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案例分析—刘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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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税务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17年度的纳税申报中存在重大问题。

经初步调查,该企业涉嫌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

税务局立即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税务局在接到案件后,立即组织调查组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税务申报材料等,发现以下问题:(1)该企业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利润却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该企业存在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3)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存在隐瞒收入、少计成本等行为。

2.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局认为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偷税:该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款,其行为构成偷税。

(2)虚开发票: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3. 行政处罚税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2)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

(3)吊销企业税务登记证。

1. 偷税行为的原因分析(1)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存在偷税行为。

(2)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企业负责人对税收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

(3)外部环境因素:部分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不惜采取偷税等手段降低成本,这也为该企业偷税行为提供了外部环境。

2. 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1)税法是规范税收行为的重要依据:税法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2)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税法通过对偷税、逃税等行为的处罚,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

(3)税法是促进企业依法纳税的重要保障:税法通过对纳税人的规范,促使企业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税法案例分析—刘天永

税法案例分析—刘天永

税法案例分析—刘天永(总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其中涉及税务犯罪的12种罪名,再次明确了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的具体标准,现整理如下: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刘天永:并购重组协议中七个涉税条款的处理建议

刘天永:并购重组协议中七个涉税条款的处理建议

刘天永:并购重组协议中七个涉税条款的处理建议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12期对赌协议安排“对赌协议”通常作为“股权收购协议”或者“资产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并购协议时,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对于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约定,一般以目标公司的业绩作为对赌条件。

当达到约定的业绩,融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当约定的业绩条件未达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

签署对赌协议时,有一个巨大的税务风险,即对于对赌协议涉及的“收益”在目前税法环境下可能被当即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会计确认原理和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国外的立法,是不合理的。

因此,交易双方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在会计确认和税务处理方面协调一致,统筹规划涉税问题,推迟纳税时间。

担保条款与赔偿在交易合同中,应设定担保条款与赔偿条款对买方提供总体性的保护。

赔偿条款是指为合同一方产生涉税损失后可从另一方获得赔偿的条款。

在设定担保与赔偿条款时应特别注意,税务担保与赔偿条款需要尽量充分;避免模棱两可的条款;应重视参考尽职调查报告的结果;注意条款的时效性。

就实践效果而言,担保与赔偿条款可能无法有效保护买方的利益,因而,如能在并购交易交割时由卖方向买方直接支付相关涉税风险金额或直接降低交易价格,可能更简便易行,但这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等因素才能决定是否可以如此安排。

此外,交易双方可以设立将税款自交易总价中减去、税务负债由买方继承、设立托管账户、有条件付款等保护性手段。

发票等凭证的开具发票作为企业记账、税前扣除等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

在涉及相关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索要合规的凭证,并应尽可能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涉嫌逃避国家税款。

经调查,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情概述1. 偷税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逃避国家税款。

具体表现为:(1)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开具虚假发票,将本应计入收入的部分隐瞒,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隐瞒收入:该公司将部分收入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未计入公司账目,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 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对该公司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纳税。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2.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报送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七)未按照规定报送税务登记证件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九)未按照规定报送其他税务资料的。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2019110 共121页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2019110 共121页

CHINA TAX LAWYER
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
企业 年度 纳税 申报 表主 表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 明细表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 产纳税调整表
• 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 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 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 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

HWUASON LAWYERS
2019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
汇算清缴报送的纸质资料包括:
1、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网上申报企业 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2)财务报表(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此表的企业外,可不报送此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网上申报可不 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 7、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
(1)《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 (2)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3)企业关于完工年度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及附表,与企业的利 润表、总账、明细账 等进行核对,审核账 账、账表是否一致。
重点审核
•针对 “纳税调整事 项明细表”进行重 点审核,审核是以 其所涉及的会计科 目逐项进行,编制 审核底稿。

【老会计经验】一个中专生的财税律师梦

【老会计经验】一个中专生的财税律师梦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一个中专生的财税律师梦
刘天永今年28岁,在很多人眼里还是个大男孩儿。

不过最近这5年来,从山东省济宁市老家到北京市的客户都称他“刘律师”。

在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那间很格式化的会议室里,这个老老实实翻开记事本准备做记录的年轻人,递给客户的名片上印着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

12年前,与许多农村孩子一样,抱着毕业后能包分配的想法,刘天永按照父母的心愿考进了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学习财务
与会计。

