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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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明确其具体时间条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贸易国的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规定作统一梳理、分析。着重探讨了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规则的缺陷、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缺陷和完善提出了些许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违约货物特定化

目录

中文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英文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的意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1)

(一)协议风险转移 (1)

(二)法定风险转移 (2)

三、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4)

(一)买方违约 (5)

(二)买方违约 (5)

四、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规则的缺陷 (7)

五、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完善 (8)

(一)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8)

(二)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8)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一、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或现实遭受的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水灾、破碎、沉船、查封扣押、渗漏、价格变动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人为的和自然的意外情况或损失。这些损失,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①给买方或承运人之前,或者货物在运途中,及买方收到货物之后,均有可能发生。由此引出风险转移的问题及相关争议。它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承担何时转移。风险一旦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时,买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风险转移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既关系到双方切身的物质利益,也关系到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一)协议风险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通过协议约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目前,国际上规范风险转移的重要国际贸易惯例有三:一是1932年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二是1941年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理事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America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三是由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解释通则》),其中,尤以《解释通则》影响最大,使用范围最广,为各国所普遍适用。

《解释通则》共分4组13个贸易术语。对每个贸易术语项下的风险转移时间和地点都做了分配:

1、EXW项下,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仓库等)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FOB、CIF、CFR项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FAS项下,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码头或驳船上(或船边吊钩所及之地),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FCA、CPT项下,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地点,以约定的方在国际贸易中,交付分为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两种。本文没有明确说明,多指实际交付。

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有后继承运人时,交第一承运人②或货运代理人),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5、DAF项下,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6、DES项下,卖方在目的港通常卸货地点(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DEQ项下,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7、DDU和DDP项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总的来说,《解释通则》中解释的13种价格术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以交货时间为准。即当卖方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时,风险在交货之前就可以转移。

所以,FOB、CFR、CIF项下,对风险转移规定以船舷为界也只是一般规定。如果卖方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则风险转移可能推迟。如果卖方没有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或卖方没有将货物特定化等,则货物尽管已越过船舷,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如买方没有及时派船,或没有及时将船名通知卖方等,则货物尽管还没有越过船舷,风险也将转移给买方。

(二)法定风险转移

当事人未协议约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分别规定下列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1、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

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英法等国多采用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在货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之前,货物的风险一直由卖方承担。但是,一旦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货物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现实移交,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延迟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

2、交货时风险转移

②第一承运人是独立承运人,是卖方以外的经营运输的实体,卖方用自己的运力承担运输,没有转移对货物的控制权,不发生风险转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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