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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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0]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0]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0〕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

各级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二)分离范围: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等机构;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等公益型机构;自办的食堂、托儿所、招待所等福利型后勤服务机构。

(三)工作目标:按照总体部署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于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等机构,必须在2000年底前完成分离。

对公益型机构的分离,分为三种情况:经济较发达的省辖市所在城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的分离时限可适当放宽到2004年底前完成。

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福利性机构原则上都应尽快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转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列为国家重点脱困企业、债转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联系企业应率先进行改革,做好分离工作。

经国家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湘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中共湖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4]37号文件11.13)

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4]37号文件11.13)

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完成企业改制攻坚扫尾,让企业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整体移交、部门联动、分批实施、政策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坚持“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开始,在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破产(关闭)企业、集体企业和改制后无国有股权企业。

三、分离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一)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

现有未实行退休、失业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然后分解到各街道(乡镇)、社区直接管理。

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失业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时,应做好退休、失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生等五项社保接续工作,并提供退休、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

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确定,由该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并收取档案管理费。

2、移交经费及方式。

企业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按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供管理费(含每人200元档案管理费)。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驻市央省企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驻市央省企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驻市央省企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湘乡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驻市央省企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乡政办发〔2017〕30号为进一步减轻驻市央省企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驻潭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5﹞55号)和《驻潭央省企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调度会会议纪要》(潭企组﹝2016﹞3号),结合湘乡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驻市央省企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实现政企分开、企社分开;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企业主体、属地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实现平稳过渡。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省、湘潭市计划要求和湘乡驻市央省企实际情况,明确2018年底前完成驻市央省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退休人员及社区移交等分离办社会职能任务。

二、主要任务和方式(一)水电气分离移交。

1.移交标准。

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分离移交工作应根据实际维修改造,做到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保证分离移交后设施正常运行。

天然气入户应由供气单位规划设计,保障供气安全可靠。

2.移交范围及费用。

企业电分离改造范围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用电抄表到户,每户一表。

企业电分离改造委托供电部门实施。

供电部门负责公共电网改造,满足移交后用电需求。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2004年4月2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既要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组织保障。

改革的原则是:1.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合理划分事权,科学界定职能,理顺各方关系,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积极探索符合各地特点的改革路子,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机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湘教发[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经委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05〕101号2005年9月2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指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含已停办、撤销)的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担任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认定:对1996年前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以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1996年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以后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需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为依据。

二、待遇标准(一)对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含已停办、撤销)的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教师,从2004年1月1日起,参照当地(指接收的市州或县、市、区,下同)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

(二)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上统筹外项目补助,从2004年1月1日起,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工资或退休金标准落实待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12施行日期2006.05.12文号长政办发[2006]12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

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

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湘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湘办发〔2014〕37号(2014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企业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市场化导向,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重点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坚持因企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科学界定企业类型,实行有区别的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2.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内设的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任的工会主席。

二、全面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管理3.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企业市场属性、产业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将省属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企业。

对既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又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依其主业和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对跨类整合的企业,按整合后新公司的主业重新分类;对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改变其所属类别。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_0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_0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篇一: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XX)2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湘政发(2000)17号),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原则、要求和目标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本着“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城区、后郊区,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区”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凡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和相应市县,要顾全大局,创造条件,能快则快,确保20XX年底全面完成。

同时要合理界定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离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熏移交后的教师待遇标准要与当地相应级别的教师保持一致。

移交过程中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办学经费来源。

移交后的办学经费,以企业在分离前一年实际补助的办学经费和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作为基数,在三年过渡期内,由省财政、市州财政和企业分摊,分摊比例为?押第一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15%,企业承担70%;第二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35%,企业承担30%;第三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40%,企业承担20%。

对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上述分摊比例中企业所承担部分在改制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留。

过渡期后,基数内办学经费(包括教师在原企业的待遇标准与当地相应级别教师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所在市州财政从教育附加费中支出,不足部分通过向国家申请提高教育附加1一1?郾5个百分点的办法解决,或由省、市州财政协商解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十一五”时期省属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十一五”时期省属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十一五”时期省属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湘政办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十一五”时期省属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资委《关于“十一五”时期省属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十一五”时期省属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意见(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十一五”时期布局与结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指导思想、思路、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全省“十一五”时期又快又好发展为主题,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三个一批”(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为基本操作思路,以培育和发展主业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大公司大集团为重点,通过资源、资产、业务、文化和人才等的全面整合,实现产业关联集中、资本集约配置、体制合理构建,从整体上提升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总体思路。