当时,拥有一份稳定的城市工作跳出土地束缚是大多数农村家庭对孩子的最高期待。

1996年,刘天永从这所中专学校毕业,如愿以偿地被分配到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

好奇或许注定在以后的日子里成为了刘天永未来事业的动力支持。

从进入财务部那天开始,刘天永就对财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参加自学考试是一种不需要太多经济投入的方式,而时间和精力对于一个年仅20刚出头的年轻人来说又是那么的廉价和充足。

1999年,刘天永从山东大学拿到了法律专业的自考本科文凭。

更让刘天永好奇的是当时流行的律师资格考试。

2000年,连续补习了3个月后的刘天永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而“刘律师”这个充满了诱惑的称呼让刘天永凭着农村孩子一股倔强的性子第
一次违背了父母的意愿。

2001年10月,刘天永在全家的一致反对声中离开了收入稳定的里能集团,进入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

2024年,企业应重视重点涉税风险

2024年,企业应重视重点涉税风险

2024年,企业应重视重点涉税风险
刘天永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24()3
【摘要】202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总结2023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
作成效,研究部署2024年的重点任务。

本文结合权威报道披露的信息对本次会议
予以解读,希望提醒重点企业、行业严肃面对涉税风险,并对防范税务风险提出建议。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刘天永
【作者单位】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企业在审计“所得税”科目时应关注的涉税问题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涉税风险与防范——基于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的理性思考
3.房地产企业所
得税汇算收入项目涉税风险与防范——基于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的思考4.会计
业务处理中的涉税风险及其防范r——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5.企业老总涉税意识决定企业税收风险及成本——企业老总五个涉税观念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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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税风暴下,企业如何应对税务争议?

查税风暴下,企业如何应对税务争议?
(三)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 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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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实例之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送货销售业务,送货金额2000万 元,其中已收取现金1000万元并申报纳税,另外1000万元资金 暂时没有回笼而要拖一段时间。
•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却要求企业将仓储费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
税金,作增值税处理,不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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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
金401956.06元;如果按照《பைடு நூலகம்业税暂行条例》有关“仓储业”收取 仓储费的规定,依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18222.37元。 两者相比,缴纳营业税比缴纳增值税要节省税收支出283733.69元。 两者税负差别较大,也是企业一直坚持缴纳营业税而排斥缴纳增值税 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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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 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 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1000万元没有开发票进收入,要求在当月 全部作销售处理,并计提销项税金补税罚款。
• 分析:税务机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企业应如何筹划应对?

财税实务税收争议为何频频困扰税企

财税实务税收争议为何频频困扰税企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税收争议为何频频困扰税企
“税企争议在中国也呈上升势头。

”近日,当看到澳大利亚税务局与大企业达成和解的纠纷总值超过12亿澳元的新闻报道时,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合上报纸向记者表达了这一观点。

作为中国最早从事税收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之一,刘天永接触了大量的税企争议案件。

在他看来,税收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二是征纳双方理解有偏差,三是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

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
在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的办公桌上,放着他主编的一本厚厚的书——《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在这本书里,收录着他代理过的30起精心挑选的疑难案例。

他翻开其中的一个有关出口退税的案例说,税收政策不明确,是导致税企争议的首要原因。

“由于税收政策存在不确定性,一来造成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二来导致纳税人难以依法行事,税企争议由此产生。

”刘天永说。

在出口退税领域,税收政策不确定的情形给刘天永留下了深刻印象。

他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通知、批复、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由于暂行条例法律级次较低,作为上位法统筹不足,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

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然而,在2019年,甲公司因增值税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甲公司于2019年3月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一笔购入的原材料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在审核甲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时,认为甲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涉嫌偷税漏税。

甲公司则认为,该笔款项系预付款性质,不属于进项税额,无需申报抵扣。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将购入的原材料款项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2. 案件分析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支付了增值税额,依法应当计入进项税额。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执法力度的加大,涉税违法行为逐渐减少,但仍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偷税漏税等手段逃避税收。

本文将以某企业偷税漏税案件为例,分析涉税法律法规,并对案件进行剖析。

二、案件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企业纳税情况良好,但在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查,该企业在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然而,该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手段,将部分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导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仅为1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偷税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手段,将部分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偷税行为的认定。

2. 偷税数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应当按照偷税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处罚,并依法追缴偷税款。

