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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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各种舞弊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大修理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包括部门与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控制、项目决策控制、项目设计和概预算控制、施工管理控制、付款控制、竣工验收与结算控制等环节。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应给予协作。
(一)基建工程
基建工程由总工办负责归口管理,工程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物资的供应。
(二)大修理工程
房屋、设备的大修理由工程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总经理
(一)批准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批准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
(三)批准项目的概预算;
(四)批准招标中标单位及合同;
(五)批准重大的设计变更;
(六)批准支付大金额的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七)批准年度工程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项目。
第六条总工办
(一)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编写立项申请书;
(四)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五)会同计划财务部编制项目的概预算;
(六)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企业等级、取费标准、委托证书、档案资料等,初步拟定三家及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实力,专业水平和竞争能力被公司认可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七)主持外委项目合同谈判,办理会签手续;
(八)负责对包工包料项目的材料设备确认签证工作,编制包工不包料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审核施工过程中材料的领用;
(九)负责项目施工进度控制、质量关键点检查及监督,协调各方面关系;
(十)组织召开监理会,审核监理提交的工程进度表,监督监理的工作;
(十一)组织对工程变更的论证;
(十二)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
(十三)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十四)对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十五)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十六)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
(十七)组织对项目的后评估,撰写工程总结报告;
(十八)审批年度大修理计划;
(十九)审批大金额材料、零部件的采购。
第七条工程部
(一)协助总工办编写项目建议书;
(二)协助总工办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协助总工办对设计院进行前期调研和选择;
(四)协助计划财务部编制项目的概预算;
(五)协助总工办对施工单位进行调研,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六)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物资、设备的采购和供给;
(七)协助总工办组织对工程变更的论证;
(八)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九)协助总工办开展对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十)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
(十一)组织实施大修理。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
(一)参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写工作,为可行性研究和方案编写提供有关的财务数据;审查财务可行性研究的过程及结论(二)参与公司组织的工程项目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三)编制工程项目的概预算;
(四)参与施工单位的选择和外委合同的签订;
(五)参与对设计变更的论证;
(六)组织落实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并根据工程项目预算、合同管理的要求审查和控制工程项目资金开支,组织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七)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按审定的金额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项;
(九)确定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规定作相关账务处理,做好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十)参与对工程项目的后评估;
(十一)协助工程部进行物资采购;
第九条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办理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接受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
第四章基建工程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策控制过程分为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项目决策三个阶段,公司应在这三个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总工办应当根据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他部门人员提出的工程项目投资意向,或根据公司年度工程投资计划,在公司范围内组织人员,进行新项目调研,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必要性、投资目的、拟建规模、技术基础、投资估算、法律及政策性风险分析、市场分析、主要经营指标分析等。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总工办应会同工程部、计划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书面论证制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确保工程投资的效益。
第十五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技术、经济、财务、环境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初步论证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方式有:
(一)一般项目由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编制;
(二)技术复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部门编制。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详细的项目决策背景及分析、项目概况、法律及政策性风险分析、市场分析、规划设计初步分析、工程及生产计划、技术进步要求、项目的投资回收期、成本测算与投资收益分析、综合分析与建议等内容。
总工办应当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财务可行性分析研究的过程及结论应当接受财务负责人在数据正确性和方法恰当性方面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总工办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编写立项申请书,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递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前,总工办应组织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议。
总工办应当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