炉的试烧,可在严防炉膛爆破的事故发生的前提下,与对锅炉的影响的技术分析和改进措施制定的同时进行。
为此,试烧时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应配合进行调整试验。
并根据计算分析和试运结果提出必须的改进措施,包括技术改造措施,以便下一步改进推广。
如在试烧中发生结渣、超温、达不到额定出力等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如威胁安全,
应暂停试烧,并及时报告试烧工作组和技术组.
1.5该《掺烧褐煤安全与技术措施》(试行),主要参照大型电站锅炉防爆规程、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5145—2002、通辽发电总厂煤场和制粉系统运行规程、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发电厂、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行规程以及具体设备情况制定。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通用措施、各厂具体安全技术措施三部分,其中技术措施仍需要现场试验进一步补充完善。
1.6本《掺烧褐煤安全与技术措施》(试行)适用于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发电厂、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7本措施由分公司掺烧和煤技术组负责解释。
2.掺烧褐煤的通用措施
2.1制粉系统的防爆要求一律按磨制褐煤的制粉系统的防爆要求执行。
2.2 其锅炉全部按已由发改委批准,即将出版的锅炉防爆规程的要求执行。
2.3 5月底以前,按措施的要求对来煤接卸、储存、输送和制粉燃烧系统系统进行一次自查的基础上,搞好厂间互查,保证各项措施落实。
2.4由电厂提供锅炉原始尺寸、燃烧机制粉系统各项原始参数,由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对不同掺烧比例进行校核性热力计算和干燥出力计算,对试烧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测,提出注意事项,必要的改进措施,并根据试烧结果于7月份内提出技术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5褐煤煤场储煤通用措施
2.5.1 褐煤存放时间为6个月,每年倒垛两
次。
时间定在春季3~4月份和秋季10~11月份,倒垛时必须完全彻底。
2.5.2 倒垛时分段进行,一般控制在2万吨煤左右,保证煤场库存量。
2,5.3 储煤时做到边储煤边压实,横向压实,储煤高度不超过2米。
压实后继续储煤,一般储三层煤,最后在最高点,纵向找平压实;如果纵向压实,可一次储煤到最高点,但必须留出两个推土机的车位,以便拨边分层压实,煤层高度不超过
500mm,一直压到最高点。
2.5.4 煤场储煤必须留出防火道,以便局部自燃时,推土机进行压实处理。
上部发生自燃,推土机不能压实处理时,要及时挖出处理。
2.5.5 煤场自燃严禁浇水处理,如自燃严重,推土机不能压实处理,要及时挖出处理,将底部存煤
推到里侧压实后,可继续存煤。
2.5.6 根据煤场大小,进行褐煤储存,且不可超量存储。
2.5.7 储煤必须一次压实成型,不能出现溜边。
2.5.8 对于大面积自燃,推土机处理时,要防止塌方和推土机滑坡。
2.5.9 由于各厂储煤方式不同,制定的具体措施应结合本厂实际,但不应违背褐煤煤场储煤通用措施。
3. 辽电安全技术措施
4.1 安全措施
4.1.1 煤场
4.1.1.1 燃料部应控制入厂褐煤量,力争做到当天来煤,当天消化,避免煤场大量储存褐煤。
若过量
按指定位置储存。
4.1.1.2 储煤场共有7个上煤孔眼,将6、7号孔眼作为储存褐煤的专用位置,并与其它煤种设定明显界限,防止褐煤自燃引燃其它存煤。
