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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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皖档发〔2010〕17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所属单位等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村各项建设内容,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村级档案工作常态化、有序管理。
第五条村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室,负责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行政村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对在开展行政村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可为一个全
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称组成。
村集体经济与行政村合一的单位,形成的档案纳入行政村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规模较大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的档案,经协商同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管或寄存。
行政村财务实行乡(镇)统一核算的,其会计档案由乡(镇)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行政村可根据需要保存一套复制件。
第九条行政村应明确本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时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分类整理归档。
档案整理的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行政村形成的文书档案一般应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也可以立卷归档。
其他门类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行政村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村应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为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利用提供必需的场所,配备档案装具及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行政村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行政村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
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应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村民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因地制宜开展村(政)务信息公开或现行文件查阅利用。
第十四条行政村应建立并实行村委会换届(村干部离任)档案交接制度,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第十五条行政村应当妥善保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并依法进行处置。
国家鼓励行政村、村民及有关单位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行政村撤并后,档案应整理后移交乡镇综合档案室或合并后新的行政村档案室保存。
第十七条经协商同意,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有计划地选择接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村的档案进馆。
第十八条行政村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行政村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利用档案提供便利。
利用档案应履行利用手续。
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第二十条行政村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服务网络化。
第二十一条行政村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附件:
安徽省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