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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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2002年1月修订)
第一部分总则
1.1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以下简称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操作风险,根据《招商银行贸易融资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贸易融资及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第二部分授信业务
2.1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
A、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所需资料
一、初次核定授信对象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一)、相关资料准备如下:
1、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复印件)(须由经办行部授信人员与批文原件核对并签字,表示与原件核对无误。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实行《贷款证》地区须提交贷款证原件;
5、授信对象及担保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6、抵押物产权证书复印件(审批完成后取得原件)及我行认可的估价部门出具的估价报告原件;
7、授信对象、担保企业或抵押人出具的承担相关责任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并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8、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个人简历;
9、授信对象及担保企业近两年年终财务报表(经审计),授信对象或担保人为上市公司的,须提交已公布年报或中报;
10、授信对象有关资产负债相关科目明细表(如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等);
11、按我行格式填写的《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申请书》;
12、授信对象在我行叙作的相关业务记录,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账户变化等。
(二)、整理报表及调整相关数据: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等科目数据依企业提供的明细及分析剔除呆滞及坏账部分;
2、剔除或有资产形成的事实上的负债(担保后被担保人资不抵债,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
(三)、实地查访及调整。
经办行部授信人员和审查人员对客户进行实地查访,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谈话,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重新核定授信额度(延期、增减额及审批条件变化等)。
(一)、须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未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声明书,如有变化须取得变更后有关新材料;
2、授权委托书;
3、授信对象及担保企业上年度(或近期)经有关审计部门审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科目明细表;
4、实行《贷款证》地区须提供贷款证原件;
5、抵押(或质押)物的变动情况和评估结果;
6、授信对象和担保单位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7、在我行叙做业务情况记录。
(二)、重新核定授信额度时其审批权限及程序与初次审核额度时相同。
B、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审批
一、撰写《贸易融资授信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须包括:
(一)、授信申请概述。
1、授信对象名称、我行受理申请时间、受理行名;
2、申请授信总额度、期限及额度构成;
3、担保条件。
(二)、授信对象背景。
1、授信对象组建及演变过程、主要股东、股权构成及变化;
2、管理层主要来源及构成;
3、总公司或主管部门对授信对象的管理方式;
4、公众形象等。
(三)、与它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
1、主要往来银行;
2、与我行往来历史、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
3、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四)、经营情况。
1、授信对象经营产品、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包括进出口总额及变化);
2、主要经营方式及结算方式(包括进出口比例、进出口业务主要结算方式);
3、贸易背景分析;
4、所属行业情况及授信对象在该行业中影响;
5、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五)、财务情况。
1、资产及主要资产构成(包括近年来变化);
2、负债及主要构成(包括近年来变化);
3、流动性指标分析(包括近年来变化)、资产负债率(近年来的变化);
4、对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补充说明(如总分公司财务独立性及控制、资金划拨及利润分配方式等)。
(六)、现金流量分析。
现金流入、流出构成及变化。
(七)、担保情况分析。
1、担保条件类别;
2、担保能力分析;
3、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或追索难度;
4、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八)、风险分析
1、政策和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主要产品竞争能力及变化预期、行业风险等);
3、财务风险(坏账风险、投资项目风险预期及流动性风险);
4、还款来源预期(我行融资按时归还的可能性和可靠性判断)。
(九)、结论