”本案中,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偷税数额为7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企业偷税数额为75万元,应处以75万元至375万元的罚款。

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应税筹划研究——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和税务规划-106ppt-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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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第一部分 房地产税收制度简介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一、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共涉及11项税费(10个税种、1项涉税 费用),分别为: • 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企业不征) • 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不征) • 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外资企业不征)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印花税 • 契税 • 耕地占用税 • 土地增值税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内容提纲
房地产税收制度简介
主要税种的税收稽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营业税纳税筹划
税收争议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目录

第一部分 房地产税收制度简述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涉及税种 – 房地产开发行业各个纳税环节 –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和税务规划 (2009.9.25中关村不动产商会)
——刘天永 税务律师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进出口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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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介绍
刘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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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 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资深税务律师 注册会计师
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
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 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 法律服务。 • 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 《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 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

汽车企业独立研发、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三种方式税务风险控制重点不同

汽车企业独立研发、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三种方式税务风险控制重点不同

汽车企业独⽴研发、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三种⽅式税务风险控制重点不同汽车企业独⽴研发、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三种⽅式税务风险控制重点不同2016.12.16中国税务报马硕周⼦龙本报记者张剀王曦长城汽车通过独⽴研发、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的⽅式⼤⼒推进技术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认为,从实务⾓度看,研发⽅式不同,税务风险控制重点也不⼀样。

⽆论哪种研发⽅式,企业都应该⾼度重视风险防控,否则因为⾼新⾝份带来的诸多税收利好都有可能“⼀夜成空”。

独⽴研发:确保研发持续多元在整个采访过程中,长城汽车⼏乎所有的采访对象反复强调的都只有两个字:研发。

长城汽车副总裁胡树杰说,对于⽣产型企业,科技创新是决定产品销量和企业业绩的核⼼因素。

基于此,他们在研发⽅⾯的投⼊逐年增多,持续形成了⼀系列科技成果。

胡树杰告诉记者,根据《⾼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持作⽤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是认定⾼新技术企业的⼀项重要指标。

汽车相关技术,正是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

因此,作为汽车⽣产企业,只有紧紧围绕技术研发这个核⼼,产品才能有市场,企业才有未来。

长城汽车近年来全⾯加⼤了⾃主研发的⼒度。

截⾄2015年底,长城汽车累计申请专利4655件,其中发明专利84件,实⽤新型176件,外观设计27件。

得益于科研成果⽇益增多,长城汽车2011年2⽉被评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2013年12⽉被评为院⼠⼯作站设站单位。

刘天永告诉记者,独⽴实施研发的⾼新技术企业,要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多样性。

从实践看,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要想长期保持⾼新⾝份,应该尽量通过原始取得的⽅式获取发明专利,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兼顾知识产权的多样性。

换句话说,企业不仅要通过独⽴研发取得发明专利,还要在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著作权等多⽅⾯取得成果,以表明企业的研发活动是持续的,科研成果是多元化的。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隐瞒真实经营状况,逃避纳税义务。

经过税务机关长期调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累计偷逃税款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甲公司财务账簿、银行账户、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审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销售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虚列支出:甲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业务,向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隐匿收入: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未将实际收入计入账簿,以此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2. 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处理:(1)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补缴2009年至2013年期间偷逃的税款,共计1000万元。

(2)缴纳滞纳金:由于甲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滞纳金,金额为补缴税款的5%。

(3)罚款: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处以偷逃税款金额50%的罚款,即5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

2. 处罚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刘天永:丢失账簿时应纳税额的确定分析案

刘天永:丢失账簿时应纳税额的确定分析案

刘天永:丢失账簿时应纳税额的确定分析案原创刘天永律师 2019-12-16 17:06:45查账征收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般原则,当纳税人丢失账簿等财务资料时,税务机关则有权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而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也要保管好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本文笔者分享一则案例,与读者共同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3年4月23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称“福州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管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013年5月8日,福州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提供有关会计账簿凭证、发票存根联、纳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

甲公司出具说明报告称:“公司兼职的对账人员于2013年3月底对账途中,不慎将公司的账本和凭证等资料遗失(2009年度至2013年度),无法找回。

”在无法查账的情况下,福州稽查局向甲公司开户行送达《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并出示税务检查证,经查银行流水,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甲公司通过银行收取的款项共47967482.64元,涉及26家医院。