4.1.1.3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天对贮煤场的褐煤用推土机进行碾压,并对碾压的效果进行监督。
4.1.1.4 冬季应及时清除覆盖在煤堆上的积雪,防止煤堆内温度升高。
4.1.1.5 每值设一名专门负责检查并处理存煤自燃的值班员。
4.1.1.6 煤场要留出防火通道,宽度为1~2个车位,如发生自燃引起大面积着火,消防车能够进入现场。
4.1.1.7 当煤场存煤上部发生自燃,推土机不能压实处理时,要及时挖出处理。
4.1.1.8 如发生大面积自燃,推土机处理时,要防止塌方和推土机的滑坡。
4.1.2 配煤
4.1.4.1 燃料分场应严格控制褐煤的混烧比例,初期可控制在20%左右,并保证混配均匀。
4.1.3.2 加强入炉煤质的化验管理,并及时反馈到燃料分场调度,燃料分场调度根据入炉煤化验报告及时调整混配比例。
4.1.3.2 在冬季要严格控制备查室内温度,防止室内温度过高引起备查煤样自燃,造成火灾。
★
4.1.3 输煤系统
4.1.4.1 对输煤段输煤皮带应全部更换为阻燃皮带,防止皮带着火事故的发生。
4.1.3.2 由于褐煤粉尘浓度大,各段要投入除尘装置。
4.1.3.3 入炉前煤种要混配适当,达到混配煤种的指标。
4.1.3.4 每个班在上煤工作结束后要将各输煤段皮带上与地面的煤与粉尘刮净和清扫干净。
不允许留有积粉与煤等杂物,以防自燃烧损设备。
4.1.3.5 卸煤沟、输煤段增设喷淋水管路,增加供水泵,保证可靠的水源,当煤粉自燃时能及时扑灭。
4.1.3.6 输煤段内溜子加装衬板,以防堵煤挂蜡。
4.1.3.7 皮带上煤时将原煤中携带的草、木材、油脂、雷管等易燃易爆物清除掉。
4.1.3.8 输煤段内的消防水系统应加强维护、保证好用。
4.1.3.9 输煤段内电缆应定期清扫,防止积煤自
燃,引燃电缆。
★
4.1.4.10 输煤皮带停运时,要将皮带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设备停运中皮带上不允许存煤。
★
4.1.4.11 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用现场灭火器或水从着火两端逐渐扑灭,同时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
4.1.4 制粉系统
4.1.4.1 制粉系统的温度、压力表应指示准确,尤其是磨煤机、排粉机出口温度表,否则要求热工人员立即处理。
4.1.4.2 加强制粉系统保温,防止煤粉因结露产生结块、沉积。
4.1.4.3 制粉系统各部的防爆门要按防爆规定安装(内层为5-8mm的石棉垫,中间为防潮油纸,外层为铁皮,该铁皮厚度为0.25-0.35mm。
对于直径
600mm以上的铁皮要做成单咬口的,600mm以下的要划痕,深度为厚度的50%),制粉系统防爆设备完好率达100%。
4.1.4.4 防爆门应处于严密状态,不可进雨、漏水,以免造成结块积粉而自燃。
4.1.4.5 加强给煤机的维护检修工作,保证能连续均匀给煤,在磨煤机入口空心轴承侧焊接刮刀,防止遇到湿煤时入口积煤堵塞。
4.1.4.6 为防止给煤机内煤粉积粉自燃爆炸,在给煤机前、后端加装消防蒸汽喷嘴。
4.1.4.7 雨季时应加强对给煤机的检查,如有给煤积堵塞现象应立即处理。
4.1.4.8 粗粉分离器每月要检查一次,清除杂物,防止积粉,引起着火爆炸。
4.1.4.9 对漏风的粉仓上盖,锅炉与修缮分场配
合进行处理,消除漏风。
4.1.4.10 对1~3、7号炉粉仓加装的二氧化碳充气管道系统,应加强维护,保证好用,满足防爆要求。
4.1.4.11 合理设置粉仓温度测点和报警装置,加强粉仓温度监视,并采用吸潮管吸去仓内可燃气体。
4.1.4.12 粉仓应定期降粉,最低粉位应降至1米,降粉周期由原来的10天一次改为5天一次。
4.1.4.13 运行中,严禁在制粉系统设备及管道上进行焊接及其它明火作业。
4.1.4.14 混烧褐煤达20%时,1~3号炉磨煤机出口温度保持不超过70℃运行。
4.1.4.15 钢球磨中储式制粉系统,粉仓采用低粉位运行方式,一旦粉仓发生异常,能够及时采取措
施,这样也能降低其突然爆炸后产生的后果。
4.1.4.16 应加强运行管理,锅炉正常运行中,对容易积粉的磨煤机再循环风门等,坚持定期吹扫。
