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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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在生产发生的同时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的总称。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及标准等,均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畴。

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我国保护从业人员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安全的全部法律规范,狭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过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活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规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它是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利来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1 安全生产法规有着较强的科技性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科技与法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边缘法的性质,它包括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生产的迅速发展,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的规范也不断增加,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中,技术规范所占比重日益增加。安全生产法规已日益具有科技与法相结合和边缘法的性质。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安全生产法规不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危及人身安全及健康的不良条件和劳动行为,防止各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也要消除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财产的损失。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3.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客体方面有其不同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及健康,以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法律。因此,它从人一机一环境诸方面对她所保护的客体进行保护。

4.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法规的强制性是国家权利的体现,严重违反构成罪犯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新近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系列规定就充分体现了它的强制性。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安全生产法规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就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 促进生活和经济的发展

如果不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就无法实现劳动生产的提高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法规是以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为出发点。因此它对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3 促进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我国生产和经济发展以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安全生产法规,对劳动关系双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纳入国家法制轨道、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起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一方面要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伤亡事故的发生而影响社会稳定,以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新中国成立60 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其体系如下所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我

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最高层级。

《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2 相关法律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核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原则上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应当执行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们比较熟悉的如“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就在第六章的第五十五条中规定。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分则中专门规定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规定了航空、铁路、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判处的刑罚。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0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⑷其他专门安全生产法律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制度的法律。该类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内容的法律。该类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此外,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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