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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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市所有人群。
第三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6元标准设立;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8元标准设立。
第六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省、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各县(区)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类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也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条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底前要编制下一年度项目
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形成县(区)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各县(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提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地区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自筹资金缴存财政社保专户的凭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晓店镇纳入宿豫区申报,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纳入宿城区申报。原则上,泗阳、泗洪、沭阳三县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宿城区、宿豫区报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各县(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连同当地财政筹集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一起纳入社保专户,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作核定的项目用款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将全年70%的专项资金下达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工作进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度,及时将项目资金下拨使用。下拨采取每月核定发放,6月底前要将财政拨付的70%的专项资金全部下拨到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其余资金待年终考核后清算。补助资金的清算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
第十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下拨的依据为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工作量月报表及各项工作清单明细,清单明细要记录服务对象、服务提供人、服务提供日期等详细信息,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定。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量月报表与清单明细进行初审,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终审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也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考核补助资金(即省补助的30%部分)下达10日内,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30%资金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资金一并拨付卫生部门使用。原则上,年度项目工作专项资金要在当年12月底之前下拨使用完毕,补助到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金不低于全年总资金的30%。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各县(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县(区)审计部门每年对本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由市审计局汇总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二十条各县(区)卫生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社区)公共卫生场所对基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