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互助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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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长石社区邻里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长石社区邻里互助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社区居民组织的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参与、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邻里互助、共创和谐。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备案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备案机关是温江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万春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温江区万春镇长石社区。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发动社区居民和企业,奉献爱心,适时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互助活动;帮助辖区居民度过突发性生产生活困难,确保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广大居民参与邻里互助活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注销决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本团体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备案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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