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量检定员考试统一试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基础知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1.2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4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5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6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1.7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1.8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9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1.10 我国《计量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1.11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12 我国《计量法》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13 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1.14 我国《计量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15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16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它检定、测试任务。
1.17 我国《计量法》规定,处理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1.18 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计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19 我国《计量法》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制造或修理计量
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20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21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22 我国《计量法》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23 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24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按诈骗罪或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1.25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台最就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
1.26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化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27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1.28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县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1.29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有关主观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批准使用。
解答: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观部门
1.30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1.31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相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1.32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1.33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凡易地经营时,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验证批准后,方可申请办营业执照。
1.34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的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
1.35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机警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1.36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实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