通过强强联合、并购扩张、资产资源重组等途径,实现“五个优化”,推进“五个集中”。

“五个优化”即优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行业和领域上的分布、在区域间的分布、在产业内部的分布、在企业间的分布、在企业内部的分布,“五个集中”即推动国有资本向有比较优势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集中,向有竞争优势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向优秀企业家和企业管理团队集中。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今年底前完成市政设施、社区管理等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职能剥离工作,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并妥善安置涉及移交的从业人员。

此次市政设施移交范围为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准备的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快来看看吧。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9号)精神,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XX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一)市政设施移交范围。

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5.05•【字号】湘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发[2004]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做大做强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努力增强湖南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活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主要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观,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2)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把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民资结合起来,使省国有资本更多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资源性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

(3)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严格依法按规操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妥善处理各类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群众推进改革,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5)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促进稳定。

3.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范文最新推荐------------------------------------------------------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今年底前完成市政设施、社区管理等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职能剥离工作,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并妥善安置涉及移交的从业人员。

此次市政设施移交范围为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快来看看吧。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 11(一)工作目标。

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一)市政设施移交范围。

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1996年3月4日)根据《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参照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结合我省建制试点的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分离自办学校、医院、后勤服务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离的目的、原则和范围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目的:理顺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使国有企业轻装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分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二)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四)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五)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分离范围主要包括:(一)公益型的自办学校、职工医院、幼儿园及其他文化娱乐设施等;(二)福利型的住房、职工食堂、浴室、招待所等生活设施;(三)生产辅助系统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建筑安装、机修运输等机构。

企业在试点期间,应基本完成服务单位的分离工作。

对少数独立工矿区及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应做到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的办法,为过渡到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或移交由社会管理积极创造条件。

二、关于企业自办学校(一)企业自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继续办学。

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经费由地方政府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予以保证。

少数地方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与企业协商,由企业采取一次拨付或逐年递减拨付的方式给予补贴。

学校人员一般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准,企业不得借移交之机将非教育人员安排进学校,学校原有过多的非教育人员,企业也可酌情安置部分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3.10•【文号】国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国务院各部季、各直属机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任务仍相当艰巨。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中石油。

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

企业、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商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

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

四、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湘政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54号)省直机关各单位: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脱钩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04〕19号)精神,现就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脱钩移交的原则1、本意见列名的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都要分别不同情况实行脱钩移交。

2、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权关系明晰的经营性资产,一律脱钩移交给省国资委组建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3、独立性不强、规模相对较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资产纳入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统一规范管理,移交给省财政厅监管,然后暂委托原单位经营。

二、脱钩移交的步骤1、考虑这项工作时间紧及工作的关联性,清产核资、单位脱钩和资产移交同时进行,先进行帐面资产移交,然后边移交边清产边脱钩。

资产移交后,原单位经营班子的主要成员和重要岗位的人员暂不撤离,期限不超过6个月,待新的经营班子接手后再离岗。

2、省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正式组建前,由公司筹建办代为接收。

3、全部移交工作在2005年1月30日前完成。

三、脱钩移交的内容1、相关资料: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等经营证照的复印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清单(土地、房屋面积、债权、债务);担保、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对内对外承包、租赁、合作等合同(协议);经营实体和资产股权结构资料;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004年1月—11月份财务报表;员工花名册、工资状况等。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湘国资[2010]287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资(2010)287号HNPR-2010-27003)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要求,省国资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6]182号)(见附件1)。