随后,福州稽查局对福州市区的医院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福州市区以外的医院进行发函协查,对甲公司银行对账单中收款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实。

经查,上述款项均为甲公司与医院交易所涉货款,且甲公司均开具发票。

根据各大医院提供的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等计算,甲公司少报销售额共计3353万余元,构成偷税。

后福州稽查局对甲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法律分析(一)应纳税额的确定1、确定应纳税额的一般原则关于应纳税额的确定,从理论上来说,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传统的“查定处分”,另外一种是现在为税法学界普遍接受的“税收债务说”。

在“查定处分”之理论下,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时,也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即“查定处分”不仅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更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

房地产开发资料全程各阶段入账票据处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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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n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n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n资深税务律师n注册会计师n注册税务师n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合同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n房地产经济合同涉及的主要税n合同涉税条款规范的重要性n nnn n nn n n n n n nnØØØØn nnn合同各方可以约定涉及税款的承担方,但是不能约定纳税义务的履行方。

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的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nnØnØØnØØn nn nnØ土地及房产的取得Ø筹资形式Ø规划设计环节与税收相关的内容Ø项目施工建造方式Ø销售方式Ø取得收入方式Ø成本分类Ø商品房完工界定及所有权转移方式Ø代建工程的开发nnnnn成本分类ØØØØØØØØnn nn n n n nn n nnØØn nnA 集团项目公司A 项目公司B 项目公司C 项目公司D 项目公司E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合约部稽核部。

职能下置n nnØØØØn n nnØØnn联营体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房地产经营资格的法人。

nØØnnØØØn nn nnnØnnØn nnnØØØØn nnØØØnØØ。

刘老师个人所得税(2篇)

刘老师个人所得税(2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刘老师作为我国教育工作者,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刘老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等方面。

二、税法规定1.个人所得税税法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刘老师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刘老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五险一金 - 起征点(2)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五险一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起征点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

2.稿酬所得刘老师的稿酬所得是指其从出版、发表作品、提供咨询等活动中取得的所得。

(1)稿酬所得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稿酬所得× (1-20%)× 70% - 起征点(2)20%的扣除比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20%的费用。

(3)70%的税率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享受70%的税率优惠。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刘老师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其从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起征点(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为20%。

4.财产租赁所得刘老师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其从出租房屋、车辆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租赁所得 - 房屋租赁成本 - 起征点(2)房屋租赁成本房屋租赁成本包括房屋折旧、维修、物业管理费等。

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规避税收优惠风险

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规避税收优惠风险

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规避税收优惠风险刘天永【摘要】A集团为世界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目前在中国设有总部、多家制造企业、贸易公司、采购中心及研发中心等,已形成覆盖大陆主要汽车市场的网络式研发、生产及销售体系.目前,在该集团中国总部下属公司中,有十多家已经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2页(P88-89)【关键词】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风险;制造企业;贸易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作者】刘天永【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654A集团为世界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目前在中国设有总部、多家制造企业、贸易公司、采购中心及研发中心等,已形成覆盖大陆主要汽车市场的网络式研发、生产及销售体系。

目前,在该集团中国总部下属公司中,有十多家已经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专门针对外资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同步废止而终止,所有在华外商投资企业都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减按15%征收即是其中的一项。

在A集团下属中国各公司申请高新资格认定(复审)及后续资质维持过程中,多家公司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困扰,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科技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指标要求不能完全做到达标,因而面临来自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及各省市高新认定管理机构的抽查应对风险,华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应邀到A集团中国总部专门针对集团公司经营模式下如何申请和维持高新资质对企业进行了专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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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其中涉及税务犯罪的12种罪名,再次明确了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的具体标准,现整理如下: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九条[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天永:委托代理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刑事案件辩护(一)(一)案情简介黄星是某花岗岩矿区的村民小组长,因业务关系取得了邻省一家建材公司—鑫福公司的信任。

从1999年起,鑫福公司让黄星帮助联系优质花岗岩,至2003年7月,黄星先后为鑫福公司联系花岗岩21次,货款累计达136万余元人民币。

鑫福公司缺货时,通过告知黄星需求数量,黄星在当地联系后告知鑫福公司花岗岩数量、质量和价格,鑫福公司确认后以现金或汇款的形式给黄星一部分预付款,黄星将预付款转交给供货单位。

