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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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泄露的是商业秘密还是国家秘密?
一、案件始末
二、各方观点
从案件发展的始末可以看出,尽管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本案作出判决,但“力拓案”所泄露的秘密是纯粹的商业秘密还是属于国家秘密备受争议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各方观点。
1、前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事梅卓琳对媒体说,如果胡士泰通过不正当手段所得到的那些事资料确实属于国家机密,那么中澳两国的领事馆都无权干涉。
中澳两国在法律体系上对国家机密一词的定义有一定的差异。
2、凤凰卫视评论员邱震海也称胡士泰等人的确是盗窃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商业机密,有争议的是这些信息是纯粹的商业机密还是可归属为国家机密,国情不同,其定义也不同。
3、中国方面有评论认为由于钢铁、能源等产业的特殊性,其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与国家发展战略,此类信息是国家机密。
4、也有媒体指出铁矿石只是一种“普通商品”,同时指责在商业竞争之中,中国政府扮演错误了角色,而在机密方面,中国对一些本来不该保密的、或者已经过时的秘密还被列为机密而保护着,这一做法值得怀疑。
三、我们的观点
经过一年多的学习,我们对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都有了一定认识,针对此案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胡士泰等人的行为泄露的是商业秘密。
1、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于2010 年4 月29 日修订的《保密法》第二条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根据定义看出,有关事项是否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主要依据。
那么,“力拓案”到底有没有给中国带来安全和利益危害呢?如果有,又有多大的危害呢?
据中国新闻网的文正介绍,2009年8月8日一篇名为《力拓案件折射出什么?》的评论文章出现在“中国保密在线”网站,署名为“蒋汝勤”。
文章指出,力拓案件中,“这些涉案的经济间谍6年来拉拢收买、刺探情报、各个击破、巧取豪夺,迫使中国钢企在近乎讹诈的进口铁矿石价格上多付出7000多亿元人民币的沉重代价,相当于全国钢铁行业同期利润总和的一倍多!”蒋汝勤本人曾任淮安市国家保密局局长一职,但已于2008年3月24日去职。
由于这篇评论文章被媒体报道为转自“中国保密局网站”,因而受到广泛关注。
但刊发该文章的网站从8月9日始终无法登录。
而一位匿名分析师认为这篇文章并非官方表态,而更多的是一个保密工作者的个人观点。
“比如他说这起间谍案让中国损失7000
多亿元,这个数字是指从2002年中国正式加入铁矿石谈判到2009年,7年时间,中国钢企因铁矿石价格猛涨而多支付7000多亿元。
但是把这样一个损失完全归结到力拓间谍案上,并不准确,其中也有很多国际经济因素导致的价格上涨。
”
“力拓案”发生之后,不仅是个人,一些风险评估机构都对案件的损失作出评估,数据由从一千亿到七千亿不等,但都是非官方的评估,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对中国的钢铁企业来说,仅仅2009 年一年,中国就有20 家左右企业凭白多预付款10.18 亿元人民币,仅2009 年的半年利息损失就达1170.3 万人民币。
由此可见,“力拓案”对中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并不大,不可以简单认为是泄露国家秘密。
2、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相同点
“力拓案”的既然可以引起巨大的争议,就表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法律概念上确实存在交叉重合的地方,从概念上看,主要由以下几点。
(1)信息性。
这里所说的信息, 用控制论创始人维纳的话说“信息就是信息,它既不是物质, 也不是能量。
”这句话虽然有些艰涩难懂, 但却指明了信息与物质、能量具有不同的属性。
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说, 这里所说的信息就是能反映事物存在和运动差异的、能为某种目的带来有用的、可以被理解或被接受的消息和情况。
(2)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这种信息未曾向社会公布,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公众无法通过正当的手段从公开的渠道直接、免费获取。
(3)利益性。
这里所说的利益性是指秘密的运用和保护因其做得好坏的不同,会给秘密所有人带来不同的结果。
比如国家秘密的保护有利于国防的巩固、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等;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维护、竞争能力的提升;反之国家秘密的泄露则会给国防的巩固、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商业秘密的泄漏也会大大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弱化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4)可传播性。
不管是商业秘密, 还是国家秘密,都存在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这些载体可能是文件、文稿、信函、书籍, 也可能是磁带、影片、U 盘,MP3 ,甚至
还可能是其它物质, 但是不管他们存在于何种载体之中,人们都能够通过听觉、视觉、触觉去感受、理解这些载体承载的信息的具体含义, 因而也就使得两者的传播成了必然。
(5)保密性。
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具有传播性和秘密性, 决定了保密的必要性。
所谓保密是指秘密所有人采取一定的方法保护自己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
这里的保密方法既可以是保密制度, 也可以是严禁接触等措施。
3、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不同点
除了概念上的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还有很多的不同,这些不同有助于我们队秘密的划分进行判断。
