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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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概要:
随着证券在市场上的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太多人在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我所要讨论的是证券法上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思考
正文: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
一: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二)、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也是一个意思。
(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为什么会禁止这些交易行为?
禁止这些交易行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为了保护哪些利益?事实上这些法条的形成基本是因为以前出现过总结而来的,关于防患于未然的法条其实并不
多。
当然根据现有的特殊的国情,一方面,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还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又是最不利的,动力不足,漏洞百出,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这使得立法者认识到这些问题却又不能从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来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禁止的交易行为。1,在上世纪90年代,当时证券市场有一些政策性限制,比如不允许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买卖股票,于是当单位开始想炒股了,为了规避政策,就使用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然后个人将账户上的证券全部卖掉,携款潜逃,有的出国,有的从此销声匿迹,使国有资金付诸东流。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2,为了防范操纵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但现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违令行为是怎么禁止都禁止不了的。因此,立法者不得不战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放宽了限制,典型的就是将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事情留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去规范。
3,因为能够操纵市场的这些个人大多数是企业的领导,法人代表之类的人,不是是一般的百姓,这使得证券市场被一些个别的人操控,严重威胁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是的社会财富分配越来越拉大,社会矛盾日益显现。正如具有中国特色的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公款的人之所以能够挪用,是利用了手中的权力和工作的便利,普通的百姓不会有这样的机会。这些行为就需要禁止。
三通过国外的典型案例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
(一)白银逼仓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白银价格在2美元/盎司附近徘徊。由于白银是电子工业和光学工业的重要原料,邦克·亨特和赫伯特·亨特兄弟俩图谋从操纵白银的期货价格中获利。
1979年8月—1980年三月,白银市场出现了空前的价格涨跌,这是由于当时亨特兄弟通过先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采购,囤积了大量的现货白银,从而引发了白银逼仓事件;
1980年,当亨特兄弟试图操纵白银市场价格时,曾经将白银价格抬升到每盎司59美元的高位。随后的情况是,人们四处寻找银器,回炉后向市场进行返销。但当所有的白银抵达市场后,银价立即大跌至每盎司5美元;最后,亨特兄弟一彻底破产告终。
从亨特兄弟操纵白银市场的事件中可以看出,当期货交易所一旦发现有操纵市场行为的企图,就一定要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制止操纵危机的大面积爆发。同时,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监管机构在解决由操纵引发的风险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监管者在面对由于操纵风险而造成市场机制失灵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力拿出最终解决危机的方案,以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二)巴林银行垮台
1995年2月26日,一条消息震惊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具有230多年历史,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英国巴林银行,因进行巨额金融期货投机交易,造成9.16亿英镑的巨额亏损,在经过国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先前一个周末的拯救失败之后,被迫宣布破产。
巴林银行的破产,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严重的冲击,影响的范围,直接涉及到新加坡、东京、大扳、伦敦、香港和其他有关的金融市场。
为什么这样一个大银行会倒闭?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据报载,在2月26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的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的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警惕。高层的管理是有多松散可见一斑。
巴林银行事件带来的教训
第一,投资者必须控制好风险。里森期货交易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对市场行情判断的失误,里森如果意识到行情判断错误,能够控制好风险,及时止损,也不会出现风险事件,但里森相反,孤注一掷与市场进行对赌,试图使大市反转,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
第二,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从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开始交易的第一天到其倒闭之日,里森一直既是前台的首席交易员,又是后台的结算主管,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岗位,都是由里森一人把持,为其越权违规交易提供了方便
第三,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由于里森业务熟练,被视为有才干的人,对其委以重任,却疏于监管,甚至当问题隐隐暴露出来后,管理层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事态逐渐扩大,导致银行的倒闭。
期货市场经常发生投资者因抱侥幸心理而由小输演变成大亏的例子。表面上看,巴林银行的事件与我们国内投资者似乎相去较远,其实不然。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风险是如何由小变大,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带来的巨大危害,最终导致不可收拾的惨重教训
四、关于禁止的交易行为的法律思考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行为是不是已经彻底禁止了,是不是没有人在钻法律空子?其实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怎么样才能更好的使政策与现实贯彻连通。这当然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形成的,有序的交易市场需要参与者的配合。
同时,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监督机构在解决由操作引发的风险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他们的作用必须得到发挥。
证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工具有二重性 ,通过证券市场 ,可以灵活、方便地筹集和融通巨额资金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同时证券市场又是敏感性强、投机性很活跃的市场。简言之 ,证券市场即是投资的场所 ,又是投机的场所。为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范 ,依法禁止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