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D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法定原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的确有保障民生的考虑;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故AB项分别讨论的都是立法、司法上保障民生,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问题,故说法正确。C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罪犯甲的惩罚、教育,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因此,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正确。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错误。

陷阱提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言之,并不能因为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参考答案]A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死刑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 A项,符合《刑法》第48条的规定,即如果能够将甲的杀人行为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就可判处甲死刑;反过来,如果对甲的杀人行为,不能评价为

罪行极其严重,就不能判处甲死刑,因此,该说法正确。同时,结合本案来看,甲对毫无过错的恋人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其行为实际上也是符合罪行

极其严重的条件的,这进一步佐证了A项说法的正确性。B项,刑法权威以及

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故该说法错误。C项,刑罚一

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

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D项,

刑罚适用不能不适度考虑民意,但是,不同网民之间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和明确,而且易变,因而不能和民意划等号,而且死刑适用事关被告人生命权的剥

夺问题,必须慎之又慎,不能由网民的意见所左右,因此,其说法错误。

陷阱提示在犯重罪的场合,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言之,当其行为足以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自首、悔罪等法定、

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极其有限。

3.[参考答案]C

[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约束立法者和司法人员,①错误。既然罪刑法定

原则约束司法人员,就应该同时约束法官和享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因为其行

为具有(准)司法性质,②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同时,在形式的意义

上,犯罪与刑罚必须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有其确定性。刑法的法源应当是立法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成文法,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杀死奸夫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父母打骂子女致伤的,可以视情况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③错误。

溯及既往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个人需要法律的指引,需要根据事先公布的法律确定行为的方向。溯及既往的刑法,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可能使个人无所适从,同时危及法律的安定性。当然,禁止溯及既往也有例外的情况:在法律有变更,新的刑罚比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规定的处罚要轻的情况下,从考虑被告人利益的角度允许新法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因此,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④正确。

4.[参考答案]C

[考点] 不作为犯

[解析] A项,武某突然腿抽筋的行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事由,不是由甲引起,也没有其他理由认为甲有作为义务。既然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其不救助行为就最多属于应受道义谴责的见死不救行为,绝不能由此推导出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项,周某在他人拒绝其恋爱请求时,跳河溺亡的,死亡后果应由周某承担,因为乙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周某不能强迫他人和自己谈恋爱;乙的拒绝行为,不具有导致他人自杀的通常意义上的危险性,不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

为,不是教唆、帮助周某自杀,更不是逼迫其自杀;周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自杀

可能引起的后果,应当独立承担全部风险。因此,乙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项,丙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其行为使被害人处于危

险境地,因此,其处于必须保障贺某安全的地位。在贺某忽然沉没时,丙因为

害怕而离开危险场所,导致贺某溺亡的,丙属于能够履行救助义务,但拒不履

行该义务,因而构成犯罪。

D项,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溺亡,属于意外事件,丁不构成犯罪。在D项中,丁某是否有作为义务,很值得讨论。有的人认为,丁邀秦

某到风景区漂流,其和秦某就是密切的共同体成员,因此,丁对于处于危险境

地的成员有保护、救助义务。紧密共同体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是指虽然不属于

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

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排除危险

的义务。紧密共同体关系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在有的国家刑法理论中得到认同,认为危险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其行为是合法(如共同登山、漂流),还是违法(如共同滥用毒品),在发现其他成员陷入危险时,都有义务救助。紧密生活共

同体独立为一种义务来源,不同于先行行为,后者义务产生的原因在于先行实

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所引起的义务原因在于其共

同的生活、危险承担关系。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的概念,过于含糊,根据这

种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来认定犯罪,刑罚处罚范围过大,刑法也可能变得危险,是否将其作为义务来源之一,需要十分慎重。D项中的漂流发生在风景区,景区应该有一定的安全措施,这与真正的野外探险式漂流有所区别。丁与秦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