1、对授信企业总体评价;
2、对本次申请额度的可行性评价;
3、具体结论(包括金额、期限、具体品种构成);
4、额度使用条件。
二、审查。
(一)、贸易融资授信的资信审查参照短期贷款审查标准。
(二)、贸易背景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产品。
对其贸易项下产品从数量、质量、许可证、贸易伙伴、价格等方面给予合理性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判断。
2、结算环节。
对买方、卖方、运输、保险、存仓、销售、货物转移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给予合理的分析及判断。
3、有关单证条款。
对申请或规定条款进行可行性评估(必要时请有关单证操作部门提出建议),并以此确定银行可以接受的条件,并提出合理的
要求。
远期信用证业务须确认其贸易周期、期限设定及价格的合理性。
4、选择贸易融资具体品种并与单证处理紧密结合。
根据具体条件审定具体融资品种并提出合理的叙做要求。
三、复审。
复审人员根据市场人员、初审人员提供材料及我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独
立、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根据规定提交有权人或有权机构。
四、提交相关审批机构审批。
根据《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规定,
核定授信额度在经办行部权限内的,由经办行部自行审批,权限以上的要逐级报批。
达到报备要求的,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报备。
C、额度核定工作中几点注意事项。
一、市场人员负责授信对象各种材料、签字、文本和数据的真实性;
二、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批时要提出必要的疑问,澄清模糊表述,对材料中不明
确或不完善的情况要求经办人员加以补充或重新核定事实,必要时要亲自与企业进行接触。
2.2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
A、落实授信额度审批条件。
一、落实规定的保证金并办妥入账手续;
二、落实规定的担保条件,即担保方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办妥对保书;
三、落实规定的抵押(质押)条件,即与抵押(质押)方签定抵押协议,并办理有
关的抵(质)押登记、保险和过户等手续;
四、我行与额度申请人签定有关业务合作协议,若审批时已有规定应由我行行使某
些业务经办权,应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给予落实;
五、我行与额度申请人签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协议》;
六、落实审批时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额度(下称”指定人员”)。
B、设立额度台账。
C、额度启用。
额度内每笔贸易融资在使用前,须由市场人员根据客户申请(按我行规定格式),结合对该客户日常业务的监督和考核,详细了解当次融资的具体贸易背景和还款来源,确定是否核批其融资申请并按经办行部额度内融资审批程序签批。
D、登记及扣减额度。
额度管理人员依据审批书意见,进行登记并扣减额度,在客
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书上盖”额度已扣减”章并签字后,通知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当次融资业务。
2.3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过程管理
A、跟踪原则。
贸易融资从授信、使用、监督至执行终结是个连续操作过程,管
理工作必须紧跟业务进程,实现全过程管理。
B、授信额度审批后,市场人员要随时记录授信对象如下变动情况,如管理层或
财务经理变动、客户重新评估其资产值、债务大幅增长、资产大量抵押、销售额及利润大幅度变动、坏账增多、无法解释的存货和应收款增长、重大项目投资变化、股票价格大幅调整、合并分离或重组、其它往来银行退出等。
出现以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书面报告。
C、发生具体融资业务后,市场人员应根据不同贸易融资种类进行跟踪,并记录
如下内容:
一、进口业务。
(一)、进口到货处理情况,包括到货日、到货地、到货量;提货日、提货人、提货量;存仓日、存仓人、存仓地等;
(二)、货物使用情况,包括生产自用、销售、销售量、购货人、预收款、发货日、预期收款日等;
(三)、货款回笼情况,包括通过我行回笼款项、形成应收账款金额等;
(四)、归还融资情况,如已归还总金额、余额,到期日等。
二、出口业务。
(一)、备货情况,如出口商品供货商、预期交货时间等;
(二)、出货情况,如装船日(或交货日),交单日,出运货物量,交单金额,交单方式等;
(三)、收汇情况,如收汇日期,金额等;
(四)、还款情况,如已还款金额,日期,余额,到期日等。
A、融资到期前15天,由指定人员发出《融资到期通知书》,正常还款后(凭
会计人员进账通知)恢复额度或注销一次性额度。
B、额度内融资逾期后,由指定人员在额度台账上作逾期记录,发出《催收通知
书》,收回回执,按有关规定将逾期融资转入相应的逾期科目进行管理,并根据《招商银行贸易融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终止或恢复额度。
2.4 监督与检查
A、各经办行有关人员要定期完善授信户档案材料,做到经常性的自查自检。
B、经办行部授信审批人员要经常性地询问授信进展及授信户情况,并根据有
关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疑难问题和超过权限无法决定的情况要及时
向上一级审批人员汇报。
第三部分融资业务
3.1 进口开证
A、受理和审核
一、提交我行规定格式的进口开证申请书、进口开证承诺书(首次申请开证时
提交后,以后开证时可以免交承诺书);开立无货权单据的信用证时,还
应同时提交我行规定格式的信托收据。
二、提交该单贸易项下的背景材料:(一)进口商务合同;(二)内销商务合
同或销售、生产计划;(三)到期付款(赎单)计划。
开证时提交上述文
件后,远期信用证承兑时不必重复要求上述文件。
三、有关申请文件的签章应与授信协议或预留授权印鉴相符。
四、对国际诈骗多发地区的进口开证申请,须严格控制,谨慎受理。
五、未核定授信额度的客户提出开证申请,按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的有关规
定, 逐笔逐级审批。
六、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有以下情况的开证,即使有授信额度,也要从严控
制:
1.进口市场热炒商品、三废产品或销路不旺的商品;
2.进口商品价格偏离市场行情的;
3.补偿贸易,条件不对等的;
