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事实整理的过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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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件事实整理的过程与方法

发表时间:2016-09-29T16:40:15.0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13期作者:李汝妃[导读] 摘要: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下,案件事实的整理和法律适用即为公认的审判的两个重要环节,决定着整个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523000

摘要: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下,案件事实的整理和法律适用即为公认的审判的两个重要环节,决定着整个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案件整理;基本类型;方法

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往往“重法律、轻事实”,对司法裁判中的事实整理方法缺乏深人的理论研究。而作为一种审判方法的事实整理,不单是为了发现客观事实,“重要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解释和适用法律来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

一、案件事实整理过程的基本类型

1、按照案件事实整理的思维顺序划分

按照该标准划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即“预设事实一证据验证”模式、“证据一案件事实”模式和“往返顾盼”模式。“预设事实一证据验证”模式“预设—验证”式的事实整理过程是种逆向思维过程,即法官初步接触案情后得出“预设事实”,然后再寻找法律规范对这个预设事实进行验证,收集、审査证据并排除例外情况,确定该预设事实的合理性、正确性。实际上,法官在阅卷及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会产生一个“直觉”,进一步地整理“事实”、寻找法律规范往往都围绕这个“直觉”展开。当然,该过程并非如此顺利,整理过程中还会发现预设事实与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存在出人,需要进一步修正,如此反复比对直到获得能够证立的案件事实。这种事实整理模式可以称为一种 “结论主

导”型的思维模式,其思维过程如图所示。

实践中,这类模式有两类比较典型,即比照性事实整理模式和怀疑性事实整理模式。第一,比照模式,这是案例指导下的案件事实整理过程。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髙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基本价值在于对同类型案件提供裁判的参照标准,着力点在法律适用。当然,统一法律适用的前提依然是案件事实的同类归人,即只有据以裁判的案件事实实质上类似甚至一致,案件审理才能参照适用指导案例,如不参照,则需说明理由。因此,当法官发现该案与某指导性案例存在同一性时,他必须要将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既成的“规范”与本案进行比照,挖掘两者的共同之处。一般而言,法官首先基于案件的类似性产生预设事实雏形,在进一步的庭审活动中重点寻找支撑假设的证据,或者基于例外情况进行修正,如果最终确证两个案件事实实质上具有一致性或类似性,可以基本完成本案的事实整理。其具体思维过程如图所示。

第二,怀疑模式,通常情形下是二审案件事实整理过程。一般而言,“二审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不在于抛弃原来一审的结果,对案件重新再来一次……二审诉讼与同一案件让两个不同法官孤立各审一遍是完全两回事。” 相比一审,二审在整理事实时实际上已有一审整理的成果,关键是一审的结论是否成立。笔者与一些资深法官访谈时发现,不少法官是在“假定一审整理的案件事实为真”的基础上弱化了二审的事实整理。二审法官往往在当事人陈述之后,对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询问双方有无异议,通过双方明确的回答来确认该案件事实,必要时进一步的整理也多限于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如沈甲诉沈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审査明双方系邻居且签订的一份约定相邻关系的协议真实有效,沈甲上诉称该协议无奈签订的。二审法官先假定一审査明的事实正确,庭审调査中沈甲主张胁迫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对预设事实不需要修正,故确证这一事实,完成案件事实整理。目前我国二审仍需要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细微观察该过程,即使假定一审法官认定的事实正确,二审法官的思维还应当持怀疑态度。“证据—案件事实”模式“证据—案件事实”式事实整理过程是按照传统三段论思维模式进行的,通过重构案件事实来建构小前提,以满足大前提中的要件事实。法官在接触案件时,需要根据案由、诉状等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请求。例如刘甲诉刘乙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官能明确刘甲的权利请求是名誉权受侵害,随后分析侵害名誉权法律规范的要件。具体来说,其核心要件是 “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且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此时,法官査明案件事实的思路就是引导当事人围绕这两个核心要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本案刘乙在网络发布消息,虽然使用了诸如“利令智昏、丧失人性、不顾亲情”等带有一定侮辱性的言辞,但表达的信息却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捏造的情形,当然也确实对刘甲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通过对证据的审査,法官可以确证第一个要件事实不存在。至此,法官将确证的单个要

件事实归人该法律规范中,整理出刘甲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其思维过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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