有时时间紧迫则由鑫福将预付款直接汇到供货单位账上,黄星随同供货单位的车辆抵达鑫福公司,当场核实货物数量、价格,鑫福公司向黄星结清货款并按照每吨20元或每船2000元的标准向他支付“好处费”。

四年间,黄星从鑫福公司累计获得“好处费”4万余元人民币。

黄星将取得的货款转交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则根据黄星提供的收货单位—鑫福公司的资料,通过黄星转交或直接邮寄的方式向鑫福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与实际发货一致。

2003年11月,国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了上述事实。

(二)争议焦点在讨论如何处理时,税务稽查局部发生了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黄星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黄星只是作为中介代理人的公民自然人,不是买卖主体无法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应移送司法机关。

(三)华税观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类型和量刑办法,根据该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因此,本案中如何认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正确审理的关键。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案中,黄星并没有让供货单位以自己为“受票方”开具虚假的或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特征。

黄星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但是,“让他人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同于《刑法》中规定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核心在于“虚开”,指在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之间为了其相互提供伪造、变造的假发票或抽底虚开的真发票进行撮合、中介的行为。

黄星在鑫福公司与各供货单位之间进行了几年的撮合、中介活动。

但其撮合、中介行为帮助鑫福公司与各供货单位之间架起了货物买卖的桥梁,完成了交易并且提供了与实际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发票应当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星的撮合、中介行为,不仅是在鑫福公司与各供货单位之间提供信息、居间协调,而且包括代表鑫福公司向各供货单位提交预付款、验收煤炭、转交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实际上,鑫福公司与黄星之间存在着稳定的代购花岗岩关系,这种“代购”在法律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本案中,鑫福公司通过口头形式委托黄星采购花岗岩,实际上构成了代购花岗岩的委托代理关系。

黄星从鑫福公司获得的所谓“好处费”实际上是他完成“代购花岗岩”委托事项的劳务报酬。

除此之外,他并没有因为“让供货单位为鑫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其他好处。

“让各供货单位为鑫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他的受托容之一。

(四)税务争议解决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黄星和鑫福公司之间代购花岗岩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鑫福公司和各供货单位之间的花岗岩购销关系。

虽然两种法律都没有书面合同,但都已实际履行,均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关系,鑫福公司和各供货单位之间的花岗岩购销过程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合法有效,并未进行虚开。

黄星只是公民自然人,担任了委托代理人的角色,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他所从事的“让各供货单位为购货单位鑫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其受托容,完全合法。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黄星的行为没有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天永:税务稽查期间自行补缴税款还能认定为偷税吗?--税务刑事案件辩护(二)(一)案情简介某厂是一家生产橡胶制品的国有企业。

2003年2月,该厂同外地客户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该厂向对方提供120万元的橡胶产品,对方在2003年4月6日和5月6日分两次付清货款。

货物发出后,该客户如期付清了第一笔货款40万元,却没有按期支付余款。

该厂前去催要货款,对方却表示由于资金紧,暂时无力支付。

而2003年5月该厂已实现增值税15万元,由于没有收回货款,如果再将这80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该厂便决定在收回货款时再向税务机关申报,于是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15万元的税款。

2003年11月下旬,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厂2002年1月到2003年10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而此时,这笔货款仍未能收回。

该厂担心这笔业务会被税务机关查出,便在检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了80万元的收入,并缴纳了税款11.624万元。

后来稽查人员果然发现了这个问题。

(二)税务争议焦点稽查局认定该厂未按期申报这笔收入是偷税行为,要处以所偷税额0.5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并于2003年12月5日向该厂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而该厂对于加收滞纳金并无异议,但对认定该厂偷税并处以罚款持反对意见。

因此该厂只是缴纳了滞纳金,没有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15日缴纳罚款。

而税务机关却在15日期间届满的次日,即从该厂的开户银行划走了相应税款,双方遂起争议。

(三)华税观点我们认为,首先,稽查局认定该厂偷税是有依据的。

从上述可以看出,该厂是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这批货物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不论该厂在2003年5月6日是否收回货款,都要确认实现销售收入80万元。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申报纳税。

”因此该厂应在6月份的申报期将这笔收入申报纳税。

那么该厂5月份应申报缴纳的税款应为26.624万元,但该厂只申报缴纳了15万元的税款,少申报纳税11.624万元。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因此,该厂未在规定的期限申报这80万元收入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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