二、重新公布朕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湘国资[2004]27号)等4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上述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 1 │湘国资[2006]18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 1 │湘国资[2004]27号│意见│├───┼───────────┼───────────────────────────┤│ 2 │湘国资[2004]32号│关于印发《预防企业人员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 3 │湘国资[2004]54号│见》的通知│├───┼───────────┼───────────────────────────┤│ 4 │湘国资[2004]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国有企││ 5 │湘国资[2004]109号│││││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6 │湘国资[2005]18号│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债权清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业改制中“三类资产”及实现产权多元││7 │湘国资[2005]38号│化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8 │湘国资产权函[2005]82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房产过││││户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9 │湘国资产权[2005]105号│和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10│湘国资[2005]168号│法权益工作的通知│├───┼───────────┼───────────────────────────┤│11│湘国资[2005]33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2│湘国资[2005]3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13│湘国资[2005]363号│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内部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实施办││14│湘国资[2005]369号│法》的通知│├───┼───────────┼───────────────────────────┤│15│湘国资党委[2006]1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落实监管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6│湘国资考核[2006]64号│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意见│├───┼───────────┼───────────────────────────┤│17│湘国资[2006]65号│关于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18│湘国资业考[2006]109号│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19│湘国资考核[2006]13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湘国资[2006]146号│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21│湘国资[2006]156号│关于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述职有关事项的通知│├───┼───────────┼───────────────────────────┤│22│湘国资[2006]19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23│湘国资[2006]308号│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4│湘国资[2006]316号│关于重申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要求和纪律的通知│├───┼───────────┼───────────────────────────┤│25│湘国资产权[2006]317号│││││关于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所有权移交湖南兴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通知│└───┴───────────┴───────────────────────────┘┌──────┬───────────┬────────────────────────────┐│26│湘国资[2004]24号│关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27│相国资[2004]104号│││││和《湖南省国资委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规则》的通知│├──────┼───────────┼────────────────────────────┤│28│湘国资[2004]1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29│湘国资监督[2005]5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办法││30│湘国资企干[2005]75号│(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试行)》的通知│├──────┼───────────┼────────────────────────────┤│31│湘国资法规[2005]7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2│湘国资法规[2005]149号│关于印发《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3│湘国资[2006]1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34│湘国资[2006]42号│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35│湘国资[2006]177号│││││办法》的通知│├──────┼───────────┼────────────────────────────┤│││││36│湘国资[2006]33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工作考││37│湘国资[2006]350号│││││评暂行办法》的通知│├──────┼───────────┼────────────────────────────┤│38│湘国资[2007]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9│湘国资[2007]138号│关于印发《生国资委政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40│湘国资[2007]154号│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41│湘国资[2007]213号│暂行规定》的通知│├──────┼───────────┼────────────────────────────┤│42│湘国资[2007]21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43│湘国资[2007]25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准则││││(试行)》的通知│├──────┼───────────┼────────────────────────────┤│44│湘国资[200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45│湘国资[2008]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暂行办││││法》的通知│├──────┼───────────┼────────────────────────────┤│46│湘国资(2008]3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湘国资[2008]4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48│湘国资[2008]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湘国资[2009]3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修改版]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的重大举措。

省委、省政府将今年确定为“深化省属国企改革之年”,要求基本完成省属国企改革的整体任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和任务200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645家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任务。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到2005年底,40%左右的企业基本完成了改革整体任务。

相当一部分省属国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了体制机制创新,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在调整中优化,国有经济整体实力不断增强,较好地发挥了对全省经济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年,要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任务。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个一批”(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在重点单位、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

尤其是在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的同时,要加大破产关闭的力度,加速推进一批劣势企业关闭破产,完成企业主辅分离,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设置和移交等要全部落实到位。

剩余的60%左右的改革任务,主要集中在资产处置变现难、改革成本自筹难、职工思想观念转变难,职工分流安置压力大的企业。

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债权债务处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水电分离、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移交、离退休人员属地化管理等操作层面的难点、热点问题集中显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已到了克难攻坚的关键阶段,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4]37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3【实施日期】2014.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完成企业改制攻坚扫尾,让企业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整体移交、部门联动、分批实施、政策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坚持“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开始,在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破产(关闭)企业、集体企业和改制后无国有股权企业。

三、分离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一)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

现有未实行退休、失业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然后分解到各街道(乡镇)、社区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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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
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11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4〕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活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方
向,实现政企分开、企社分开;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省、市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坚持属地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实现平稳过渡。

(二)工作目标。

凡有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相应市、县,力争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移交等工作,2020年完成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社区移交等分离办社会职能任务。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属正常经营国有企业和新一轮省属国企改革企业。

纳入上一轮省属国企改革范围实施转制搞活和关闭破产(注销)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主要任务和方式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

现有未实行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所在地政府直接管理。

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与所在地政府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

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员社会管理职能时,应做好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以及档案管理等相关接续工作。

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计生奖励问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4〕27号文件执行。

企业向所在地党委移交退休人员的党员花名册及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移交后的原企业职工党员参加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一切活动。

2、移交经费。

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原则上按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留和缴纳退休人员日常管理费用、档案管理费用及党员关系属地管理费用。

移交经费由企业负责,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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