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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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大学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规范化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涉及的范围包括办公类固定资产和实验类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其中办公类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负责管理,综合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实验类固定资产由院综合实验室负责管理,综合实验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二、每件固定资产都有对应的保管人(员)。办公类固定资产的保管员为资产使用人,集体共用的为相应科室的负责人;实验类固定资产,科研经费购买的由项目组指定资产保管员,其它经费购买的按归属原则由相应实验室的实验员担任保管员;特殊情况下,按使用、管理方便的原则,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实验类固定资产的保管员可由教师担任。
三、固定资产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资产的真实性、安全性负责,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对账物不符、特别是有账无物的情况承担责任。
四、固定资产保管人有保管、维护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其使用率的责任和义务。
五、实验类国有固定资产,原则上对我院全体师生无条件开放,资产保管人具有为他人使用仪器设备提供方便的责任和义务。
六、固定资产保管人具有取得相应工作报酬的权利,具体细则另定。