(1)涉及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并且只能是国家这一特殊的主体,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则为法人或自然人。
“力拓案”中泄露的秘密来自各个企业,尽管钢铁企业涉及民生等重大问题,它的权利主体仍然是是企业的法人,而不是国家。
(2)涉及领域不同。
商业秘密涉及领域的主要是与经济有关的方面,如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经济和技术信息,而国家秘密所涉及则是与国家层面有关的领域,如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领域。
“力拓案”涉及的领域主要是经济,但是与国民生活相关,确实难以从这一点来判断它的归属。
(3)确定程序不同。
确定国家秘密必须由国家的权力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商业秘密的确定仅仅是权利人的个人行为。
胡士泰等人泄露的秘密当然是各个企业权利人确立的,与国家权力部门与保密工作部门无关,因此绝不是国家秘密。
(4)造成后果不同。
国家秘密泄密所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影响整个社会发展与稳定,而造成的损害也难以补救。
而商业秘密泄密所造成的后果则相对较轻,其损失还能通过司法予以救济。
我们之前已经分析过,“力拓案”主要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对中国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影响不大。
(5)秘密等级不同。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国家秘密按照重要程度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而对于商业秘密则没有等级之分。
“力拓案”中的秘密显然是没有经过严格划分的。
(6)泄密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泄密的对象通常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NGO 等境外国家或组织。
而商业秘密的泄密对象通常为国内或国外某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胡士泰等人为了个人利益,多次收贿,将企业的秘密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的企业,造成了多家企业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总结与反思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力拓案”泄露的是商业秘密,但是从各方争议来看,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确实存在难以区分的现状。
理论上讲,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私权,区分较为简单,然而实际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交织的现象普遍存在,界限难以划分,给保密工作和司法工作都带来很大的不便。
“力拓案”中的信息从一方面来讲,无疑涉及到了我国的经济安全,《保密法》第九条对国家秘密规定的情况之一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作为稀缺资源的钢铁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无疑占有重要的地位,支撑着我国的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无论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多大地位,其作为企业的本质是不变的,企业之间与经济的谈判、交易、信息共享等行为只能定性为商业行为,在这之间发生的对保密不利的行为也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进行法律制裁。
这种对立的观点既说明了在涉及大型国有企业等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时,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分很难进行,也反映了我国在立法中的不明确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在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一下两点。
1、缩小国家秘密范围,进一步明确国家秘密事项
《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过于宽泛,数量庞大,在实际中没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概念混淆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细化其范围,集中专业力量,详细列举国家秘密的范围,从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具体细化国家秘密的种类,并且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适时的对国家秘密范围目录进行修改。
2、注重保护关乎国家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秘密保护显得越来越重
要,为了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保障企业交易行为与国际接轨,在处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二者关系时,可通过将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商业秘密上升为国家秘密,以加强对我国的企业和公众利益的法律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张家庆.从力拓案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界限
2.彭章连.从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看“力拓”案
3.和军建.论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4./special/00013GS9/riotinto.html
5./cj/cj-gncj/news/2009/08-11/18120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