4.1.4.17 定期检查磨煤机入口热风门、温风门、总风门,使之能严密关闭,远方操作好用。
4.1.4.18 对漏粉的地方及时进行处理,防止与空气、外部火源直接接触。
4.1.4.19 电厂锅炉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尤其是制粉系统在低出力运行或启、停过程,因此运行人员更应注意巡视检查。
4.1.4.20 运行人员应密切监视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钢球磨、粉仓等重点部位,严防积粉、积煤自燃并配备专人对这些部位进行巡视。
4.1.4.21 由于运行造成的煤、粉外漏要及时清理,如到交班未清理完毕,只进行设备交接班,卫生
由交班人员继续处理,直至合格后再交接班;设备原因漏煤、粉,要立即找检修处理,没人处理当班司炉可越级向生技处报告。
4.1.4.22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和安全规程的有关部分,控制制粉系统运行中的各参数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4.1.4.23 正常运行交班时,粉仓温度由原来的不准超过90℃改为不准超过70℃,否则采取降粉措施。
4.1.4.24 遇有制粉系统堵煤、堵粉等故障时,为防止设备损坏与人身伤害,运行人员应按《锅炉制粉系统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4.1.4.25 所有锁气器关闭时要严密,不应采取吊起固定的方式,遇有动作不灵活时,要联系检修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4.1.4.26 启、停磨煤机时要检查磨煤机入口和给煤机处有无火源。
4.1.4.27 停磨煤机前必须将磨煤机和一次风粉管煤粉吹扫干净,防止积存煤粉而发生自燃现象。
4.1.4.28 磨煤机停备时,应关闭吸潮管,杜绝一台磨煤机运行,两侧吸潮管门都开着的现象(这样停备侧吸潮管就是进风口),以免粉仓漏进空气。
4.1.4.29 磨煤机停用时间不得超过2h以上,防止积存煤粉停留时间长而发生自燃现象。
4.1.4.30 当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要及时关闭粉仓吸潮管门,发现堵塞及时进行处理。
4.1.4.31 制粉系统停运前,给煤机必须走空,严禁存煤。
4.1.4.32 停炉备用时要压死锁气器,防止漏风。
4.1.4.33 遇有48小时及以上停炉时,要按规定将粉仓内煤粉烧净,以防粉仓煤粉自燃着火。
4.1.4.34 当发现制粉系统有自燃现象时,应停止通风,防止空气进入其内部。
磨煤机入口发现自燃时,应加大给煤,同时采取措施压住回粉管锁气器。
4.1.4.35 粉仓内发生自燃时,停止向粉仓继续送粉,并关闭粉仓吸潮管,进行降粉,然后再升粉位,采用多次升降粉位的方法处理。
4.1.4.36 发生制粉系统爆炸,应调整锅炉燃烧,防止锅炉灭火。
4.1.4.37 制粉系统消防蒸汽的投入,应采用电动门控制,确保能可靠投入,若手动不但投入慢,而且易对操作人员构成威胁。
4.1.5 燃烧系统
4.1.
5.1 燃烧器的火焰检测装置运行可靠。
4.1.
5.2 锅炉声光报警信号反应灵敏准确。
4.1.
5.3 锅炉各种联锁、保护性能可靠,好用,防止锅炉爆燃事故的发生。
4.1.
5.4 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管道一次风压,调整一次风速,防止堵管。
4.1.
5.5 预燃室在不需稳燃的情况下,尽量不投入运行。
4.1.
5.6 运行中及时检查喷燃器、预燃室的燃烧和结焦情况,防止其被烧坏。
如有喷燃器结焦时,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停运该喷燃器。
4.1.
5.7 应保证吹灰器的定期吹扫,每班至少一次,并作好记录。
4.1.
5.8 运行人员要定期利用各检查孔、门处检查受热面的结焦情况,发现结焦和堵灰要及时处理,确保受热面清洁。
4.1.