4.远期付款期限超过合理业务周转期的;
5.代理进口,被代理人资信不佳的;
6.大宗物品,以CNF或FOB成交未向保险公司预约保险的;
7.管制商品,未落实进口许可证或有关批文的;
8.有其他不正常情况的。
B、开证操作
一、审批完成后由指定人员核查其审批时规定的保证金确已划入保证金账户
和其它审批条件均已落实,并从台账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按开证全额
扣减额度),在审批书及进口开证申请书上注明“额度已扣减”并签字交
开证操作人员。
二、开证业务具体操作根据《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
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按时对外付款(赎单)后,指定人员根据会计部门的对外付款凭证,
额度为循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若为单笔一次性
额度,则注销该额度。
四、信用证到期对外付款时,若申请人申请叙做押汇,则按3.2进口押汇的规
定处理。
五、开证后我行应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计划经常督促检查,若信用证付款到期时
确需押汇,应尽早办理押汇手续。
C、档案管理
参照<<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3.2 进口押汇
A、受理和审核原则
一、申请人提交《招商银行进口押汇申请书》、销售合同和还款计划。
二、有关文件的签章应与授信协议或预留授权印鉴相符。
三、确认已核定并有进口押汇授信额度。
四、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原则:
(一)、即期信用证项下原则上可给予押汇。
押汇金额不超过来单金额,押汇期限应根据具体贸易情况掌握,但原则上一般不超过90 天;
(二)、原则上应在开证时办妥押汇手续。
如果单到付汇时仍未办妥押汇手续而付汇资金又未能到位的,以信用证项下贷款处理。
五、信用证期限为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原则上不允许叙作进口押汇,
确有合理理由及有可落实的还款来源的,只能押汇一次,押汇期限最长不
超过30天;对我行已承兑而客户到期确实不能付款或未办妥押汇手续的,
以信用证项下贷款处理。
六、信用证项下贷款处理是指当索汇行索汇时,我行将客户保证金不足部分先
以信用证项下贷款方式对外付汇,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转入
逾期垫款类科目核算,发生信用证项下的贷款后,经办行应立即抓紧向客
户催收,并负责有关的跟踪管理工作。
B、押汇处理
一、调出信用证底卷、国外议付行面函和装船单据,对照审核进口押汇申请书
以下内容:
(一) 所列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及货物详情(包括货名、数量、规格、标记、
运输工具、起运地、起运日期等)与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和装船单据
完全相符。
(二) 进口押汇申请书内容如有更改,须经申请人签章证实。
二、复核。
将全部业务卷交复核人员,复核人员按经办人员的操作程序进行复
核,并按有关原则签署具体复核意见。
三、复核无误后,将进口押汇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交有关审批人,并按规定的审
批权限审批。
四、审批完成后指定人员核查其审批时规定条件均已落实,并从台账中扣减相
应的授信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在审批书及《招商银行进口押汇申请书》
上注明“额度已扣减”并签字,并收妥信托收据。
五、押汇或放款部门凭指定人员“额度已扣减”书面通知及申请人签署的借款
借据,办理放款手续。
六、押汇到期按时还款后,指定人员根据会计部门的入账还款凭证,额度为循
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相应恢复其授信额度(进口押汇额度);若为单笔
一次性额度,则注销该额度。
七、按申请人的还款计划经常督促检查。
押汇到期前七天,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按时还款。
逾期未还需立即抓紧催收,并向申请人(及担保人)发出逾期押
汇催收通知书。
根据贸易融资授信管理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收并按规
定调整其授信额度。
八、押汇利率按《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C、档案管理
进口押汇业务项下有关文件档案应专卷保管,已结清的归入死卷,保存8
年;尚未结清的,归入活卷管理,有关人员要经常翻阅检查。
3.3 提货担保
A、受理
一、基本原则:
(一)、原则上我行只受理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品的提货担保业务。
(二)、我行一般不受理其它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申请,特殊情况必须由信用证开证行以信函、电传方式向我行申请,我行核实签章、
密押相符,并确认开证行在申请书中已明确声明由其承担因我行代其
会签提货保证书而引起的一切后果之后,方可接受申请,报总行同业
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
(三)、不受理非全套海运提单的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申请。
(四)、除非总行已授予申请人进口代收项下提货担保授信额度,否则,不受理进口代收项下的提货担保申请。
二、申请人应按我行规定格式填写《招商银行提货担保申请书》,连同下列
文件/单据交我行:
(一)、船公司到货通知;
(二)、申请人致船公司预先提货保证书(一般可接受船公司的担保格式,若不能接受船公司规定格式或船公司无固定格式,则用我行格式);
(三)、提单副本;
(四)、发票副本;
(五)、信托收据;
(六)、其它我行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B、审核和处理
一、编号并立专簿登记。
二、经办人员抽出信用证底卷,对照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各项文件所盖公章及人员签章应与开证申请书或预留授权印鉴相符;
(二)、申请人交来各项文件所列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及货物详情(包括货名、数量、规格、标记、运输工具、起运地、起运日期等)应与
信用证中相关规定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提货担保;
(三)、各项文件的内容如有更改,须经出具文件的单位签章证实;
