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非法采矿行为刑事责任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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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非法采矿行为刑事责任具体程序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了“非法开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9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将追究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归纳如下: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巡查时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后,首先向非法采矿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并填写立案审批表进行立案。

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执法人员找相关当事人或违法行为参与人做问话笔录,调查相关违法事实。

3、由执法人员对非法开采现场以及非法开采工具和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拍照或录像,进行现场勘测。

4、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向其下达听证告知书。

5、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下达后3日后,违法当事人未要求听证的,或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的及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三个月后,违法当事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违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或者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适用《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处罚完毕后,接到举报或者巡查时发现并确认违法当事人属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确认为第二次违法开采的),而且执法人员认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矿产资源破坏数额较大的,向局领导汇报,经批准后,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进行鉴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或者是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签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具体数额累计计算)。

8、鉴定结论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出具《案件移送函》,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9、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认为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公安机关立案后,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确凿,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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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确凿,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宣告犯罪嫌疑人有罪。

12、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宣告犯罪嫌疑人有罪,并给予相关刑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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