5.9 喷燃器烧红时,停止与之对应的给粉机运行,并通风冷却。
4.1.
5.10 锅炉启动初期保持额定负荷时25%的风量(防止一次风机抢风使喷燃器二次风变为负压倒抽)。
4.1.
5.11 低负荷运行时,根据情况适当调小停用喷燃器的一次风压,同时,保持运行喷燃器的一次风速在30m/s左右(?)。
4.1.
5.12 锅炉停运后,具备条件时检修人员要对所有受热面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受热面结焦和堵灰情况,制定锅炉定期停炉清焦和清灰计划。
4.1.
5.13 锅炉灭火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应切断燃料,严格执行吹扫程序,严禁抢点,引起爆燃。
4.1.
5.14 发生灭火后重新启动时,一次风机挡
板要缓慢的开启,逐渐加大风量吹扫一次风管,严格执行吹扫程序。
3.2 技术措施
3.2.1 辽宁发电厂在1~3号锅炉进行褐煤试烧工作。
3.2.2 褐煤掺烧比例应从低到高,逐步增加。
首先选择在20%,根据制粉系统和燃烧调整试验,以及锅炉热力计算确定最大的掺烧比例。
3.3.2 1~3号锅炉制粉系统采用热烟干燥,热风送粉,磨煤机出口温度控制在65℃~70℃。
★
3.2.4 粉仓温度不应超过磨煤机出口温度。
3.2.5 针对不同掺烧比例,通过锅炉及制粉系统相关试验来确定合适的煤粉细度。
3.2.6 由于褐煤挥发分高,为防止燃烧器烧损,应适当提高一次风速。
但不同掺烧比例下的一次风速
应以燃烧调整试验和相关计算来确定。
★
3.2.7 通过燃烧调整试验使同层燃烧器风量偏差不超过5%。
★
3.2.8 磨煤机运行时,通过再循环门和热烟挡板开度调节磨煤机入、出口温度。
3.2.9 在进行试烧之前,应首先要求热工人员将给粉机转数进行标定,防止出现一次风管因给粉不均而出现堵管和燃烧不稳定的现象。
3.2.10 根据褐煤制粉系统运行规程规定,磨煤机出口含氧量应小于12%(请了解通辽电厂有关规定后再定)。
★
3.2.11 当锅炉出现严重结渣情况时,应立即降低掺烧比例。
★
3.2.12 建议1~3号炉由热风送粉改为温风送粉,更有利于输送褐煤煤粉。
3.2.13 建议更换减温水电动门,保障减温水能够投自动。
燃用褐煤易造成受热面超温。
现1、3、7号炉减温水均靠手工调节,难以满足主蒸汽参数的要求。
如出现汽温无法控制情况,应降低掺烧比例。
3.2.14 对1~3号炉冷灰斗及炉墙进行改造,减少漏风,防止火焰中心上移所造成的受热面超温。
3.2.15 根据锅炉掺烧、优化试验,制定运行卡片。
3.2.16 对掺烧前后的锅炉进行经济分析。
3.2.17 对掺烧前后磨煤机电耗进行经济分析。
4.抚电安全技术措施
4.1 安全措施
4.1.1 煤场
4.1.1.1 合理制定采购运输计划、防止挤、压车现象发生。
4.1.1.2 做好厂内铁路的维护、检修工作、确保线路畅通。
4.1.1.3 1、2号机组共有三个储煤筒仓,将3号储煤筒仓排空后,专用储褐煤之用。
4.1.1.4 燃料处要合理控制来煤车量的均衡,力争做到当天来煤,当天消化,尽量不在储煤筒仓存放。
如果来煤量较大,超出3号筒仓装载能力,必须专门另选煤场,其存放措施参照褐煤煤场储存通用措施执行。
4.1.1.5 加强对3号储煤筒仓内煤的温度监视工作,当筒仓温度超过规定的温度(褐煤自燃温度130~170℃参考值)或筒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停止
向该筒仓内上煤,并尽快排出该筒仓的存煤。
同时向该筒仓内喷淋适当的水量将火熄灭。
4.1.1.6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泵每天白班必须试转一次消防水池,要保持高水位,确保安全可靠。
4.1.1.7如果发现来煤有自燃现象,应及时将自燃部分清除,不准将其输送到3号筒仓,以防烧坏筒仓。
4.1.2 配煤