(四)、限制抬头提单必须核实收货人与提货担保申请人一致。
三、查清开证时是否已交足保证金,有无授信额度等情况,并在提货担保审批
书相关栏上作相应备注,然后将全部案卷送复核人员复核。
四、复核人员复核经办人员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重点复核:
1、申请书上申请人公章及/或签章与开证申请书或预留授权印鉴相符;
2、提取货物确为我行信用证项下货物;
3、保证金及/或授信额度情况。
五、复核无误后,将提货担保申请书连同其他文件交有权人审批。
六、审批完成后由有关人员核查其审批时规定的保证金确已划入保证金账户
和其它审批条件均已落实,并从台账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提货担保额度),在审批书及《招商银行提货担保申请书》上注明“额度已扣减”并签字交开证操作人员。
七、在申请人致船公司预先提货保证书的正本上会签(即视情况加盖我行或部
门公章)。
八、经办人员将已会签的预先提货保证书复印一份供我行留档并办妥签收手
续,交接时,确认来人身份确为申请单位授权人员。
九、办妥提货担保手续后,应按会计核算有关规定作或有资产或有负债账务处
理,同时将提货担保申请书、提货担保书复印件及有关文件归入信用证卷。
十、已办理提货担保的信用证卷应另行保管,定期翻查。
十一、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
(一)、单据到达我行无论有无不符点,我行均应对外付款或承兑,不得拒付,并立即通知申请人无条件付款或承兑。
提示单据时,扣除全
套提单后,其余单据交申请人。
(二)、在合理时间内我行未收到提货担保项下相关单据的,我行应及时查询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避免相关业务风险。
十二、销保处理。
我行收到单据后应及时办理销保手续,同时作或有资产或有负债账务处理。
若因船公司原因无法销保的,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归档管理。
在提货担保函签发后一个月内仍无法办理销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4 打包放款
A、受理
一、打包放款的申请人应为该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
二、提交我行规定格式《招商银行打包放款申请书》、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
出口商务合同、国内购货合同(或生产计划)、发货安排、还款计划。
B、审核要点
一、打包放款申请首先按我行短期贷款审查标准进行信用审查和评估。
二、打包放款申请书及信用证条款审核:
(一)、打包放款申请书上申请人(出口商)的签章必须与其留存在我行的印鉴或授权签章相符。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的真实性。
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向开证行查询。
若信用证非经我行通知且有修改,我行还应要求申请人
提供全部修改,必要时,应向通知行查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允许办理打包放款:
1、开证行资信差, 有挑剔或无故拖延付款的先例;
2、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位于局势动荡、战乱频繁的国家或地区或当地发生经济危机、外汇短缺、外管较严等情况,收汇无保障的;
3、信用证限制由其它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 或有含混不清、无法履行的条款的;
4、申请人无能力或无诚意执行信用证的;
5、经转让的信用证,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
6、限制商品未获得出口许可证的。
三、对信用证项下交易背景及保证措施的审查。
详细调查该信用证项下的交易
背景, 如有无外销合同、货源落实程度, 出口、生产计划等, 如属限制出
口的商品, 还应呈交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查看原件)。
四、审查有无授信额度。
如无授信额度或超过额度, 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程序首
先核定相关额度。
C、放款货币、比例、利率、期限
一、放款货币一般为人民币。
如果需要从国外进口原、辅材料,也可视情况贷
给外币。
二、放款额占信用证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三、放款利率按《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放款期限一般为放款日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二十天,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但总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D、审批
一、将全套资料按审批权限送有权人和有关部门审批。
二、审批完成后有关人员核查审批条件均已落实,并从台账中扣减相应的授信
额度(打包放款额度),在审批书及《招商银行打包放款申请书》上注明
“额度已扣减”并签字。
三、申请人用款时提交借款借据,有关人员凭审批通知办理入账、转账等手续。
E、管理
一、申请人(借款人)必须将该信用证项下单据交由我行处理。
对信用证的任
何修改, 借款人(出口商)应及时送我行,并经我行同意后方能接受。
二、打包放款只能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采购、生产或流转的资金需
要。
放款后须对款项的使用进行有效的跟踪, 督促客户执行信用证, 防
止放款被挪作它用。
如有不正常现象, 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向上级部门报
告。
三、及时跟踪借款人情况,并要求出口商按时向我行报送生产、出口等计划和
执行情况的材料以及财务报表等。
四、如信用证项下的商品在有效期内未能正常出运, 或未能全部出运, 我行应
要求出口商及时归还该证项下全部或剩余部分放款本息, 必要时可从出
口商的存款账户中扣回。
五、如打包贷款发放后发生信用证改证减额,我行应要求出口商及时归还已减
额部分相应的放款本息,必要时可从出口商的存款账户中扣回。
六、打包放款提出展期申请时,须收到相应的信用证展期修改,经我行批准后
可展期一次, 展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展期审批程序与原放款程序相同。
申请展期时间应在授信协议有效期内。
七、催单及追讨。
放款后经办人员应检查客户的用款并催促其按时出运交单。
F、还款
一、出口商将货物出运并向我行交单后,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