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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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案例:1998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
的老李再婚了。去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 月后就撒手人寰了。 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 姨聚在了一起。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 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 买下来。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 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那 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 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 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今年年 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 无效在医院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 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 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 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 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 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 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 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 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 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特别提醒: 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 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 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 案例: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贺大爷 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 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 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 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 生活更是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 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贺大爷找到小 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 用,但被小儿子拒绝。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 法院。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 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 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 协议。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 医疗费用。
疑问解读:
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 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对 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 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 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 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 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 任的理由。
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 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 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 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 一部分的赡养义务
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 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
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 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 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链接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 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 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律师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 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 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 由于该房屋属 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 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 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 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 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 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 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
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一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 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遗弃子女的、或 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 养的权利, 二是父母有经济收入,但是不能免除精神 上的赡养义务。 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
二、老年人维权:八大权利
(一)受赡养权 (二)再婚自由权 (三)住房财产权 (四)继承权 (五)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 身权 (六)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 的权利 (七)老年人应当享受的社 会服务 (八)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 发展、享受社会优待、享有 宜居环境的权利
子女孝顺,老人开心!
赡养人的范围:
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 子女, 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的内容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 (3)精神上慰藉的需求。
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和组成部分
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结合 赡养人收入的20%进行计算,最低不能低 于低保补助,最高不能高于居民人均消费 支出。
老年维权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自2013年7月1日施 行) 获得帮助权; 国家保障权; 被赡养权; 老年人优先权。
老年人维权 “384”
一、三个概念
二、八大权利 三、四项注意
一、老年人维权:三个概念
1、老年人的年龄界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老年人日 老人节(中国):农历九月初九 ,重阳节 老年人日(国际):十月一日
3.背景
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
(1)、婚前及婚后财产公证 (2)、遗嘱公证 (3)、签订双方赡养协议
(三)住房财产权
一、如何避免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 侵害形式 1、子女出资购买同住老人拥有使用权的 住房后,全部占有该住房 2、子女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 人房产 3、子女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 老年人同意后更改户主及产权人,目的达到 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4、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 房。 建议:提高产权意识
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 合法财产的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 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 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 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 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 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 要的份额。
(一)受赡养权
1、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
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 上的帮助。 扶养,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 扶助。 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 精神生活上的抚育。
(一)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15条 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可以 概括为以下几点: 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 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 安慰父母。
(二)、再婚自由权
1、 老年人再婚Biblioteka Baidu主 要障碍 : 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2、老人的婚姻自主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 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 后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 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 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7《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二、资助子女购房,如何避免他人分走财 产。 1、产权尽可能登记在自己名下, 2、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 (1)、打借条或欠条 (2)、赠与协议
常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消费维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 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 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孝晚辈,老年人该如何 保护自己?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 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 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 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 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 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四)继承权
1、确定遗产 2、遗嘱继承优先 3、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法》相关知识 遗嘱
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穿衣吃饭及日常开支费用, (2)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比如护理费,, (4)住房费用, (5)必要保险费用, (6) 精神消费支出,比如有线电视费,书报 费等。
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
(1)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 (2)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3)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 实不能抚养自己的 (4)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 (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 以维持生活的 (6)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不该赡养的 (7)认为分家不公不该赡养的 (8)认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该赡养的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 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 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 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 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 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 学、老有所乐。
3、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 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 《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5、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下附案例)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