4.1.4.1 入炉前煤种要按20%比例混配褐煤。
4.1.3.2 入炉煤煤质化验应及时、准确,并且根据化验报告调整掺烧的比例。
4.1.3.2 采样的工作人员上车采样时,要注意观察煤的表面温度,发现自燃立即采取处理手段,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4.1.2.4 冬季要严格控制备查室内温度,防止室
内温度过高引起备查煤样自燃,造成火灾。
4.1.3 输煤系统
4.1.4.1全厂卸煤棚共有12车位,将空出车位作为专卸褐煤的位置,并与其它卸煤车位设有明显标志。
4.1.3.2 燃料分场输煤系统各段皮带及锅炉皮带给煤机皮带均不是防火皮带,因此燃料分场、运行分场要设专人每天检查消防系统,确保消防系统运行正常,防止褐煤自燃后将输煤皮带烧损事故的发生。
4.1.3.3 输煤皮带在输送褐煤时,运行各段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如发现褐煤冒烟着火时,及时处理将火扑灭,并汇报有关部门领导。
4.1.3.4 皮带上煤时将原煤中携带的草、木材、油脂、雷管等易燃易爆物清除掉。
4.1.3.5褐煤粉尘浓度大,因此燃料运行工作人
员工作时要戴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1.3.6运行各班在上煤工作结束后,要将各输煤段皮带上和地面的煤与粉尘用水清扫干净,不允许留有积煤与煤粉等杂物。
4.1.3.7 输煤皮带停止前,需将皮带上存煤排空,方可停止输煤皮带,防止自燃损坏设备。
4.1.4 制粉系统
4.1.4.1 加强对锅炉制粉系统维护检修工作,对漏粉、漏煤及时进行清理。
特别是1、2号炉皮带给煤机下部和尾部的存煤,每天白班要及时进行清理。
4.1.4.2 1、2号锅炉磨煤机入口空心轴承侧设有焊接刮刀(原设计没有),为了防止湿煤在磨煤机入口常时间粘堵,每班运行人员必须对磨煤机入口检查一次,发现有粘、堵煤时要及时进行清理干净。
4.1.4.3 制粉系统各部防爆门及储煤筒仓防爆门,要按防爆规定进行安装,防爆门完好率达到100%。
4.1.4.4对煤粉仓上盖的漏风,锅炉分场要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煤粉发生自燃。
4.1.4.5 要及时处理制粉系统各管道的漏粉和漏风,特别是当热风门不严、锁气器卡涩现象发生时,要及时更换和处理。
4.1.4.6 磨煤机入口没有刮刀,应进行设备改造。
4.1.4.7 制粉系统的温度、压力表应指示准确。
4.1.4.8 煤粉仓应定期降粉,最低粉位应降至3米以下,降粉时间为每天前夜班进行。
4.1.4.9 电厂锅炉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尤其是制粉系统在低出力运行或启、停
过程,更应注意巡视检查。
4.1.4.10 制粉系统粗粉分离器每半月由检修人员进行检查一次,清除杂物及积粉,防止积粉自燃,引起着火爆炸。
4.1.4.11 制粉系统木削分离器每班必须进行清理一次。
4.1.4.12 当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应及时关闭吸潮门,注意潮管温度变化;定期派专人每天对吸潮管进行检查,如发现堵塞必须及时处理。
4.1.4.13 送粉绞笼在停止以前必须将送粉绞笼内的煤粉排净,方可停止运行,防止送粉绞笼内积粉自燃。
4.1.4.14 停止锅炉制粉系统前,关闭原煤斗插板,将皮带给煤机上的煤排空后,停止给煤机,并将磨煤机内煤粉抽净后,方可停止磨煤机,切换风系
统。
4.1.4.15 锅炉停止时间超过48h时,必须将粉仓内煤粉烧净,防止粉仓煤粉自燃着火。
4.1.4.16 有计划锅炉停炉时间超过72h时,必须将1、2号原煤斗内存煤和粉仓内煤粉烧净。
