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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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标 签】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2003﹞97号
【发文日期】2003-05-29
【实施时间】2003-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见本刊2003年第6期第40页)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确定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150元。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分别调整为:
(一)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
额150元。
(三)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