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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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深化“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3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一卡通”发放,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提交财政部门按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汇入城乡居民在代发银行专门开设的一户一个“一卡通”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一卡通”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宜统尽统、一卡统发原则。凡是中央和省、市、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脱贫补助、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均纳入管理范围并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中央和省级有专门规定的资金除外)。
2.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原则。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时,应将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增强发放管理工作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合理。
3.规范管理、集中支付原则。凡是直接兑现给城乡居民的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各乡镇、县城市社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摸底、严格审核、规范造册、公开公示的基础上,及时报县财政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兑现。
4.以人为本、便民高效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机制,简化兑付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充分提高补贴资金兑付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第二章发放范围
第四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资金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直接发放给城乡居民的各类补贴和补助资金等。补贴种类包括:用于发展经济的补贴资金、用于保障生活的补贴资金、财政扶贫补贴资金和其他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参照省市“一卡通”管理项目目录,结合县情实际,全县纳入项目共55项(项目代码、名称及简称见附件)。
1.用于发展经济的补贴资金。主要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农牧民补助奖励资金、农机购置补贴等资金。
2.用于保障生活的补贴资金。主要包括城市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费、村社干部报酬、乡村医生补助、困难老年人补贴、其他社会救助、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草原管护员补助等资金。
3.财政扶贫补贴资金。主要包括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等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补助资金。
4.其他补贴资金。主要包括合作社入股配股分红、其他财政惠民惠农项目中采用先建后补和以奖代补等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类涉农项目补助、征地补偿等资金。
第五条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通过“一卡通”发放的,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备案,明确发放方式,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私自确定发放方式。各乡镇、各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其他到户(到人)补贴资金也可以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三章发放流程
第六条凡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乡镇(城市社区)、村(居)委会采集数据、编制分户发放花名册、公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县财政局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上折的流程发放。中央和省、市、县对补贴发放工作另有具体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数据采集。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根据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规定及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组织开展补贴对象摸底,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录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系统。
2.公示申报。各乡镇、村、组(县城市社区、居委会)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3.数据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公开公示资料等进行审核,将审核确定的补贴资金到户花名册和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查备案,同时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系统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县财政局。
4.补贴兑付。县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项目代码、名称、标准、金额等发放资料及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同时向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反馈上折情况。
5.账务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应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各乡镇、县城市社区应依据
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及时向群众公开,并存档备查。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每月末和年终与各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监管等工作。
(一)县财政局职责:
1.及时向各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审核各主管部门资金用款计划,办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业务。
2.督促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补贴发放数据并进行程序性复核。
3.按招标程序,确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银行职责,与代理银行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
4.监督资金兑付情况,督促金融代办机构及时兑付,收集上报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等。
5.配合各项目主管部门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督促乡镇财政所做好农户基础信息维护和发放管理有关工作。
7.其他按政策规定需要开展的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1.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各乡镇、县城市社区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2.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台账和账务,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按要求核算管理。
3.及时公开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和发放情况。
4.定期对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会同各乡镇、县城市社区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
6.其他按政策规定需要开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