4.1.4.17 当制粉系统堵煤、堵粉、自燃等故障时,必须按《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4.1.4.18 当发现制粉系统有自燃现象时,应停止通风,防止空气进入其内部。
磨煤机入口发生自燃时,应加大给煤,同时采取措施压住回粉管锁气器。
4.1.4.19 如发生制粉系统爆炸后,应紧急停用该套制粉系统,处理后需全面检查,确认无火源时,方可进行检修。
4.1.4.20 当粉位低,发生煤粉自流现象时,要就地检查喷燃器的来粉量,及时停止所对应给粉机的
运行,并投油稳燃,防止锅炉灭火。
4.1.4.21 在高浓度、高速度含粉粒气流不断冲刷下,细粉分离器较容易被磨损,甚至磨穿,而产生漏风现象,因此,应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磨穿现象,应及时修补。
4.1.4.22 细粉分离器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于粉粒的吸湿以及电荷等原因,壁面百叶窗导流器等部位会产生积粉,在细粉分离器暂停或检修时应及时清除,以防出现煤粉自然现象。
4.1.4.23 应定期清除细粉分离器进、排气通道的堵结部位。
4.1.4.24 粗粉分离器在长时间运行时,易造成顶帽锥积粉,要求停止制粉系统运行时,进行通风吹扫一定时间,否则,长期运行一旦达到一定的粉尘浓度时易造成爆炸。
4.1.5 燃烧系统
4.1.
5.1 发现有燃烧器喷口烧红时,应停止与之对应的的给粉机运行,并通风冷却。
4.1.
5.2 锅炉灭火保护必须全程投入,防止锅炉灭火,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保护退出。
因工作需要必须将保护退出时,必须请示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退出保护运行。
4.1.
5.3 炉膛火焰监视器可以清晰地观察炉内火焰。
4.1.
5.4 燃烧器的火检检测装置运行可靠。
4.1.
5.5 锅炉声光报警信号反应灵敏准确。
4.1.
5.6 运行人员要定期检查受热面的结焦情况,发现结焦和堵灰要及时处理,确保受热面清洁。
4.1.
5.7 当锅炉发生灭火时,要按《锅炉运行规程》中规定进行处理。
4.2 技术措施
4.2 .1锅炉制粉系统运行状况较好,因此先在2号炉上试烧。
4.2.2 试烧期间首先将褐煤的掺烧比例控制在20%左右,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掺烧比例,根据制粉系统和燃烧调整试验,以及锅炉热力计算确定最大的掺烧比例。
4.2.3 一次风速首先控制在26~28m/s,当掺烧比例增加后,再根据实际掺烧试验及制粉系统干燥出力计算结果重新确定一次风速。
4.2.4抚顺发电厂2号炉设计煤粉细度R90为25%,单烧褐煤时煤粉细度R90一般选择为45~50%之间。
褐煤掺烧比例为20%时,建议煤粉细度30~25%;当掺烧比例增加后,煤粉细度应由制粉系统出力和燃烧试验确定。
4.2.5 锅炉掺烧褐煤过程,必须对制粉系统运行参数严格监视和检查。
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在75℃以下,在不同掺烧比例下,进行制粉系统出力计算,确定一次风率和磨煤机入口温度。
4.2.6 粉仓温度应不高于磨煤机出口温度。
4.2.7 运行人员在进行常规表盘记录时,要增加磨出口温度及粉仓温度记录,以监视其温度变化情况。
4.2.8 据褐煤制粉系统运行规程规定,磨出口含氧量应小于14%。
如果达不到该标准,要考虑对排粉机进行改造。
4.2.9 2号炉磨煤机入口干燥介质是热风、冷烟和温风。
热风温度329℃,冷烟温度140℃,温风温度129℃。
为了降低磨煤机出口烟气含氧量,建议2磨煤机入口温度调节以热风和冷烟为主,温风调节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