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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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合政[2015]11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2

【实施日期】2015.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5〕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多层次、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低保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等问题;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丧葬办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

儿童生活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加强救助款物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提高救助比例。加大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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